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
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钰矿业”、“发行人”或“公
司”)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21 号],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6]7 号,以
下简称“《业务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中证协发[2016]7
号,以下简称“《配售细则》”)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
(中证协发[2016]7 号,以下简称“《投资者管理细则》”)、《上海市场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上发行实施细则》”)及《上
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实施细则》”)
等相关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初步询价和网下发行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
下申购电子平台(以下简称“申购平台”)进行,请网下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
关于网下发行电子化的详细内容,请查阅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公布
的《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在发行流程、申购、缴款等环节发生重大变化,敬请投资者重点
关注,主要变化如下:
1、网上网下申购无需交付申购资金:投资者在 2016 年 3 月 3 日(T 日)
进行网下或网上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本次网下发行申购日与网上申购
日同为 2016 年 3 月 3 日(T 日),其中,网下申购时间为 9:30-15:00,网上
申购时间为 9:30-11:30,13:00-15:00。
2、网下剔除比例规定:主承销商对所有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申购价格由高
到低、同一申购价格上按配售对象的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一申购价格同一申
购数量上按申购时间由后到先的顺序排序,剔除报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
剔除的申购量不低于申购总量的 10%。当最高申报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
时,对该价格上的申报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将不足 10%。
3、自主表达申购意向: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
证券公司进行新股申购。
4、获配投资者缴款与弃购股份处理:网下获配投资者,应根据《网下发行
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按发行价格与获配数量,于 2016 年 3
月 7 日(T+2 日)16:00 前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网上中签投资者,应
根据《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
其资金账户在 2016 年 3 月 7 日(T+2 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投资
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
购部分的股份由主承销商包销。
5、中止发行情况: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
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70%时,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
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其他中止条款请见 “十、中止发行情况”。
6、网下获配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
约责任,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网上投资者连续 12 个
月内累计出现 3 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 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申购。
重点提示
1、华钰矿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 5,2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以
下简称“本次发行)”,本次发行不设老股转让,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不超过
52,000 万股。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6]252 号文核准。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为中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主承销商”)。发行人股票简称为“华
钰矿业”,股票代码为 601020,该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及网下申
购。本次发行的网上申购代码为 780020。
2、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发行人所
属行业为 B09“有色金属矿采选业”。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已经发布了行业平均市
盈率,请投资者决策时参考。
3、本次公开发行股份全部为新股,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 5,200 万股。本次
发行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 3,64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70%;网上初始发行
数量为 1,56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30%。
4、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
行”)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
(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通过网下
初步询价直接确定发行价格,网下不再进行累计投标。
5、本次发行网下投资者需于 2016 年 2 月 26 日(T-4 日)中午 12 点前,
通过中信证券 IPO 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系统向中信证券提交网下投资者资格核
查材料,具体要求详见“二、网下投资者的资格条件与核查程序”。
6、本次发行初步询价日为 2016 年 2 月 29 日(T-3 日)一天。
7、本次发行不安排网下路演推介。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于 2016 年 3 月 2
日(T-1 日)组织安排网上路演推介。关于网上路演的具体信息请参阅 2016 年
3 月 1 日(T-2 日)刊登的《网上路演公告》。
8、本次网下及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9、网下投资者需充分了解有关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相关法律法规,请认真
阅读本询价公告的各项内容,知悉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和配售原则,在提交报
价前应确保不属于禁止参与网下询价的情形,并确保其申购数量和未来持股情
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的规定。投资者一旦提交报价,主承销商视为
该投资者承诺:投资者参与本次报价符合法律法规和询价公告的规定,由此产
生的一切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应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0、本公告仅对本次发行中有关初步询价的事宜进行说明,投资者欲了解
