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00 证券简称:建投能源 公告编号:2016-03
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2 月 23 日分别以
送达和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
会议的通知。本次会议于 2016 年 2 月 26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公司本届
董事会现有董事 8 人,全部参与表决。本次会议的通知、召开、表决程
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并经通讯表决,通过以下议案:
一、以 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
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董事会决定提名曾鸣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请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
见,认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有关规定,任职资格符合担
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未发现有
《公司法》第 146 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第 3.2.3 条规定的情况。
独立董事候选人曾鸣先生简历见本公告附件。
二、以 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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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董事会决定于 2016 年 3 月 15 日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补选曾鸣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
三、备查文件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决议。
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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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独立董事候选人曾鸣先生简历
曾鸣,男,汉族,1957 年生,硕士,教授、博士生导师,电力经济
与管理研究领域知名学者,电力市场改革资深专家,华北电力大学工商
管理学科学术委员会主任,能源互联网研究中心主任,能源与电力经济
研究咨询中心主任,北京市“电力市场教学团队”负责人,享受国务院
政府特殊津贴。
1998 年 9 月至今,曾鸣先生在华北电力大学“电力技术经济及管理”
博士点从事该领域的科研和教学工作,2000 年起担任博士生导师。曾鸣
先生曾荣获国家“百千万”工程一类人选、电力部“跨世纪”学术带头
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授予的中国首届 30 名“管理科学攀登者”等称
号,入选中国电力报评选的“建国 60 周年电力行业最有影响力 60 人”;
担任美国斯坦福国际研究院(SRI)客座研究员、东南亚能源经济研究会
理事、中国电机工程学会理事、中国能源研究会理事、中国电机工程学
会电力市场专业委员会(筹)副主任;历任国家发改委、国家电监会(原)、
国家电网公司以及华能集团等政府和特大型电力企业的高级咨询顾问,
发改委工业节能减排技术支持中心特聘专家,入选 2014 年发改委“发展
改革专家库”;为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第五届理事会特聘专家;中国电机
工程学报、电网技术、能源技术经济等多家重要电力期刊审稿专家;中
国电力报、国家电网报、国家电网、能源、中国电业等多家专业报刊专
栏主编。
曾鸣先生先后参加了作为我国电力市场建设的纲领性文件的国务院
5 号文的讨论和起草工作;负责承担了国家“十一五”需求侧管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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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研究和国务院汇报稿的起草工作;国家电力市场标准的课题研究以及
向国务院提交的标准方案的起草工作(此项工作与国家标准工作委员会
共同完成);世界银行招标项目“中国电力普遍服务政策与运作机制研究”
的研究,并起草“电力普遍服务监管条例”;参与起草国家发改委、环境
保护部、电监会(原)颁布的《节能发电调度信息发布办法(试行)》和
《发电权交易监管暂行办法》等工作;为国家发改委“中国电力需求侧
管理白皮书”主编;全程参加了最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的纲领性文件“中
发【2015】9 号文”的讨论和起草工作;为国家能源局“‘互联网+’智
慧能源(能源互联网)发展行动计划”的主要专家,负责起草和审核工
作。
曾鸣先生先后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课题 6 项,教育部博士点基金
课题 1 项,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课题 2 项;获得省部级科技奖励一等奖
1 项、二等奖 5 项、三等奖 6 项,其他省级电网公司奖励 20 余项。近年
来,承担并完成了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国家电监会(原)、国家电网公
司、南方电网公司、五大发电集团公司等政府机构和电力行业委托的一
百余项课题。通过这些国家级课题的研究,形成了具有明显电力工业特
点的,尤其是针对电力市场环境下的技术经济分析理论与方法。已出版
相关专著 11 部,发表了三大检索论文 130 余篇。
截止披露日,曾鸣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票,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
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因失信被惩戒的情形,
不存在《公司法》第 146 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第 3.2.3 条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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