洽洽食品:关于公司股东增持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2-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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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增持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

致: 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委托, 就合肥华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华泰集团”)增持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洽洽食品”)股份(以下简称“本次股

份增持”)相关事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 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本所核查了由华泰集团、洽洽食品提供的有关文件。在核查过

程中, 就有关必要的问题, 本所向华泰集团、洽洽食品进行了适当的询问和调查。对于有关

文件中未包括但对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的事实, 本所则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华泰集

团、洽洽食品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文件。

本所在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之前已得到华泰集团、洽洽食品的保证, 即已向本所提供了

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或副本材料或口头陈述, 提供或披露了

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需的全部有关事实, 向本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

致。

本专项核查意见发表的意见仅限于对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之前已发生的事实进行法

律评价, 并且仅就本次股份增持有关法律问题发表专项意见, 亦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

评估等其他问题发表任何意见。

本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 是依据本所对《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作出的。本专项核查意见所依赖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指在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前公布并生效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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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 该等法律、法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 本所并不保证上述法律、法规在本专项核查意见

出具之后发生的任何变化或被作出的任何解释对本专项核查意见不会产生影响。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

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

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上文所述,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专项

核查意见如下:

一. 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1.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401007050382283 的《营业执照》, 华泰集团是依照法律、法规设立的股

份有限公司, 目前依法有效存续, 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导致公司需要终止

的情形。

2.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华泰集团的确认, 华泰集团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六条

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即:

(1) 华泰集团不存在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的数额较大的债务;

(2) 华泰集团最近 3 年无重大违法行为亦未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 华泰集团最近 3 年无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 华泰集团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

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3.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华泰集团依法具有实施本次股份增持的主体资

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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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次股份增持情况

1. 本次股份增持前增持人的持股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洽洽食品提供的股东名册, 于本次股份增持前, 华泰集

团持有洽洽食品248,006,550股股份, 约占洽洽食品股份总数的48.92%, 为洽

洽食品的控股股东。

2. 本次股份增持计划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洽洽食品于 2015 年 8 月 26 日发布的《洽洽食品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及华泰集团的确认, 华泰集团

计划自公告日起六个月内,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 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

价、连续竞价和大宗交易)或通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定向资产管理等方式

适时增持不超过洽洽食品总股本 2%的股份。

3. 本次股份增持后增持人的持股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海通证券合肥黄山路营业部出具的汇总对账单及华泰

集团的确认, 华泰集团于 2015 年 8 月 26 日、2015 年 8 月 27 日及 2015 年 9

月 1 日通过二级市场增持 5,237,873 股洽洽食品股份。本次股份增持后, 华泰

集团持有洽洽食品 253,244,423 股股份, 约占洽洽食品股份总数的 49.95%。

三. 本次股份增持符合免于提交豁免申请的情形

1.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洽洽食品提供的股东名册, 于本次股份增持前, 华泰集

团持有洽洽食品 248,006,550 股股份, 约占洽洽食品股份总数的 48.92%, 超过

洽洽食品已发行股份的 30%, 且该等持股状态在本次股份增持前已连续超过

18 个月。

2.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海通证券合肥黄山路营业部出具的汇总对账单及华泰

集团的确认, 华泰集团于 2015 年 8 月 26 日、2015 年 8 月 27 日及 2015 年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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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1 日通过二级市场增持 5,237,873 股洽洽食品股份, 截至 2016 年 2 月 26 日,

本次股份增持计划实施完毕。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洽洽食品提供的股东名册

及华泰集团的确认, 在本次股份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前 12 个月内, 华泰集团增持

洽洽食品之股份未超过洽洽食品已发行股份的 2%。

3. 基于上文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华泰集团于本次股份增持前已持有洽洽食品约

48.92%的股份, 且在本次股份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前 12 个月内, 华泰集团增持

洽洽食品之股份未超过洽洽食品已发行股份的 2%。有鉴于此, 本次股份增持

属于《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所述“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

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的, 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

年后, 每 12 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 2%的股份”的情形, 华泰集团

因本次股份增持而触发的要约义务符合《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二)

项规定的可免于提交豁免申请的条件。

四. 本次股份增持的信息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 洽洽食品在接到华泰集团通知后已分别于 2015 年 8 月 26 日、2015

年 9 月 2 日发布了《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

《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达到 1%的公告》, 公告了华泰

集团股份增持计划及后续增持情况。

根据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华泰集团已就本次股份增持计划及进展情况履行了相

应的披露义务, 尚需按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本次股份增持实施期

限届满后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 华泰集团依法具有实施本次股份增持的主体资格; 华泰集团本次股份增持

符合《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 华泰集团可以免于向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的申请; 华泰集团已就本次股份增持计划及

进展情况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尚需按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

本次股份增持实施期限届满后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本所律师认为, 华泰集团本

次股份增持符合《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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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作为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就本次股份增持事宜进行专项核查之目

的使用, 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专项核查意见正本一式四份。

通力律师事务所 事务所负责人

俞卫锋 律师

经办律师

黄 艳 律师

王文辉 律师

二○一六年 二 月 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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