本次发行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 2016 年 2 月 25 日(T-5 日)登载于上交所
网站的《招股意向书》全文,《招股意向书摘要》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
一、本次发行重要时间安排
交易日 日期 发行安排
2016 年 2 月 25 日 刊登《招股意向书摘要》和《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
T-5 日
(周四) 网下投资者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提交核查材料
2016 年 2 月 26 日 网下投资者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提交核查材料截止日
T-4 日
(周五) (中午 12:00 截止)
2016 年 2 月 29 日 初步询价(通过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平台)
T-3 日
(周一) 初步询价时间(9:30-15:00)
2016 年 3 月 1 日 刊登《网上路演公告》
T-2 日
(周二) 确定发行价格、确定有效报价投资者及其有效申购数量
2016 年 3 月 2 日 刊登《发行公告》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T-1 日
(周三) 网上路演
网下发行申购日(9:30-15:00)
2016 年 3 月 3 日 网上发行申购日(9:30-11:30,13:00-15:00)
T日
(周四) 网上申购配号
确定网上、网下最终发行量
刊登《网上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
2016 年 3 月 4 日
T+1 日 网上发行摇号抽签
(周五)
确定网下初步配售结果
刊登《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
2016 年 3 月 7 日
T+2 日 网下认购资金缴款(认购资金到账时间截止时点 16:00)
(周一)
网上认购资金缴款
中止发行公告(如有)
2016 年 3 月 8 日
T+3 日 主承销商根据网上网下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配售结
(周二)
果和包销金额
2016 年 3 月 9 日
T+4 日 刊登《发行结果公告》
(周三)
注: 1、T 日为网下、网上发行申购日。
2、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发行日程。
3、若本次发行定价对应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
应在网上申购前三周内连续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每周至少发布一次。网下、网上发行申购缴款将相应
顺延,具体发行日程保荐人(主承销商)会及时通知并公告。
4、如因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平台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网下投资者无法正常使用其网下申购电子平
台进行初步询价或网下申购工作,请投资者及时与保荐人(主承销商)联系。
二、网下投资者的资格条件与核查程序
(一)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资格条件
参与本次网下询价的网下投资者需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具备一定的股票投资经验。机构投资者应当依法设立、持续经营时间达
到两年(含)以上,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个人投资者从事
证券交易的时间应当达到五年(含)以上。经行政许可从事证券、基金、期货、
保险、信托等金融业务的机构投资者可不受上述限制。
2、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 12 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
3、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机构投资者应具有相应的研究力量、有效的估值
定价模型、科学的定价决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4、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 2016 年 2 月 26 日(T-4 日)中午 12:00
前,已完成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并已开通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平台 CA 证书。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
应在 2016 年 2 月 26 日(T-4 日)12:00 前按以上法规规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
人的登记和私募基金产品成立的备案。
6、以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两个交易日 2016 年 2 月 25 日(T-5 日)
为基准日,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上海
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市值的日均市值应在 1,000 万元(含)以上。
7、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交易日 2016 年 2 月 26 日(T-4 日)中午 12:00
前,通过中信证券 IPO 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系统向中信证券提交网下投资者资
格核查材料。具体方式请见本公告“二、(二)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文件的提交”。
8、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本次网下询价:
(1)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
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
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
公司和控股公司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2)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 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
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3)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4)本条第(1)、(2)、(3)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
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子女配偶的父母;
(5)过去 6 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 5%
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
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7)被中国证券业协会列入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黑名单的投资
者;
(8)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信托计划,或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
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首发股票的理财
产品等证券投资产品;
本条第(2)、(3)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
证券投资基金除外,但应符合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二)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文件的提交
1、如网下投资者拟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属于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
