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星新材: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5年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2-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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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双星新材

保荐代表人姓名:安宏亮 联系电话:18616388571

保荐代表人姓名:王鹏 联系电话:13817551606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 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无

2.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

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

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

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 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2015 年 12 月,发行人、光大

证券及发行人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

签订三方监管协议,自签订监管协

议至本年末,共查询公司募集资金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专户次数 1 次。

(2)保荐机构的核查工作通过核对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

专户银行对账单、大额支出凭证等

方式进行。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

露文件一致

4. 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 次,列席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大会

1 次,列席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无

5. 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是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未发现问题

6. 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原保荐机构海通证券共发表独立意

见 6 次,分别为:

(1)《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的核查意见》

(2)《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专项核查报告》

(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的核查

意见》

(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变更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的专

项核查意见》

(5)《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限售股解禁的专项核查

意见》

(6)《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核

查意见》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无

7. 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无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无

8. 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无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无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无

9. 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 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15 年 12 月 22 日

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

(3)培训的主要内容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

订)》的修订背景及内容进行讲解。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 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保荐机构对公司填写的《内部

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的真实

性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光

2. 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

无 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

执行

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

表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已督促公司按照三

3. “三会”运作 无

会议事规则规范“三会”运作。

4.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无 不适用

变动

5. 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 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 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 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 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

(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

无 不适用

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

保值等)

各中介机构与本保荐机构配

10. 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 合良好,能够及时完成年度审

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计、鉴证报告出具、法律意见

书等工作。

11. 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

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

无 不适用

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

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未履行承诺的原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行承诺

因及解决措施

1、公司股东的持股锁定承诺:

①吴培服、迪智成投资、启恒投资、雷石

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

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

购该部分股份(包括由该部分股份派生的

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

②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的股东承诺: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

是 不适用

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

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且在离职后的

半年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

③公司 2013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

象承诺: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

法》等规定,本公司(本人)特向贵所申

请将本公司(本人)所获配股份进行锁定

处理,并承诺上述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

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

2、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吴培服

先生,以及发行人其他发起人股东迪智成

是 不适用

投资、启恒投资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

承诺函》。

3、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吴培服

先生,以及发行人其他发起人股东迪智成

是 不适用

投资、启恒投资出具了《关于规范和减少

关联交易的承诺》。

4、2013 年 11 月 12 日,发行人发布《江苏

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

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司实际控制

人吴培服先生计划在未来 6 个月内(自

2013 年 11 月 11 日起计算)以自身名义, 是 不适用

根据市场情况陆续增持不超过占公司总股

本 2%的股份,且最少不低于 100 万股(含

此次已增持股份在内)。增持所需资金由其

自筹取得。

5、2015 年 7 月 10 日,发行人发布《江苏

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高管增持公司股票

的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培

服先生及公司高管、实际控制人之子、董 是 不适用

事会秘书吴迪先生合计在未来 6 个月内拟

通过各种方式在二级市场计划增持公司股

份不超过总股本的 2%,增持人所需资金来

源为其自筹获得。

6、根据《未来三年(2012-2014 年)分红

回报规划》,公司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提取

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以后,2012 年

是 不适用

-2014 年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

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连

续三年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

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7、根据《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2017)》, 是 不适用

具备《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的,

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

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且公司最近三

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

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2015 年 12 月,发行人与光大证券签

订相关保荐协议,聘请光大证券担任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的保荐机

构,并承接发行人前次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持续督导保荐工作,光大证券指

1. 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派安宏亮先生、王鹏先生担任发行人

前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剩余持续督导

期内的保荐代表人,持续督导期间自

协议签订之日起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止。

2. 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

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 无

项及整改情况

3. 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本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 2015 年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安宏亮

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王 鹏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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