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方国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同方国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在认真审阅《同
方国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及其他相关文件后,对
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公司重大资产购买相关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1、本次交易《关于<同方国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
案)>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本
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进一步打造
公司的综合行业竞争力,有利于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和
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3、本次交易的交易价格系基于公平合理的原则,通过谈判确定,考虑了多
方面的影响因素,交易价格定价公允、合理。
4、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事项的相关议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本次交易的交易方案具备可操作性。
5、本次交易的估值机构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估值机构及估值人员与公司、本次交易的相关各方除业务关系外,无其他关联关
系,亦不存在现实的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估值机构具有独立性。本次估值报告
的假设前提能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
合估值对象的实际情况和本次交易的实际情况,估值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估值
机构在估值过程中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规
且符合估值对象实际情况和本次交易实际情况的估值方法,选用的可比公司恰
当、参照数据可靠,估值方法选用恰当,估值结论合理,估值方法与估值目的相
关性一致,估值定价公允。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相关事项,同意董事会将本
次重大资产购买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陈金占 陈贤 曹阳
2016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