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CTAM-XJH-15056-ZG-
财通资产-金固股份高管定增
特定多个客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
资产管理人:上海财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资产托管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六年二月
本合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资产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营业执照)名称及号码:(请见信息页)
资产管理人:上海财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未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2203-2204 室
邮编:200120
电话:021-50709999
传真:021-58862666
资产托管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 号第 30 层第 3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张贞妮
电话:021-23219000
募集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上海财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03002188928
开户银行:上海银行虹口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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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节 前言 ................................................................................................................................................ 5
第二节 释义 ................................................................................................................................................ 5
第三节 声明与承诺 .................................................................................................................................... 7
第四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 7
第五节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分级 ............................................................................................................ 8
第六节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 .................................................................................................... 8
第七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 9
第八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退出、非交易过户及转让 .................................................................. 10
第九节 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 12
第十节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 .......................................................................................................... 16
第十一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 .............................................................................................................. 17
第十二节 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 18
第十三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 .............................................................................................................. 18
第十四节 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 20
第十五节 交易及交收清算安排 .............................................................................................................. 22
第十六节 越权交易 .................................................................................................................................. 23
第十七节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会计核算与估值 .................................................................................. 24
第十八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 .................................................................................................. 27
第十九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 ...................................................................................................... 29
第二十节 报告义务 .................................................................................................................................. 29
第二十一节 风险揭示 .............................................................................................................................. 30
第二十二节 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 .......................................................................... 32
第二十三节 违约责任 .............................................................................................................................. 34
第二十四节 法律适用和争议的处理 ...................................................................................................... 35
第二十五节 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 .......................................................................................................... 35
第二十六节 其他事项 .............................................................................................................................. 36
签约要点 ....................................................................................................................................................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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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资产-金固股份高管定增特定多个客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财通资产-金固股份高管定增特定多个客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函
尊敬的投资者:
当您认购财通资产-金固股份高管定增特定多个客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简称:
“本资产管理计划”)时,可能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同时也需要承担相应较高的
投资风险,为了使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对相关风险
提示如下,请认真阅读。
(一)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执行
进行投资决策以外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运作有关的事务性管理工作,但不保证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二)投资者在参与本计划之前,请仔细阅读资产管理合同,全面认识本资产
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偏
好,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三)本资产管理计划存在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计划特定风险
及其他风险等 (详见正文“风险揭示”章节),从而可能对计划财产和收益产生影
响。尽管资产管理人已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执行进行投资
决策以外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运作有关的事务性管理工作,仍有出现高于过往最
高损失的可能性。投资者应在充分了解上述风险并确认自身可以承担上述风险的
前提下认购本计划。
(四)本计划主要投资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股票名称金固股份,股
票代码 002488),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计划份额享受计划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
资风险。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资产托管人
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特定的投资方法及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所投资的特
定投资对象可能引起的特定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股价波动风险、上市公
司经营风险、非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风险、停牌、破发、资产管理计划延期的风
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其他风险等。
(五)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管理人行使全部相
关股东权利,资产委托人对此充分认知并无任何异议。资产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
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以及为资产委托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执行进行投资决
策以外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运作有关的事务性管理工作,但是资产管理人无法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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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在市场最高价时将该等财产予以变现。资产委托人承认和同意,如何管理以及
在何等价位处置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由资产管理人全权决定,资产委托人不以任何
方式进行干涉。
(六)认购资产管理计划需要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相关费用(如有)。
(七)资产计划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的规定提供标准化服务,不提供投
资咨询等个性化服务。
(八)资产计划管理人在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履行义务。
(九)资产管理人管理的投资产品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投资存在风险。投资者在选择投资产品时存在盈利的可能,也存在亏损的风
险。本风险提示并不能揭示从事投资的全部风险及反映市场的全部情形。投资者
在投资本计划前,应对所有相关风险有充分的了解与认识,认真考虑是否投资本
计划。
本人/本单位已经阅读风险提示并完全理解上述内容,充分了解并自愿承担本
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
投资者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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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前言
(一)订立本合同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1. 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基金管
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基金管理
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2012 年修订)》(以下简称“《准
