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重工:关于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调整的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2-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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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989 证券简称:中国重工 公告编号:临 2016-011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议案

内容进行调整,出售资产由陕西柴油机重工有限公司 100%股权、重庆齿轮箱有

限责任公司 100%股权、青岛海西船舶柴油机科技有限公司 80%股权调整为陕柴

重工 100%股权、重庆齿轮箱 100%股权。

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而言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

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关联交易金额以经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

根据经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本次关联交易标的股权的交易价格确定为

58,909.87 万元。

包括本次交易,过去 12 个月公司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进行了 2 笔同

类非日常关联交易,累计金额为 115,459.68 万元。

本次关联交易涉及上市公司对外转让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因此须经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本次关联交易为以协议方式转让国有股权,需经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

批准后方可实施。

一、关联交易概述

1、本次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1

2016 年 2 月 25 日,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重工”或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出售所持子公司股

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向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下称“中船重工集

团”)出售所持陕西柴油机重工有限公司(下称“陕柴重工”)100%股权、重庆

齿轮箱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齿轮箱”)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陕柴重工、重庆齿轮箱合称“标的公司”,陕柴重工 100%股权、重庆齿轮箱 100%

股权合称“标的股权”)。同日,公司与中船重工集团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关于

陕西柴油机重工有限公司 100%股权、重庆齿轮箱有限责任公司 100%股权之股

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对标的股权的交易价格及支付

方式、期间损益归属、债权债务处理和员工安置、财务性资助及担保事项的处置

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2、本次关联交易的调整情况及原因

(1)调整情况说明

2016 年 2 月 18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向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向中船重工集

团出售所持陕柴重工 100%股权、重庆齿轮箱 100%股权及青岛海西船舶柴油机

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海科”)80%股权。根据评估结果,经本次股权转

让双方协商一致,标的股权的交易价格确定为 58,909.87 万元。上述事项内容详

见公司于 2016 年 2 月 1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公告。

同前次关联交易相比,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向中船重工集团出售资产的范围

进行了调整,出售资产由陕柴重工 100%股权、重庆齿轮箱 100%股权、青岛海

科 80%股权调整为陕柴重工 100%股权、重庆齿轮箱 100%股权,其余包括出售

资产定价、支付方式等在内的事项不变。

(2)调整原因

鉴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解决公司与风帆股份

有限公司同业竞争事宜之相关安排的议案》,公司承诺将下属子公司大连船用柴

油机有限公司(下称“大连船柴”)100%股权、陕柴重工 100%股权以及青岛海

科 80%股权转让给中船重工集团。为一次性彻底解决公司与关联方存在的船用低

2

速机业务的同业竞争问题,经与中船重工集团协商,公司针对资产整合方案进行

了调整,拟在大连船柴(与青岛海科均从事船用低速机业务)完成有关事项后与

青岛海科在本年度内一并转让。

基于上述原因,公司董事会决定撤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关于公司向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3、本次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1)标的股权的交易价格

标的股权的交易价格以经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

陕柴重工、重庆齿轮箱的评估基准日为 2015 年 10 月 31 日。根据经备案的

资产评估结果,陕柴重工 100%股权的评估值为 61,746.85 万元,重庆齿轮箱 100%

股权的评估值为 20,863.44 万元。

经本次股权转让双方协商一致,标的股权的交易价格确定为 58,909.87 万元。

其中,陕柴重工净资产的评估值为 61,746.85 万元,扣除陕柴重工的国有独享资

本公积 11,675.00 万元后,陕柴重工 100%股权的交易价格为 50,071.85 万元;重

庆齿轮箱净资产的评估值为 20,863.44 万元,扣除重庆齿轮箱的国有独享资本公

积 12,025.42 万元后,重庆齿轮箱 100%股权的交易价格为 8,838.02 万元。

(2)标的股权的期间损益归属安排

标的股权自本次股权转让评估基准日起至交割日期间产生的损益(下称“期

间损益”)由中国重工享有或承担,但计入期间损益后,单项企业股权的交易对

价不低于零元。

因中船重工集团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而言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

重大资产重组。

包括本次关联交易,过去 12 个月内公司与中船重工集团进行的同类非日常

关联交易累计金额为 115,459.68 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的 1.92%。

