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审阅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相关资料后认为:
一、对《关于增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暨关于提名王德明先生为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增补公司董事候选人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经我们审阅被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的简历及资格证书,认为被提名人
任职资格符合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未发现董事候选人
有《公司法》第 147 条、第 149 条规定的情形;被提名的董事候选人不存在被中
国证监会处以市场禁入处罚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
有关部门处罚和惩戒的其他情况。
我们同意对本次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选举。
二、对《关于聘任王德明先生为公司常务副总裁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我们同意聘任王德明先生为公司常务副总裁,王德明先生的聘任手续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
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
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
除的情况。
三、对《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海润光伏(上海)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海润光伏(上海)有限公司向招商银行上海奉贤分行
申请的 5000 万元流动资金贷款、银票、信用证和保函等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
保证,主要是为满足海润光伏(上海)有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担保期
限为 2 年。公司担保的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目前经营状况稳定,财务风险处
于公司可控制范围内,符合公司未来发展规划和经营管理的需要,未损害公司及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股东的权益。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
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
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相违背的情况。
独立董事:
徐小平 郑垚 金曹鑫
2016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