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交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
审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材料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
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
的议案,保障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的顺利开展,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董事会审议上述事项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将事项提交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陈冬华、沈志钦、刘希白
2016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