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山煤
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相关
材料的基础上,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就 2016 年 2 月 26 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
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提名兰海奎先生为公司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经公司控股股东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推荐、公司董事会提名兰海奎
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该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我们审阅兰海奎的个人履历等
相关资料,认为兰海奎符合公司董事任职资格,其具备了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
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
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或者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因此,同意提名兰海奎先生为公
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根兰海奎先生的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能够胜任所聘岗
位职责的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本次聘
任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通过,董事会对上述任职人员的提名、推
荐、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聘任兰海奎先
生为公司总经理。
三、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青岛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
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
监发[2005]120 号)和《公司章程》及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山煤
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认真负责和实事
求是的精神,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山
煤国际能源集团青岛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截止2014年12月31日,本公司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权益61.84亿元。公司本次
新增对外担保额1.4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后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
2.26%。本次担保后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人民币83.3亿元(均属于对子公司的担保),
占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后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134.70%。
我们认为,被担保方青岛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用于补充
流动资金。公司对青岛公司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的范围之内。该
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及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均符合证监发[2005]120 号文《关于
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公司章程》及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对外担保决策程序合法、合理、公允,对外担保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担保事项,并同意将本次对外担
保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