3

本次关联交易涉及上市公司对外转让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根据《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须经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中船重工集团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7,238,625,359

股,占总股本的 39.42%,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 52.70%的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

构成公司的关联方。

(二)关联方基本信息

名称: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

企业性质:全民所有制企业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昆明湖南路 72 号

法定代表人:胡问鸣

注册资本:1,488,607.640494 万元

经营范围:以舰船为主的军品科研生产;国有资产投资、经营管理;船舶、

海洋工程项目的投资;民用船舶、船用设备、海洋工程设备、机械电子设备的设

计、研制、生产、修理、租赁、销售;船用技术、设备转化为陆用技术、设备的

技术开发;外轮修理;物资贸易;物流;物业管理;工程勘察设计、承包、施工、

设备安装、监理;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进出口业务;承

包境外船舶工程及境内国际招标工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三)中船重工集团的主营业务为从事海军装备、民用船舶及配套、非船舶

装备的研发生产。

(四)中船重工集团是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资产经营主体,国务院国资委

出资监管的国有独资企业。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中船重工集团直接持有公

4

司 39.42%的股份,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 52.70%的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中船

重工集团和公司在业务、资产、债权债务及人员方面保持独立性。

(五)中船重工集团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未经审计(合并口径)的资产

总额、资产净额分别为人民币 43,009,719.11 万元、人民币 15,828,343.00 万元,

2015 年度未经审计(合并口径)的营业收入、净利润分别为人民币 22,608,548.74

万元、人民币 722,487.89 万元。

三、标的股权及标的公司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

1、交易的名称和类别:出售资产

2、标的股权:

(1)公司持有的陕柴重工 100%股权;

(2)公司持有的重庆齿轮箱 100%股权;

3、权属状况说明:公司合法拥有标的股权并有权转让该股权;该等股权权

属清晰,不存在其他权利负担(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等)或第三方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优先购买权等)或被冻结、查封等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不存在重大

诉讼或仲裁,亦无潜在的重大诉讼或仲裁。

(二)标的公司基本情况介绍

1、陕柴重工

(1)成立时间:2003 年 12 月 19 日

(2)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3)法定代表人:奚国伟

(4)注册地址:陕西省兴平市西城区

(5)注册资本:人民币 60,602.87 万元

(6)股东情况: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5

(7)主营业务:船用中、高速大功率柴油机及其成套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8)主要财务指标:

根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出具的审计报告,

陕柴重工最近一年一期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合并报表)如下:

单位:万元人民币

项目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5 年 10 月 31 日

总资产 484,962.08 441,562.99

所有者权益 100,921.46 59,385.89

项目 2014 年 2015 年 1-10 月

营业收入 141,069.57 57,531.49

净利润 325.42 -41,482.90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向陕柴重工提供无息贷款余额为 1.82 亿元人

民币,上述无息贷款将于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 30 日内归还公司。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没有向陕柴重工及其全资、控股子公

司提供的尚在履行期内的委托贷款。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向陕柴重工及其全

资、控股子公司提供的尚在履行期内的担保余额合计 3.3 亿元人民币。陕柴重工

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将于本协议生效后、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 30 日内解除公

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为其提供的担保,相关担保责任转由中船重工集团承

担。

公司不存在委托陕柴重工进行理财,不存在其他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2、重庆齿轮箱

(1)成立时间:1997 年 10 月 8 日

(2)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3)法定代表人:温剑波

(4)注册地址:重庆市江津区德感镇东方红大街

6

(5)注册资本:人民币 105,138 万元

(6)股东情况: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7)主营业务:设计、制造、销售齿轮、传动和驱动部件(不含发动机制

造)、通用零部件、齿轮箱、联轴节、减振器、摩擦片、润滑设备、风力发电成

套设备、减速机及备件。

(8)主要财务指标:

根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出具的审计报告,

重庆齿轮箱最近一年一期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合并报表)如下:

单位:万元人民币

项目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5 年 10 月 31 日

总资产 769,571.81 737,133.36

所有者权益 93,618.94 383.47

项目 2014 年 2015 年 1-10 月

营业收入 247,230.86 229,611.60

净利润 -35,615.50 -93,404.20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向重庆齿轮箱提供无息贷款余额为 2.65 亿元

