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2 月 26 日
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根据《公司法》、交易所《上市规
则》、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就本次会议审议
的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事前已就本次审议的向凯盛科技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凯
盛科技”)采购日常生产所需原材料纯碱之关联交易相关事宜告知了
我们独立董事,提供了相关资料及进行必要的沟通,获得了我们独立
董事的认可。
2、公司参加凯盛科技的集中采购业务,主要是为了发挥集中采
购优势,降低采购成本,增加原材料采购途径,是公司正常的业务活
动,所形成的关联交易是必要、合法的经济行为,遵循了自愿、公平、
合理、诚信的原则。
3、协议内容公平合理,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本次表决的董事全部为非关联董事,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定。
5、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事宜。
独立董事:刘天倪、晋占平、叶树华、何宝峰
2016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