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拓维
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以下事项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及关联交易情
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
知》(证监发[2005]120 号)、《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中
小企业板投资者权益保护指引》等的规定和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
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依据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对外担保情况和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及关联交易情况进
行了认真的检查和落实,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
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也无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公司累计和当期
对外担保金额为零。
二、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定的利润分配预案是:以 2015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557,277,755 股
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0.4 元(含税),共计分配现金股利
22,291,110.20 元,剩余未分配利润滚存至下一年度;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
股东每 10 股转增 10 股。
我们认为董事会拟定的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客观实际并有利于
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持续健康发展。
公司董事会提出的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结合公司股东投资者回报规划
和实际情况提出的分配方案,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
三、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独
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就《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经核查,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
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本次报告已经致同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证并出具鉴证报告,并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
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尚须经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我们同意公司将与本次报告相关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有关上市公
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要求,适合公司当前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且能够得到有效
执行,保证公司的规范运作。对企业管理过程的控制发挥了较好的作用。公司内
审部门出具的《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比较客观、全面地反映了公
司内部控制的真实情况。
五、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出具的《2015 年度审计报告》真实、准
确的反映了公司 2015 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该所在为公司审计期间,
能够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委托的各
项财务审计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有关要求,我们同意公司
继续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6 年度的财务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本页无正文,为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独立
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 ------------------
王力群 周仁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