则》”)、《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
[2013]15 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证监
会令[2013]92 号,以下简称《托管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若因法律法规的
制定或修改导致本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冲突,应当以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各方当事人应及时对本合同进行相应变更和调整。
2. 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明确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
管人在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委托财产的安全,保
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3. 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同意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
签名法》的有关规定,三方一致同意委托人自签署《电子签名约定书》之日起,
委托人以电子签名方式接受电子签名合同(即本合同)、风险揭示函或其他文书
的,视为签署本合同、风险揭示函或其他文书,与在纸质合同、纸质风险揭示函
或其他文书上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无须另行签署纸质合同、
纸质风险揭示函或其他文书。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可以签署电
子签名合同,也可以签署纸质合同,两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资产委托人自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即成为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在本合
同存续期间,资产委托人自全部退出资产管理计划之日起,该资产委托人不再是
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人和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本合同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提请备案,中国证监会接受本合同(样
本)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资产管理计划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
不表明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没有风险。
(四)本合同是规定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计
划相关的涉及本合同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本合同
有冲突,均以本合同为准。
第二节 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1. 资产管理计划、本计划、计划:指财通资产-金固股份高管定增特定多个客
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2. 投资说明书:指《财通资产-金固股份高管定增特定多个客户专项资产管理
计划投资说明书》。
3. 资产管理合同、本合同、合同:指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
签署的《财通资产-金固股份高管定增特定多个客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
同》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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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资产委托人、委托人:指签订本合同,并依据本合同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
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
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
5. 资产管理人、管理人:指上海财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资
产”)。
6. 资产托管人、托管人:指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
7. 销售机构:指资产管理人或接受资产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销售业务的机构。
8.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计划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上
海财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上海财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
记业务的机构。
9.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委托财产:指资产委托人拥有合法处分权、委托资产
管理人管理并由资产托管人托管的作为本合同标的的财产。
10. 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指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
银行存款本息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11. 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指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资产管理计划负债
后的价值。
12.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指计算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资产
管理计划份额总数所得的单位份额的价值。
13. 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
确定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和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的过程。
14. 工作日:指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均办理相关业务的营业日
15. 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16. 托管账户、资金账户:指资产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本计划开立的专门用
于清算交收的银行账户。
17.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指委托人对本计划委托财产享有的权益单位,除本合
同另有约定外,每份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8. 收益:资产委托人以本计划资产净值为限按本合同约定提取的收益部分。
19. 初始销售期间:指资产管理合同及投资说明书中载明的计划初始销售期
限,自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1 个月。
20. 存续期:指资产管理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期限。
21. 开放期:指销售机构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退出等业务的期间。
22. 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之日:指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结束并完成验资、在
中国证监会备案手续办理完毕之日。
23. 本合同生效日:指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之日或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日结束之
日。
24. 认购: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购
买本计划份额的行为。
25. 参与: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日,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参与本计
划份额的行为。
26. 退出: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日,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退出本计
划份额的行为(本计划不开放退出业务)。
27. 违约退出:指资产委托人在非合同约定的退出开放日退出资产管理计划的
行为。本计划不接受资产委托人的违约退出申请(本计划不办理违约退出)。
28. 不可抗力:指任何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且在本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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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由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 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
分履行本合同的事件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法律法规及重大政策调整、台风、
洪水、地震、流行病及其他自然灾害, 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戒严、没
收、恐怖主义行为或其他突发事件。
第三节 声明与承诺
(一)资产委托人保证委托财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
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
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委托事项符合其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承诺
其向资产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
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
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资产管理人。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授权
委托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进行委托财产的投资管理和托管业务,保证没有任
何其他限制性条件妨碍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对该委托财产行使相关权利且该
权利不会为任何其他第三方所质疑。资产委托人承认,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
或销售机构未对委托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本合同约定的约定收
益率不构成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或销售机构的保证。
(二)资产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资产委托人说明了有关法
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资产
委托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资产委托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
充分评估。资产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执行进行
投资决策以外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运作有关的事务性管理工,不保证资产管理计
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资产管理人提醒资产委托人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运营状况与资产管理计划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资产委托人自行负担。
(三)资产托管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名称
财通资产-金固股份高管定增特定多个客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类别
股票型。
(三)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方式
不定期开放。计划存续期内,资产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每季度至多一次
开放计划份额的参与,但不接受退出和违约退出。
(四)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目标
本计划主要投资浙江金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金固股份,股票代码:
002488)3 年期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标的股票”)。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
下,力求实现计划财产稳健增值。
(五)资产管理计划的存续期限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48 个月,自本计划成立之日起至届满 48 个月对应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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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含本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在本计划持有的定向增
发股票三年限售期(锁定期)解禁后上市流通并全部卖出后,且计划所持非现金
资产全部变现的,资产管理人可提前终止合同。
若资产管理计划预计存续期限到期时,由于委托财产未全部变现的,资产管
理计划将自动延期至委托财产全部变现之日止。
(六)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资产规模限制
