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承诺独立履行职责,未受
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
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对公司修订非公
开发行股票预案、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及其他事项
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修订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独立意见
针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
(二次修订稿)>的议案》,我们认为修订后的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
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 号)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审议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中相关事项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对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预案的调整,同意将相关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修订稿)》和
相关承诺主体出具的承诺的独立意见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
发[2014]17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
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
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制
定了《关于 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修订稿)》;为保
障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
我们认为,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对摊薄即期回报影响的分析、相关填
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符合《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
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 号)等
文件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2015 年非公开发行
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修订稿)》和相关承诺主体出具的承诺。
三、对电力子公司进行增资的独立意见
本次增资能够增强电力全资子公司的业务拓展能力和资金实力,促进公司
电力板块的健康、持续发展,对公司的业绩提升会有积极影响,符合公司战略规
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增资事项。
四、电力子公司对其控股公司进行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本次电力子公司为其控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是根据行业发展环境,市场业
务拓展需求,促使其抓住市场机遇,快速发展,为股东创造良好的效益。本次为
其提供 8000 万元借款额度,借款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 5%,并将授权管
理层签署借款合同、 股权质押合同,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则的要求,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电力子公司对
其下属控股公司的资助行为。
(本页无正文,为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独立
董事对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签署页)
陈志斌: 刘榕: 钱新:
2016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