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无需提交材料,可直接参与本次网下询价。
2、其他类型的投资者应按照本公告的如下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承诺函及
关联关系核查文件:
(1)登录网址 http://cs.ecitic.com/ipo/selectType.jsp,选择“进入机构/个人
报备”,按照“登录说明”的相关要求登录中信证券 IPO 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系统,
并在 2016 年 2 月 26 日(T-4 日)中午 12:00 前通过该系统填写并提交相关资
格核查材料。
(2)登录系统后请按如下步骤进行投资者信息报备
第一步:点击左侧菜单“完善基本信息”链接,在页面中填写投资者基本信
息等资料后,点击“提交”;第二步:点击左侧菜单“项目申报”链接,在右侧表格
“可申报项目”选择“华钰矿业”项目,点击“申报”进入投资者信息报备页面, 并请
完整填写关联方信息。
(3)“网下投资者证明文件”处下载核查文件模板,填写并签章后上传扫描
件,点击“完成提交”。
机构投资者:请下载打印《网下投资者资格承诺函》、《网下投资者关联关
系核查表》、《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在真实完整填写上述表格的相关信
息后,机构投资者须加盖公司公章,扫描上传电子版文件。
配售对象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
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
私募投资基金,还应上传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以及私募投资基金产品成立的备
案证明文件的扫描件。
配售对象如属于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一专户理财产品、基金
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多专户理财产品、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还应上传产品备案证明文件的扫描件(包括但不
限于备案函、备案系统截屏等)。
个人投资者:请下载打印《网下投资者资格承诺函》、《网下投资者关联关
系核查表》。在真实完整填写上述表格的相关信息后,个人投资者须本人签名,
扫描上传电子版文件。
(三)网下投资者核查
拟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首先自行审核比对关
联方,确保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告规定的条件,且不与发行人、保荐
人(主承销商)存在《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所界定的关联关系。
参与询价即视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
系。如因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发生关联方询价或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
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会同见证律师对网下投资者是否符合上述“二、(一)
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资格条件”相关要求进行核查,投资者应积极配合保荐人
(主承销商)进行投资者资格核查工作。如投资者不符合上述资格条件、未在
规定时间内提交核查文件、拒绝配合核查、提交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
或投资者所提供材料未通过保荐人(主承销商)及见证律师审核,保荐人(主
承销商)将拒绝该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下询价与配售,并将其报价作为无
效报价处理。因投资者提供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所导致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
承担。
(四)网下投资者违规行为的处理
网下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应当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中国
证券业协会的自律规则。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存在下列情形的,保荐人(主
承销商)将及时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1)使用他人账户报价;
(2)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
(3)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账户报价;
(4)网上网下同时申购;
(5)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
(6)委托他人报价;
(7)无真实申购意图进行人情报价;
(8)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
(9)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
(10)不具备定价能力或没有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未能审慎报价;
(11)机构投资者未建立估值模型;
(12)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的情形;
(13)不符合配售资格;
(14)获配后未恪守持有期等相关承诺的;
(15)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
(16)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初步询价
1、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通过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平台进行。符合《管理
办法》及《备案管理细则》要求的网下投资者应于 2016 年 2 月 26 日(T-4 日)
12:00 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配售对象信息的登记备案,且已开
通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平台数字证书,并与上交所签订网下申购电子平台使用
协议,成为网下申购电子平台的用户后方可参与初步询价。
2、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期间为 2016 年 2 月 29 日(T-3 日)9:30 至 15:00。
网下投资者应在上述时间内通过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平台填写、提交其申购价
格和拟申报数量。
3、只有符合保荐人(主承销商)确定条件的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
才能够参与初步询价。保荐人(主承销商)提醒投资者在参与询价前应自行核
查是否符合本公告“二、(一)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资格条件”的相关要求。同
时,投资者应于 2016 年 2 月 26 日(T-4 日)中午 12:00 前,按照本公告“二、
(二)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文件的提交”的相关要求及时提交网下投资者资格核
查材料。
4、本次初步询价采取价格与数量同时申报的方式进行。网下投资者及其
管理的配售对象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且只能有
一个报价,其中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同一机构管理的不
同配售对象的报价应该相同。网下投资者可以为其管理的每一配售对象填报同
一个拟申购价格,该拟申购价格对应一个拟申购数量。网下投资者为拟参与报
价的全部配售对象录入报价记录后,应当一次性提交。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
交报价记录,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报价记录为准。
网下投资者管理的每个配售对象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最低拟申购数量为
500 万股,拟申购数量最小变动单位设定为 10 万股,即网下投资者管理的每个
