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安鹏汽车后市场产业基金(有限合伙) 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
深圳安鹏汽车后市场产业基金(有限合伙)合伙协议
之补充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2016 年【2】月【23】日在【北京】签署。
甲方:深圳市安鹏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普通合伙
人”)
住所(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一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
局综合办公楼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乙方:北京汽车集团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有限合伙人”)
住所(址):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兆丰产业基地东盈路 19 号
以上单独一方称为“一方”,甲乙双方合称为“双方”。
双方系深圳安鹏汽车后市场产业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称“合伙企业”)之
合伙人,此前已签订《深圳安鹏汽车后市场产业基金(有限合伙)之合伙协议》
(以下称“《合伙协议》”)。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补充协议,对《合伙协
议》作出修改与补充。
一、对《合伙协议》第十一条的增补:
(一)在第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该款内容为:“上述合伙人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的成为本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资格与条件,具有良好的资产和信用状况,
具有为达成本合伙企业的合伙目的及为合伙企业从事其经营范围提供必要资金
支持的能力。”。
二、在《合伙协议》第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条款内容为:
“第二十条 若合伙企业参与认购中国境内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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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称“定增股票”),合伙企业及全体合伙人须遵守如下约定:
(一) 合伙人用于认缴合伙企业合伙份额的资金来源、合伙企业认缴定增
股票的资金来源均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合伙企业及合伙人不接受定增股票的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直接或间接的财务资助或补偿,合伙
企业及其合伙人不应与相关方从事有违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发
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等有关规定的行为。
(二) 合伙企业及合伙人应及时如实向定增股票发行人披露其是否与定增
股票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
(三) 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应避免证券内幕交易,也不得与定增股票发行
人及其关联方、利益相关方从事不正当利益输送。
(四) 合伙人应在不晚于定增股票发行人的非公开发行申请获得中国证监
会核准后、发行方案于中国证监会备案前,向合伙企业缴付或协助合伙企业合法
筹集定增股票项下的足额认购资金;合伙企业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定增股
票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的约定,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
(五) 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之间不作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不进行任何
杠杆融资或分级等结构化设计产品。
(六) 在合伙企业持有定增股票的限售期(锁定期)内,合伙人不得转让
合伙企业合伙份额或退出合伙。”。
三、其他
(一)因上述增补修改,自《合伙协议》原第二十条起的各条款之序号相应依次
调整。
(二)本补充协议是对《合伙协议》的修改与补充,与《合伙协议》具有同等效
力,本补充协议未及之处仍依《合伙协议》确定。
(三)本补充协议经双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四)本补充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余本供报送合伙企业登记机关。
(以下无正文,签署页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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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系《深圳安鹏汽车后市场产业基金(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之补充
协议》的盖章页)
甲方:深圳市安鹏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签章:
乙方:北京汽车集团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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