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本
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全体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
度,对公司本次为全资子公司提供对外担保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上海科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企业发展”)为上市公司
并表范围内全资控股子公司,经营业务活动纳入公司统一管理,为其提供进口信
用证额度连带责任担保有利于该子公司业务良性发展,符合上市公司的整体利益,
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的范围之内,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及【2005】120 号文《证监会、银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相违背的情况,不会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同意公司此次为企业发展提供担
保。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徐军 吕秋萍 倪语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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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