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星新材: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来源:深交所 2016-02-27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证券代码:002372 证券简称:伟星新材 公告编号:2016-007

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二〇一六年二月

1

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计划及草案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1、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伟

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2、本计划采取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形式。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

公司A股普通股。

3、本计划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57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中层

管理骨干以及核心技术和业务骨干。激励对象中没有公司独立董事、监事、持有公

司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直系近亲属。

4、本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为1,800万股伟星新材股票,约占本计划公告日公

司股本总额57,868.98万股的3.11%。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

票总数累计未超过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10%;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

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目前公司总股本的1%。

5、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价格为7.23元/股。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

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

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6、本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48个月。

7、在授予日后12个月为标的股票锁定期,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持有的标的股票

(包含因该等股票取得的股票股利)将被锁定且不得转让、不得用于偿还债务。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期及解锁时间安排如下:

2

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解锁安排 解锁时间 解锁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第一次解锁 30%

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第二次解锁 35%

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第三次解锁 35%

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8、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考核年度 业绩考核目标

以2013-2015年平均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16年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

2016年度

于35%;2016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5%

以2013-2015年平均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17年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

2017年度

于50%;2017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5%

以2013-2015年平均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18年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

2018年度

于70% ;2018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5%

注:(1)上述各年度净利润指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

孰低值为计算依据;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指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作为计算依据;

如果公司发生增发新股、配股等再融资行为,新增加的净资产及所对应的净利润不计入以上净

资产收益率和净利润的计算。

(2)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成本费用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9、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

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10、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且授予条件成就后,公司按相关规定召

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11、本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12、本计划是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公司已于2015年实施完毕首期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公司没有发生董事会曾取消或撤回股权激励方案的情形,公司推出本

计划草案前30日内未发生《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

3

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目 录

声明、特别提示 ............................................ 2

第一章 释义 ............................................... 5

第二章 本计划的目的 ....................................... 6

第三章 本计划的管理机构 ................................... 6

第四章 本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7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 8

第六章 本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锁定期、解锁期、禁售期 .... 9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 11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锁条件 ........................ 11

第九章 本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13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公允价值的测算与费用摊销 ....... 15

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授予及解锁程序 ........ 16

第十二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 17

第十三章 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和终止 ..................... 18

第十四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 20

第十五章 附则 ............................................ 21

4

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伟星新材、本公司、公司 指 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股权

以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

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限

指 要中层管理骨干以及核心技术和业务骨干进行的长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计

期性激励计划

划、本计划

限制性股票 指 激励对象被授予的存在限制性条件的公司股票

按照本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管

激励对象 指

理人员、主要中层管理骨干以及核心技术和业务骨干

本计划核准实施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授予日 指

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

锁定期 指 的期限,该期限为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之日起

至该限制性股票解锁之日止

本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

解锁期 指

性股票解除锁定并可流通上市的期间

根据本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锁所必需满

解锁条件 指

足的条件

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锁或回

有效期 指

购注销完毕之日止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备忘录》 指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

《公司章程》 指 《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5

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第二章 本计划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确保公司发展战略目标与企业愿景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公司按

照收益与贡献对等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计划。

第三章 本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计划的实施、变更和

终止。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拟定和修订本激励计划,报公

司股东大会审批,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计划的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是本计划的监督机构,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并对本计划的实

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

四、独立董事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独立意见,并就本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6

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第四章 本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备忘录》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实施本计划时在任的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主要中层管理骨干以及核心技术和业务骨干。

董事必须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

励对象必须在本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子公司具有雇用或劳务关系。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1、授予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计划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57人,包括:

(1)公司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和业务骨干;

(3)子公司核心管理和技术骨干。

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详见《公司第二期股票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名单》。

2、授予激励对象范围的说明

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是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和发展有直接影响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中层管理骨干以及核心技术和业务骨干,是公司战略实施和经

营发展的核心力量。公司对这部分人员实施股权激励,不仅充分考虑了激励对象的

代表性和示范效应,而且有利于建立股东与上述人员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

增强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稳健、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效提高员工的凝

聚力和创造性,有利于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的实现。

7

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予以

说明。

2、公司需聘请律师对激励对象的资格是否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本激励计划有关规定出具专业意见。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限制性股票的来源

本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1,800万股限制性股票,占本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57,868.98万股的3.11%。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

未超过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

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目前公司总股本的1%。

三、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占本计划公告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占授予限制性股票

