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塔实业:关于公司董事短线交易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2-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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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95 证券简称:宝塔实业 公告编号:2016-022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短线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钱诚先生

于 2016 年 1 月 11 日和 1 月 12 日买入公司股票,于 2016 年 2 月

23 日卖出公司股票,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此类买卖公

司股票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短线交易的基本情况

为响应证监发[2015]51 号《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公司董

事钱诚先生于 2016 年 1 月 11 日和 1 月 12 日买入公司股票 10,000

股、成交均价 10.90 元/股。因对相关规则理解有误,董事钱诚

先生于 2016 年 2 月 23 日卖出公司股票 2,500 股,成交均价 9.87

元/股。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此类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构成短线交易。

二、 本次事件的处理情况

根据《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六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

益”。由于钱诚先生该次买卖公司股票并没有获得收益,公司董

事会无应当收回的收益。

对于上述违规买卖公司股票行为,钱诚先生已深刻认识到本

次违规事项的严重性,并就本次违规买卖股票行为向广大投资者

致以诚挚的歉意;并承诺今后将进一步加强学习,严格自觉遵守

《证券法》第四十七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和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三、 其他说明

公司董事会已向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 5%

以上的股东重申相关规定,提醒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此类情

况再次出现。

特此公告。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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