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 500 万股的部分必须是 10 万股的整数倍,且不超
过 3,640 万股。
5、网下投资者申购报价存在以下情形的,将被视为无效:投资者未能在
2016 年 2 月 26 日(T-4 日)中午 12:00 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
配售对象信息登记备案的;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账号等
申报信息与备案信息不一致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
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
行)》的规定,未能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完成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的私募基金;
配售对象拟申购数量超过 3,640 万股以上的部分为无效申报;单个配售对象拟
申购数量低于 500 万股、或者拟申购数量不符合 10 万股的整数倍要求的申购
报价,该配售对象的申报无效;未按本公告要求提交投资者资格核查文件的;
网下投资者资格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告规定的;被证
券业协会列入黑名单的网下投资者;经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认定的其
他情形。
6、北京市华海律师事务所将对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
专项法律意见书。
四、定价及有效报价的确定
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对所有配售对象的报价按
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同一申购价格上按配售对象的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一
申购价格同一申购数量上按申购时间由后到先的顺序排序,剔除报价最高部分
配售对象的报价,剔除的申购量不低于申购总量的 10%。当最高申报价格与确
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上的申报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将不足 10%。
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考虑剩余报价及拟申
购数量、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可比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
等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及有效拟申购数量。发行人
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按照上述原则确定的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家数不少于 10
家。有效报价是指,在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的剩余报价中申购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格,且符合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事先确定且公告的其他条件的报价。
在初步询价期间提交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方可且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发
行价格及其确定过程以及可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及其有效拟申购数量信息
将在《发行公告》中披露。
五、网下网上申购
(一)网下申购
本次发行的网下申购时间为 2016 年 3 月 3 日(T 日)的 9:30-15:00。《发
行公告》中公布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参与网下申购时,
网下投资者应在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平台为其管理的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录入申
购记录。在参与网下申购时,网下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资金,其申购价格为确
定的发行价格,申购数量须为:
(1)当某一配售对象的有效拟申购数量小于或等于申购阶段网下初始发行
数量时,其申购数量为投资者有效拟申购数量;
(2)当某一配售对象的有效拟申购数量大于申购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时,
其申购数量为申购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网下投资者为其管理的参与申购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录入申购记录后,
应当一次性提交。网下申购期间,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申购记录,但以最
后一次提交的全部申购记录为准。
(二)网上申购
本次发行的网上申购时间为 2016 年 3 月 3 日(T 日)的 9:30-11:30、
13:00-15:00,网上发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上投资者需于 2016 年 3
月 1 日前 20 个交易日(含 T-2 日)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日均市值 1
万元以上(含 1 万元),方可在 2016 年 3 月 3 日(T 日)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上
申购。每 1 万元市值可申购 1,000 股,不足 1 万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
一个申购单位为 1,000 股,申购数量应当为 1,000 股或其整数倍,但申购上限
不得超过按其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份市值计算的可申购额度上限,且不得
超过本次网上初始发行数量的千分之一。投资者持有市值的计算标准具体请参
见《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
申购。凡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报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为有效报价,均不
得再参与网上发行的申购。
六、本次发行回拨机制
主承销商在网上、网下申购结束后,在网下出现超额申购的前提下,根据
网上投资者的初步申购倍数,决定是否启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数量
进行调整。具体安排如下:
(一)网上发行未获得足额申购的情况下,网上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
由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认购,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按配售原则进行配售。网
上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导致网下申购不足的,由主承销商余额包销。
(二)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 50 倍、低于 100 倍(含)的,应当
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20%;网上投资者有
效申购倍数超过 100 倍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40%;网上投
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 150 倍的,回拨后网下发行比例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
票数量的 10%。
(三)网上投资者初步认购倍数小于等于 50 倍的,不启动回拨机制。
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按回拨后的网下实际发行数量
进行配售,将按回拨后的网上实际发行数量确定最终的网上中签率,并于 2016
年 3 月 4 日(T+1 日)刊登《网上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
