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事先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作为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就本次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对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议案材料进行了研究和讨论。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
为:公司进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将有利于公司改善财务状况,
提升盈利能力,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提高上市公司价值,有利于保护公司广大股
东的利益,同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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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重大资产置换及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事先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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