人民币,上述无息贷款将于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 30 日内归还公司。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没有向重庆齿轮箱及其全资、控股子

公司提供的尚在履行期内的委托贷款。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向重庆齿轮箱及其

全资、控股子公司提供的尚在履行期内的担保余额合计 3 亿元人民币。重庆齿轮

箱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将于本协议生效后、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 30 日内解除

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为其提供的担保,相关担保责任转由中船重工集团

承担。

公司不存在委托重庆齿轮箱进行理财,不存在其他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

形。

(三)标的公司的资产评估情况

7

1、陕柴重工

根据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以 2015

年 10 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日出具的中联评报字[2016]第 0146 号《资产评估报告》,

中联评估分别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对陕柴重工股东全部权益进行了评估,在

对以上两种评估方法的评估情况进行了比较分析后,确定以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

作为评估结论。具体评估结果如下:

(1)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

于评估基准日,陕柴重工股东全部权益的资产基础法评估结论为:资产账面

价值442,148.75万元,评估值444,475.79万元,评估增值2,327.04万元,增值率

0.53%。负债账面价值382,728.94万元,评估值382,728.94万元,评估无增减值变

化。净资产账面价值59,419.81万元,评估值61,746.85万元,评估增值2,327.04万

元,增值率3.92%。

(2)收益法评估结果

于评估基准日,陕柴重工股东全部权益的收益法评估结论为:净资产账面值

59,419.81 万元,评估值-105,915.45 万元,评估减值 165,335.26 万元,减值率

278.25%。

(3)评估合理性分析

本次评估目的是股权转让,资产基础法从企业购建角度反映了企业的价值,

为经济行为实现后企业的经营管理及考核提供了依据,因此本次评估选择资产基

础法进行评估。

根据被评估企业历史年度的经营情况分析,结合企业未来发展规划、企业已

有的合同订单和销售意向以及企业提供的相关预测数据,与同行业的实际数据进

行分析、对比,可以对被评估企业未来年度的收益与风险合理地估计。因此本次

评估可以选择收益法进行评估。

2、重庆齿轮箱

8

根据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以 2015 年 10 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日出具的

中联评报字[2016]第 0145 号《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估分别采用资产基础法

和收益法对重庆齿轮箱股东全部权益进行了评估,在对以上两种评估方法的评估

情况进行了比较分析后,确定以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具体评估结

果如下:

(1)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

于评估基准日,重庆齿轮箱股东全部权益的资产基础法评估结论为:总资产

账面值 645,055.66 万元,评估值 598,954.81 万元,评估增值-46,100.85 万元,增

值率-7.15%。负债账面值 578,106.37 万元,评估值 578,091.37 万元,评估增值-15.00

万元,增值率-0.003%。净资产账面值 66,949.29 万元,评估值 20,863.44 万元,

评估增值-46,085.85 万元,增值率-68.84%。

(2)收益法评估结果

于评估基准日,重庆齿轮箱股东全部权益的收益法评估结论为:净资产账面

值为 66,949.29 万元,评估后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净资产价值)为-275,064.47 万