2016 年 3 月 4 日(T+1 日),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上总配号量和中
签率组织摇号抽签,同时对回拨后网下实际发行数量进行配售,网下初步配售
结果和网上中签结果请见 2016 年 3 月 7 日(T+2 日)刊登的《网下发行初步
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
七、网下配售原则
1、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提供有效报价并按规定参与网下申购并及时足
额缴纳申购资金的配售对象进行分类,同类配售对象的配售比例相同,投资者
的分类标准为:
(1)A 类投资者: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和社保基金投资
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为 A 类投资者,其配售比例为 RA;
(2)B 类投资者: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
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为 B 类投资者,其
配售比例为 RB;
(3)C 类投资者:所有不属于 A 类和 B 类的网下投资者为 C 类投资者, C
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为 RC。
2、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最终申购情况确定各类投资者配售比例:
(1)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优先安排不低于回拨后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 40%
向 A 类投资者进行配售,并预设不低于回拨后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 20%向 B 类
投资者配售。如果 A 类、B 类投资者的有效申购量不足安排数量的,则其有效
申购将获得全额配售,剩余部分可向其他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进行配售。在
向 A 类和 B 类投资者配售时,保荐人(主承销商)可调整向 B 类投资者预设的
配售股票数量,以确保 A 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 B 类投资者,即 RA≥RB;
(2)向 A 类和 B 类投资者进行配售后,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向 C 类投资
者配售,并确保 A 类、B 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均不低于 C 类,即 RA≥RB≥RC;
(3)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以上标准得出各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和配
售股数。在实施配售过程中,每个配售对象的获配数量取整后精确到 1 股,产
生的零股分配给 A 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 A
类投资者,则产生的零股分配给 B 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
售对象中没有 B 类投资者,则产生的零股分配给 C 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
配售对象。当申购数量相同时,产生的零股分配给申购时间(以上交所网下申
购平台显示的申报时间及申报编号为准)最早的配售对象。
八、网上和网下投资者缴款
网上和网下投资者获得配售后,应当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
网下获配投资者应根据《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按发行
价格与获配数量,于 2016 年 3 月 7 日(T+2 日)16:00 前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
购资金。
网上中签投资者应依据《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按发行
价格与中签数量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资金账户在 2016 年 3 月 7 日(T+2
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投资者认购资金不足的,不足部分视为放弃
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
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网下获配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
任,保荐人(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网上投资者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出现 3 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 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申购。
九、放弃认购及无效股份处理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结束后, 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实际缴款
情况确认网下和网上实际发行数量。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的股份,以及
因结算参与人资金不足而无效认购的股份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
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金额等具体情况详见
2016 年 3 月 9 日(T+4 日)刊登的《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发结果公告》。
十、中止发行情况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本次发行将中止:
1、初步询价结束后,提供报价的投资者家数不足 10 家或剔除最高报价部
分后,提供报价的投资者家数不足 10 家;
2、初步询价结束后,申报总量未达网下初始发行数量或剔除最高报价部
分后,剩余申报总量未达网下初始发行数量;提供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有效申购
总量未达网下初始发行总量;
3、申购日(T 日),网下实际申购总量未达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4、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70%;
5、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就发行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6、发生其他特殊情况,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可协商决定中止发行;
7、证监会对发行承销过程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发现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
在异常情形,责令发行人和承销商暂停或中止发行。
出现上述情况时,主承销商实施中止发行措施,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
安排进行信息披露。发行人在重新启动发行前,需与主承销商就启动时点、发
行销售工作安排达成一致,并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向证监会备案。
十一、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
(一)发行人: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建军
注册地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格桑路华钰大厦
联系人:陈兆华
联系电话:0891-6329000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联系人:股票资本市场部
联系电话:010-6083 3600
发行人: 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