关于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关于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
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本补充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2016 年 2 月 26
日在福建省福州市签署:
1、甲方:
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世平
住所:福州市鼓楼区五凤街道软件大道 89 号福州软件园产业基地二期
7#楼
2、乙方:
富国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代表“富国资产-互金 1 号资产管理计
划”签署)
法定代表人:林志松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1287 号 1 幢三层 333A 室
鉴于:
1、甲方系一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批准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
码:002417),股本总额为 27,000 万股。乙方为富国资产-互金 1 号资产管理计
划管理人。
2、甲乙双方于 2015 年 7 月 27 日签署《关于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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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认购协议》”)约定
甲方拟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不超过 138,378,378 股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乙方同意以富国资产-互金 1 号资产管理计划委托财产现金 12,800
万元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 13,837,838 股股票相关事宜。
3、鉴于甲方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做出调整,甲乙双方现就发行股份数量及
乙方认购数量事宜、富国资产-互金 1 号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基本情况及其他相
关事宜进行补充约定。
为此,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规定,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
补充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1、双方同意对本次发行方案做出调整,甲方拟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向特定对
象发行不超过 116,756,756 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乙方同意以富国资产
-互金 1 号资产管理计划委托财产现金 10,800 万元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
11,675,675 股股票。
2、乙方确认,富国资产-互金 1 号资产管理计划现已成立,乙方已与全部三
名委托人签署《富国资产-互金 1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三名委托人具
体为常立平(身份证号码: 37030519770115XXXX)、王心毅(身份证号码:
31010419550414XXXX)和王宰(身份证号码:31010419550709XXXX),富国资产-
互金 1 号资产管理计划不存在分级安排。
3、根据《富国资产-互金 1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之补充合同》及资
产管理计划委托人向乙方出具的承诺函,富国资产-互金 1 号资产管理计划委托
人常立平、王心毅和王宰资产状况良好,不存在不良信用记录,不存在对富国资
产-互金 1 号及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况。
4、根据《富国资产-互金 1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之补充合同》及资
产管理计划委托人向乙方出具的承诺函,委托人用以认购富国资产-互金 1 号资
产管理计划的资金均为其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其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
代他人认购的情形亦不存在他人向委托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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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根据《富国资产-互金 1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之补充合同》及资
产管理计划委托人向乙方出具的承诺函,委托人及其近亲属与甲方、甲方的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甲方的股东、甲方的实际控制人以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均
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任何利益安排。
6、根据《富国资产-互金 1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之补充合同》及资
产管理计划委托人向乙方出具的承诺函,在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
监会核准后、发行方案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之前,富国资产-互金 1 号资产管理计
划用于认购本次甲方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的资金将全部募集到位。
7、根据《富国资产-互金 1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之补充合同》及资
产管理计划委托人向乙方出具的承诺函,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在富国资产-
互金 1 号资产管理计划所持有的甲方股票锁定期内,富国资产-互金 1 号资产管
理计划的各委托人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富国资产-互金 1 号份额,亦不得请求退
出。
8、乙方基于对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的信任而签署本协议,因资产管理计划
委托人的不实承诺,导致乙方违反《认购协议》及本协议约定的,乙方不承担违
约及赔偿责任,所有违约责任由委托人代为承担。
9、本补充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成立,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事宜后生效。
如本次非公开发行实施前,本次非公开发行适用的法律、法规予以修订,提
出其他强制性审批要求或豁免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则以届时生效的法律、法规
为准进行调整。
10、本补充协议作为《认购协议》的组成部分,与《认购协议》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本补充协议有约定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本补充协议未作约定的,依照
《认购协议》的规定执行。
11、本补充协议以中文书写,正本一式肆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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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关于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条件
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之签署页)
甲方: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 。
乙方签字:富国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公章) (代表“富国资产-互
金1号资产管理计划”签署)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
签署日期:2016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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