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星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2-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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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双星彩

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

十一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

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证监发[2005]120 号)等相关规定,我们对 2015 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占用公司资金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现发表如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或以其他方式变相占用公

司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

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2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无

对外担保情况。

二、关于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

关规定, 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进行了认真的阅读

和审核,现发表如下意见:

经核查,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关于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现就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如下意见:

经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 2015 年度实现净利润

120,507,729.98 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母公司净利润的 10%提取法定盈

余公积金 10,147,654.08 元;加上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 648,529,813.09 元,本年度

实际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为 758,889,888.99 元。

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总股本 717,327,642.00 股为基数,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2 元(含税),共计派发 14,346,552.84 元。剩余未分配利润暂不

分配,结转入下一年度,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

司现金分红》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认真审阅公司制定的 2015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基于独立判断,我们作为公

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 该分配预案体现了公司对股东的回报,符合公司发展战略需

要,是合理的,同意将该预案提请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四、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中小板企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后,就《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

证报告》发表如下意见:

经核查,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五、关于 2015 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中小板企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后,就《募集资金 2015 年度使用情况专

项报告》发表如下意见:

经核查,2015 年度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

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

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相关要求,我们对公司《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就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

表如下意见:

经核查,公司严格按照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进行,公司对关联交易、对外

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保证

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和有效性。经审阅,

我们认为董事会编制的《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

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七、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

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续聘 2016 年度审计机构发表如下意见: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素养和丰富经验,

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过程中,坚持独立、客观、公允的审计原则,为公司出具的各

项专业报告客观、公正,为保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同意继续聘请众华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廖家河 陈 强 吕忆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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