元,评估增值-342,013.76 万元,增值率-510.85%。

(3)评估合理性分析

本次评估目的是股权转让,资产基础法从企业购建角度反映了企业的价值,

为经济行为实现后企业的经营管理及考核提供了依据,因此本次评估选择资产基

础法进行评估。

企业具备持续经营的基础和条件,未来收益和风险能够预测且可量化,因此

本次评估选择收益法进行评估。

(四)标的股权的定价情况

1、定价情况

本次关联交易标的股权的交易价格以经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结果为

基础确定。

9

陕柴重工、重庆齿轮箱的评估基准日为 2015 年 10 月 31 日。根据经备案的

资产评估结果,陕柴重工 100%股权的评估值为 61,746.85 万元,重庆齿轮箱 100%

股权的评估值为 20,863.44 万元。

经本次股权转让双方协商一致,标的股权的交易价格确定为 58,909.87 万元。

其中,陕柴重工净资产的评估值为 61,746.85 万元,扣除陕柴重工的国有独享资

本公积 11,675.00 万元后,陕柴重工 100%股权的交易价格为 50,071.85 万元;重

庆齿轮箱净资产的评估值为 20,863.44 万元,扣除重庆齿轮箱的国有独享资本公

积 12,025.42 万元后,重庆齿轮箱 100%股权的交易价格为 8,838.02 万元。

2、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差异超过 20%的原因说明

根据中联资产评估报告,重庆齿轮箱的净资产评估值 20,863.44 万元,与账

面值 66,949.29 万元比较,评估增值-46,085.85 万元,增值率-68.84%,主要是应

收账款、长期股权投资等评估减值所致。其中,长期股权投资评估增值率-48.09%,

评估减值的原因是由于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为负数所致;应收账款评估增值率

-15.94%,评估减值的原因是应收长期股权投资两个子公司(重庆重齿风力发电

齿轮箱有限责任公司和重庆重齿永进传动设备有限公司)货款金额较大,上述子

公司本次评估股东全部权益评估值均为负数,负数金额考虑评估风险损失所致。

四、《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与履约安排

(一)合同主体

2016 年 2 月 25 日,公司与中船重工集团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二)标的股权的交易价格及支付方式

陕柴重工、重庆齿轮箱的评估基准日为 2015 年 10 月 31 日。根据经备案的

资产评估结果,陕柴重工 100%股权的评估值为 61,746.85 万元,重庆齿轮箱 100%

股权的评估值为 20,863.44 万元。

经本次股权转让双方协商一致,标的股权的交易价格确定为 58,909.87 万元。

其中,陕柴重工净资产的评估值为 61,746.85 万元,扣除陕柴重工的国有独享资

本公积 11,675.00 万元后,陕柴重工 100%股权的交易价格为 50,071.85 万元;重

10

庆齿轮箱净资产的评估值为 20,863.44 万元,扣除重庆齿轮箱的国有独享资本公

积 12,025.42 万元后,重庆齿轮箱 100%股权的交易价格为 8,838.02 万元。

双方同意,将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交易价款支付。

双方同意并确认,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将共同以书面方式确定对标的股权进

行交割的日期。自交割日起,标的资产的所有权利、义务和风险转移至中船重工

集团。

双方同意,将于交割日起 5 个工作日协助标的公司办理完成本次交易涉及的

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为本次交易完成日。

(三)期间损益归属

双方同意并确认,标的股权自本次股权转让评估基准日起至交割日期间产生

的损益(下称“期间损益”)由中国重工享有或承担,但计入期间损益后,单项

企业股权的交易对价不低于零元。

(四)财务资助及担保事项的处理

就中国重工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向陕柴重工、重庆齿轮箱及其全资、控股

子公司提供的无息贷款,陕柴重工、重庆齿轮箱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将于本次

股权转让完成后 30 日内归还中国重工。

就中国重工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向陕柴重工、重庆齿轮箱及其全资、控股

子公司提供的截至交割日尚在履行期内的担保,陕柴重工、重庆齿轮箱及其全资、

控股子公司将于本协议生效后、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 30 日内前解除,相关担保

责任转由中船重工集团承担。

(五)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于下列条件均得到满足之日起生效:

1、中船重工集团批准本次股权转让并完成对标的股权评估结果的备案。

2、本协议双方就签署本协议履行完毕其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

(六)中船重工集团的履约能力分析

11

中船重工集团近三年财务状况良好,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和支付能力,不存

在无法收回本次交易款项的风险。

五、该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关联交易的必要性

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一方面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业务结

构;另一方面可以提高公司资产质量,减轻业绩压力,利于公司持续经营。

经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本次转让公司将获得 2.28 亿元收益(未考虑过

渡期间损益,过渡期间损益待股权交割日净资产审计完成后确定);同时,本次

关联交易完成后,公司不再将标的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预计将对公司

2016 年经营业绩产生正面影响。

(二)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完成以后,公司不再将标的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公司

为标的公司提供的担保、委托理财等将作如下处置:

就中国重工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向陕柴重工、重庆齿轮箱及其全资、控股

子公司提供的无息贷款,陕柴重工、重庆齿轮箱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将于本次

股权转让完成后 30 日内归还中国重工。

就中国重工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向陕柴重工、重庆齿轮箱及其全资、控股

子公司提供的截至交割日尚在履行期内的担保,陕柴重工、重庆齿轮箱及其全资、

控股子公司将于本协议生效后、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 30 日内解除,相关担保责

任转由中船重工集团承担。

六、关于本次关联交易涉及的募投项目转让事项

本次交易涉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上市公

司对外转让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本次拟转让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人民币

12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募集资金

累计投资额

截至

截至 截至

截止日项目完工 承诺效 2015.12.31

2015.12.31 2015.12.31

项目建 承诺投资 程度 益 日累计实

项目名称 实际投入 实际使用

设主体 金额 现效益

募集资金 募集

金额 资金金额

机身机械加工厂

房、铸件清理中

心厂房、燃气机

厂房等 17 个建

筑工程已交付使

船用中速

陕柴重 用。数控定梁龙

柴油机改 34,000 34,000 27,740 未承诺 未完工

工 门铣、数控导轨

扩建项目

钻床、数控凸轮

轴磨床改造、水

力测功器等 228

台(套)设备已

签合同。

船舶与风

力发电齿

重庆齿 轮传动装

27,000 27,000 27,098 项目已建成 未承诺 20,710.3

轮箱 置生产线

技术改造

项目

风力发电

与立磨齿

重庆齿 轮传动装

32,701 32,701 31,957 项目已建成竣工 未承诺 9,204.7

轮箱 置生产线

技术改造

项目

工程机械 已完成联合厂

减速器及 房、道路等所有

重庆齿 螺旋锥齿 土建工程;工艺

27,900 27,900 27,900 未承诺 未完工

轮箱 轮产业能 设备到位 56 台,

力建设项 其中 41 台具备

目 试加工条件。

七、审议程序

1、2016 年 2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出售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其中关联董事胡问鸣、孙波、

13

邵开文、钱建平、陈民俊、姜仁锋、杜刚回避表决,该项议案由 5 名非关联董事

表决,并以同意票 5 票,反对票 0 票以及弃权票 0 票获得通过。

2、独立董事就本次关联交易出具了关于同意将本次关联交易相关议案提交

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前认可意见,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1)调整后的交易方

案及后续安排切实可行,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资产,提高公司资产质量,增强

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也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损益及资产状况产生重大影响;(2)本次关联

交易的评估机构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具有证券业务资格,并具备充分的独

立性,标的股权的最终交易价格以经备案的评估值作为基础确定,交易定价公允、

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3)本次关联交易涉及的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转让事项符合公司全体股东利益,没有违反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4)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审议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3、2016 年 2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出售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交易方

案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标的股权的最终交易价格

以经备案的评估值作为基础确定,交易定价公允、合理;本次关联交易涉及的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转让事项符合公司全体股东利益,没有违反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

4、本次关联交易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

联人将放弃行使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5、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本次募投项目的转让暨关联交易事项

发表核查意见如下: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中国重工出售子公司股权暨关

联交易事项进行了较为充分的可行性分析,调整后的交易方案及后续安排切实可

行,有利于进一步优化上市公司资产,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增强上市公司盈

利能力,符合上市公司长远发展规划,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

为,也不会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损益及资产状况产生重大影响;标的股

14

权的最终交易价格以经备案的评估值作为基础确定,交易定价公允、合理。本次

中国重工出售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已经上市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十九次

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意见;该议案已经上市公司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审议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本

次关联交易尚须获得股东大会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行

使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本次交易涉及的出售相关资产符合中国重工

的发展战略及全体股东利益,没有违反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综上,海通证券作为中国重工非公开发行股票及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机构,同意

上市公司进行本次关联交易。

八、需要特别说明的历史关联交易(日常关联交易除外)情况

2015 年 12 月 11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同意公司之子公

司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等 13 家子公司将所持中船重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合计 18.44%的股权转让给中船重工集团,交易总额为 56,549.81 万元。上述事

项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14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4、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5、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关联交易的书面审核意见;

6、《股权转让协议》;

7、保荐机构意见。

特此公告。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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