姓名 职务 日公司总股本

数量(万股) 总数的比例

的比例

董事长兼总

金红阳 235.00 13.06% 0.41%

经理

屈三炉 副总经理 60.00 3.33% 0.10%

施国军 副总经理 160.00 8.89% 0.28%

戚锦秀 副总经理 150.00 8.33% 0.26%

董事会秘书

谭梅 120.00 6.67% 0.21%

兼副总经理

陈安门 财务总监 120.00 6.67% 0.21%

主要中层管理骨干以及核

955.00 53.06% 1.65%

心技术和业务骨干(51人)

8

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合计(57人) 1,800.00 100.00% 3.11%

注: 1、本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独立董事、监事、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及其配偶、直系近亲属,且均未同时参加两个及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2、所有参与本计划的激励对象获授的个人权益总额未超过目前公司总股本的1%。

第六章 本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锁定期、解锁期、禁售期

一、本计划的有效期

本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48个月。

二、本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计划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本计划后,由公司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

相关程序。

本计划的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

2、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3、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上述“重大交易”、“重大事项”及“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三、本计划的锁定期

激励对象自获授限制性股票之日起12个月内为锁定期。在锁定期内,激励对象

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包含因该等股票取得的股票股利)予以锁定,不得

转让、不得用于偿还债务。

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享有转让以外的其

他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事宜而取得的股份同时

9

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锁定,该等股份的解锁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若根据本计划不能解锁,则由公司回

购注销。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管,作为应付股

利在解锁时向激励对象支付;若根据本计划不能解锁,则由公司收回。

四、本计划的解锁期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锁安排如表所示:

解锁安排 解锁时间 解锁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第一次解锁 30%

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第二次解锁 35%

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第三次解锁 35%

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五、本计划的禁售期

本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

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

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0

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授予价格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7.23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

股7.23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限制性股票。

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依据本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

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14.46元的50%确定,

即每股7.23元。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锁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4)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

解锁期内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才能解锁:

11

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4)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情形。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

锁定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锁考核年度为2016-2018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

会计年度考核一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三期解锁,达到下述业绩考核指标时,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锁。具体如下:

考核年度 业绩考核目标

以2013-2015年平均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16年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

2016年度

于35%;2016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5%

以2013-2015年平均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17年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

2017年度

于50%;2017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5%

以2013-2015年平均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18年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

2018年度

于70% ;2018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5%

注:(1)上述各年度净利润指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

孰低值为计算依据;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指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作为计算依据;

如果公司发生增发新股、配股等再融资行为,新增加的净资产及所对应的净利润不计入以上净

资产收益率和净利润的计算。

(2)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成本费用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3)若解锁上一年度公司层面考核不合格,激励对象当年限制性股票额度不可解锁,由公

12

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司统一回购注销。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只有在对应解锁期的上一年度绩效考核为“合格”及以上,才能解锁

当期限制性股票,若对应解锁期的上一年度绩效考核为“不合格” 的,则取消当期

获授限制性股票,当期全部份额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

未满足上述第1条规定的,本激励计划即告终止,所有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未解

锁的限制性股票均由公司回购注销;未满足上述第3条规定的,所有激励对象考核当

年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锁,由公司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未满足上述第2

条规定的,该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均由公司回购注销;激励对

象未满足上述第4条规定的,该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

公司回购注销。

第九章 本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

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

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

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整后

13

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1 股公司股票缩

为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息、增发新股的情况下,本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不做调整。

二、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派息、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

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 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

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为正数。

5、增发

14

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上述情况时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调整限

制性股票的数量、授予价格。公司董事会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数量、授予价格后,

应及时公告;律师应当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限制

性股票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公允价值的测算与费用摊销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锁定期的每个年

度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锁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

息,修正预计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

将当期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

2、锁定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锁定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

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3、解锁日

在解锁日,如果达到解锁条件,可以解锁;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锁,

则由公司回购注销,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二、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测算

假设公司2016年5月7日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1,800万股,按照相关估值

工具计算,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为6,128.83万元。本预测数是在一

定的参数取值和定价模型的基础上计算的,实际股权激励成本将根据董事会确定

授予日后各参数取值的变化而变化。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具体的会计处理方

法及其对公司财务数据的影响。

三、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

15

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若全部激励对象均符合本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且在各解锁期内全部解锁,则

该公允价值总额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总成本将在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

