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更改承诺的
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中钢集团安徽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贵司于 2015 年 9 月 24 日召开董事会会议(以下简称“首次
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
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预案等相关议案。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之一的中国中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钢股份”)于 2014 年 8 月 14 日向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农业银行”)出具《关于提供抵
质押品的函》,并与中国农业银行北京海淀支行签署《最高额权
利质押合同》(合同编号:20141117-3),以持有的中钢投资有
限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标的公司之一,以下简称“中钢投
资”)100%股权向中国农业银行北京海淀支行提供质押担保,担
保的债权最高余额为 23.48 亿元,最高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为
自 2014 年 7 月 18 日至 2015 年 7 月 17 日止。截至目前,中钢股
份与中国农业银行北京海淀支行尚未就中钢投资股权办理相关
的质押登记。2014 年 8 月 25 日,中钢投资与中国农业银行北京
海淀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中钢投资为中钢股份、中钢
贸易有限公司、中钢设备有限公司、中钢钢铁有限公司和中钢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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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资源有限公司对中国农业银行北京海淀支行的七十亿元授信
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担保期限自 2014 年
8 月 25 日起至 2015 年 7 月 17 日止。针对上述问题,中钢股份
曾出具承诺,承诺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召开审议《重组报告书(草
案)》等相关议案的董事会会议之前解除上述承诺。
中钢投资实际控制人中钢集团目前正处于债务重组的特殊
阶段。截至目前,债务重组的最终方案已确定,正在履行相关监
管部门的审批程序。鉴于中钢集团整体债务重组的进度,中钢投
资控股股东中钢股份拟变更上述承诺,承诺期限由“本次重大资
产重组召开审议《重组报告书(草案)》等相关议案的董事会会
议之前”调整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资产交割前”。中银国际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承诺变更
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为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意见,本独立财务顾问作如下声明:
1、本独立财务顾问与本次交易各方无任何关联关系。本独
立财务顾问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交易出具独立财务顾问
意见。
2、本独立财务顾问意见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相关各方向
本独立财务顾问提供。相关各方对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负责,相关各方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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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本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是在假设本次交易
的各方当事人均按相关协议的条款和承诺全面履行其所有义务
的基础上提出的,若上述假设不成立,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
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3、本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认定中钢股份变更
承诺合法合规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独立财务
顾问同意将本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作为本次认定中钢股份变更承
诺合法合规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
4、对于对本独立财务顾问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
证据支持或需要法律、审计、评估等专业知识来识别的事实,本
独立财务顾问主要依据有关政府部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
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意见、说明及其他文件
做出判断。
一、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四)本次交易涉
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将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
债权债务处理合法的规定
本次交易的标的之一为中钢投资 100%股权。经核查,中钢
股份持有中钢投资 100%股权;中钢股份与中国农业银行北京海
淀支行尚未就中钢投资股权办理出质登记,根据《物权法》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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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二十六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
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
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
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于中
钢投资股权的质权并未设立,中国农业银行北京海淀支行并未享
有相应的质权。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中钢投资的股权权属清晰、过
户不存在法律障碍,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
的规定。
二、本次中钢股份变更承诺符合《监管指引第 4 号》相关规定的
认定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
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以下简称“《监
管指引第 4 号》”)规定,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
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
承诺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的,承诺相关方应充分披露原因,
并向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
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上述变更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上市
公司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承诺相关方及关联方应回避表
决。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就承诺相关方提出的变更方案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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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发表意见。
中钢天源就中钢股份变更承诺拟采取的措施:
1、中钢天源再次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涉及的
相关议案;
2、中钢天源再次召开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涉及的
相关议案;
3、中钢天源监事会及独立董事就中钢股份本次变更承诺的
方案是否合法合规及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的
利益发表意见;
4、中钢天源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议案。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述承诺的承诺方为上市公司
控股股东,承诺无法履行的原因合理且将充分披露,承诺方已经
提出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因此,上述承诺变更不违反《监管指
引第 4 号》之要求,并制定了合规的承诺变更程序。
考虑中钢集团整体债务重组的进度,承诺方拟将承诺期限由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召开审议《重组报告书(草案)》等相关议
案的董事会会议之前”调整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资产交割前”。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承诺的变更充分考虑了中
钢集团整体债务重组等外部客观因素的影响,并处于审慎性原则
制定了承诺变更方案和新的承诺期限,本次承诺变更具有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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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在原承诺的基础上提高了可行性。
承诺变更后,本独立财务顾问将继续督促公司及承诺方履行
相关承诺。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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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
组交易对方更改承诺的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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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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