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神州泰岳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16)第 72 号
致:北京神州泰岳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神州泰岳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2 月 25 日(星期四)下午 14:30 在北京市
朝阳区北苑路甲 13 号院 1 号楼 19 层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
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王昆律师、顾鼎鼎律师(以下简称“本所
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等中国(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和台湾地区,下同)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神州泰岳软件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
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已审查《北京神州泰岳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第五
届董事会第六十九次会议决议》、 北京神州泰岳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
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并已审查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股东大
会的召开,监督投票和计票过程。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和《股东大会规则》等
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
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
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
综上,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1 月 27 日作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 2016 年
1 月 28 日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 http://www.szse.cn/ )、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等媒体上公告了《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
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议案及出席会议对象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2 月 25 日(星期四)下午 14:30 点在北京
市朝阳区北苑路甲 13 号院 1 号楼 19 层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王宁先生主持
会议,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 2016 年 2
月 25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时间为 2016 年 2 月 24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2 月 25 日下午 15:00 期
间的任意时间)进行。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由股东代表代为出席的股东,下同)
共计 7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380,237,59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9.0560%。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数据,参加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3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88,43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94%。
综上,参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20 名,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380,426,02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9.0655%。其中,
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含持股 5%)的
股东之外的股东 17 名(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2,190,40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6109%。
除上述公司股东外,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
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经本所律师核查,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本次股东大
会的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二)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
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进行计票、监票。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
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计
票人、监票人及本所律师合并统计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
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超短期融资债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380,273,294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99%;反对票 152,733 股;弃权票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为:同意票 12,037,67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471%;反对票 152,733 股;弃权票 0 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
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此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神州泰岳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的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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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小辉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
王 昆
_____________
顾鼎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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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