按照解锁比例分期确认。2016-2019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单位:万元

授予的限制性股

需摊销的总费用 2016 年 2017 年 2018年 2019年

票(万股)

1,800 6,128.83 2,869.91 2,410.22 728.34 120.36

由于本计划的股权激励成本在经常性损益中税前列支,因此本计划的实施对

有效期内公司各年度净利润有所影响,但是若考虑激励计划的实施对公司员工的

正向激励,其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四、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现金流的影响

若激励对象全额认购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1,800万股限制性股票,则公司将

向激励对象发行1,800万股本公司股票,所募集资金为13,014万元,该部分资金

公司计划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授予及解锁程序

一、实施激励计划的程序

1、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草案,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

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发表独立意见。

2、监事会核查激励对象名单。

3、公司聘请律师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4、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本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独立董事意见、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文件,同时公

告《法律意见书》。

5、公司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

6、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7、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在提供现场投票方式的同时提供网络投票方

式。监事会应当就激励对象名单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进行说明。

16

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8、股东大会批准本激励计划后即可以实施。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

理具体的限制性股票授予、解锁等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具体

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事宜。

1、董事会审议批准限制性股票授予方案。

2、监事会核查激励对象的名单是否与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对

象相符。

3、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对激励对象进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4、激励对象应与公司签署《授予限制性股票协议书》。

5、激励对象将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按照公司要求缴付于公司指定账户,

并经注册会计师验资确认。

6、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限制性股

票的登记、公告等相关事宜。

三、限制性股票解锁程序

1、在解锁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锁条件,对于满足解锁条

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锁事宜,并向其发出《限制性股票解锁通知书》;

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锁对应的限制性

股票。

2、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十二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并监督

和审核激励对象是否具有继续解锁的资格。

2、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若激励对象未

达到本计划所确定的解锁条件,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

17

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相应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3、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漏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

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尚未

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并且要求激励对象返还其已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收益。

4、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

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5、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本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6、公司应当根据本计划、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

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进行股票解锁。但若因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

锁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

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计划规定锁定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3、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4、在锁定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包含因该等股票

取得的股票股利)予以锁定,该等股票不得转让或用于偿还债务。

5、激励对象因本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

它税费。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第十三章 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和终止

一、公司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方式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计划即行终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18

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当公司出现终止计划的上述情形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

票不得解锁,并由公司回购注销。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根据相关条件变化程度,由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确定本计划的继续执行、修订、中止或终止,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

会行使权利的除外: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

(3)其他重大变更。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方式

1、若激励对象发生以下情况,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变更,仍按照本计

划规定进行锁定和解锁:

(1)激励对象职务发生平级调动或职位晋升,但仍在公司或子公司任职,

包括退休返聘等情形;

(2)董事会认定的其他情况。

2、若激励对象发生以下情况,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变更,且董事会可

决定其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锁条件:

(1)达到国家和公司规定的年龄退休而离职;

(2)因工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或因工死亡。

3、若激励对象发生非因工丧失劳动能力或非因工死亡,公司董事会可以决

定其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并由公司回购注销。

4、若激励对象出现以下情况,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其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

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并由公司回购注销;对于情形严重的,董事会

可根据实际情况,向激励对象要求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进行相应赔偿:

(1)主动离职;聘用合同到期,因个人原因不再续聘;

(2)因不胜任岗位工作、考核不合格,个人绩效不达标被辞退;

(3)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失职或渎职、泄露经营和技术秘密、违

反保密承诺等损害公司利益、声誉等违法违纪行为;

19

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4)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5)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6)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第十四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公司按本计划规定每一会计年度内须根据公司业绩完成、激励对象个人及其

他情况集中一次回购注销本计划的不符合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时的回购

价格为授予价格,但根据本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一、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后,公司公开增发或定向增发,且按本计划规定应当回

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不进行调整。

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派

息等事项时,公司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调整方式

如下:

1、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n 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

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

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

例)。

3、缩股

P=P0÷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

20

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价格;n 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1 股股票缩为n 股股票)。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为正数。

二、回购价格的调整程序

1、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

购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价格后,应及时公告。

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回购注销的程序

公司因本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交易所申请解锁该等限制性股票,在

解锁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公司将回购款项支付给激励对象并于登记结算公司完成

相应股份的过户;在过户完成后的合理时间内,公司应注销该部分股票。

第十五章 附则

1、本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2、本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2月26日

21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伟星新材盈利能力良好,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