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82 证券简称:美达股份 公告编号:2016-012
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5 年 10 月 23 日,本公司以“2015-075”公告披露,2015
年 10 月 19 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广州中院”)
就原告刘旺好等人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共 92 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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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作出(2013)穗中法金民初字第 4 号 《民事判决书》,判
决如下:
1、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赔偿
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利息合共 2,499,596 元;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且本公司已遵照执行,向上述原告
支付赔偿款共 2,499,596 元。
近日,本公司收到广州中院于 2016 年 2 月 22 日作出的《民
事裁定书》(2016 粤 01 民初 24-31 号),裁定准许原告秦志玲等
8 人撤回对本公司的起诉。
秦志玲等 8 人以本公司虚假陈述导致其损失为由,向广州中
院提起诉讼。经协商,本公司与秦志玲等 8 人同意参照刘旺好等
案的标准认定损失金额,双方签订和解协议书,原告方于 2016
年 1 月 29 日向广州中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公司已按和解协议书约定向秦志玲等 8 人支付赔偿款
275,000 元。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因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
纷向刘旺好、秦志玲等 100 人支付赔偿款共 2,774,596 元。
特此公告。
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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