本计划成立时委托财产的初始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且不得超
过 3.1 亿元人民币,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面值
本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面值为 1.000 元/份。
第五节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分级
本计划不分级,每份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第六节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
(一)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期间
初始销售期间自本计划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1 个月,本计划具体发售时间见《投
资说明书》。
如果在此期间提前满足《试点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的,资产管理人可
与销售机构协商后提前终止初始销售,并在销售机构网站或柜台市场系统及时公
告,即视为履行完毕提前终止初始销售的程序。资产管理人发布公告提前结束初
始销售的,本计划自公告确定之日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二)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销售方式
本计划将通过资产管理人的直销网点以及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销售机构向特
定客户进行销售。资产管理人提前告知委托人后,可以增加本计划销售机构。资
产管理人在销售机构网站或柜台市场系统及时公告,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投资人认购本计划,必须与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签订资产管理合同,按
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足额缴纳认购款项。认购的具体金额和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
的确认结果为准。
(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销售对象
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且能够识别、
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和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其他特定客户。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不少于 2 人(本计划根据合同约定暂停运作的情形
除外)且不得超过 200 人。若法律法规将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认购资金应以现金形式交付。特定客户初始认购本资产管理计划的认购金额
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并可多次认购,认购期间单笔追加认购金额最低限额为
10 万元人民币的整数倍。
(五)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认购费用
本计划不收取认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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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资产管理计划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资产管理计划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者损失由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承担。
(七) 初始销售期间的认购程序
1. 资产管理人委托代理销售机构进行销售的,由代理销售机构代为完成对投
资者的尽职调查工作,并将相关资料提供给资产管理人。
2. 认购程序。资产委托人办理认购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
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本合同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3. 认购申请的确认。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不得撤销。销售机构受理认购申
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认购
申请采取时间优先、金额优先的原则(不同时间提交的申请,对申请时间在先的
申请予以确认;相同时间提交的申请,对金额较大的申请予以确认)进行确认。
申请是否有效应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及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为准。投资者应在本
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确认情况和有效认购份额。
(八)初始销售期间客户资金的管理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初始销售期间,资产管理人应当将初始销售期间客户的资
金存入专门账户。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行为结束之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
动用。
第七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一)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的条件
初始销售期限届满或初始销售提前结束时,委托人不少于 2 人,不超过 200
人,且初始委托财产合计不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且不超过 50 亿元人民币的。资
产管理人应当按照《试点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向中
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及客户资料表,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本计划初始销售期结束并完成验资、在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备案手续,中国
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资产管理合同生效。
资产委托人的认购参与款项(不含认购费用)按相关确认条件确认归资产委
托人所有的计划份额。资产委托人交付的认购款项在初始销售期间产生的利息不
计入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在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归委托人所有,由资产管理人在
第一次向资产委托人分配收益时一并返还。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初始销售期限届满,符合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条件的,资产管理人应当自初始
销售期限届满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及客户资料表,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办理完毕,资产管理
合同生效。
(三)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失败的处理
1. 初始销售期限届满(包括延长后的初始销售期限届满),不符合计划备案条
件的,则本计划初始销售失败。
2. 计划初始销售失败的,资产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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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销售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初始销售期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委托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第八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退出、非交易过户及转让
(一) 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本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后仅开放参与,不开放退出,也不允许违约退出。具体
开放参与的日期和时间由资产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确定,资产管理人提前在
网站上公告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在资产管理计划所持有的股票解除限售前,
不接受资产委托人的份额转让申请。
1、参与场所
本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场所为资产管理人的直销机构或资产管理人指定的其他
渠道。
2、参与开放日和时间
具体开放参与的日期和时间由资产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确定,资产管理
人提前在网站上公告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若中国证监会有新的规定,或出现
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资产管理人将视
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告知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网
站上发布公告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3、参与的方式、价格及程序等
(1)、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资产管理计划
份额净值或初始销售面值。
(2)、资产管理计划金额参与方式:以金额申请。
(3)、资产委托人办理参与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
理规则等在遵守本合同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4)、当日的参与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
结束后不得撤销。
(5)、参与申请的确认。销售机构受理参与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
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参与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注册登记机
构的确认为准。注册登记机构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对资产委托人参与申请
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客户可在销售机构办理业务后的第 3 个工作日至各销售网点
查询最终确认情况。
如将开放当日全部有效参与申请确认后,投资者总人数不超过 200 人,则注
册登记机构对参与申请全部予以确认。如将开放当日全部有效参与申请确认后投
资者总人数超过 200 人,则注册登记机构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确认参与申请,确
保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数不超过 200 人,对未予确认的参与资金予以返还。
(6)、参与申请的款项支付。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参与不成功,
已交付的委托款项将退回资产委托人账户。
(7)、资产管理人在不损害资产委托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
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告知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网站发布公告即
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4、参与金额限制
投资者在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开放日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如投资者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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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资产-金固股份高管定增特定多个客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提交参与申请时未持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则首次参与金额应不低于 100 万元人
民币(不含参与费用),在开放日内追加参与的,每次参与的金额应不低于 1 万元
人民币。
资产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参与金额的数量限制,资产管理人
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 3 个工作日告知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代理销售机构
在网站公告前述调整事项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5、参与费用
(1)、参与费用
参与费用同认购费用。
(2)、资产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范围内调低参与费率或调整
收费方式。如降低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资产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 3 个工作日
告知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代理销售机构在网站公告前述调整事项即视为履
行了告知义务。
6、拒绝或暂停参与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资产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投资者的参与申请:
a)如接受该申请,将导致本计划的资产委托人超过 200 人。
b)根据市场情况,资产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资产
管理计划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委托人的利益的情
形。
c)如接受该申请,将导致本计划资产总规模超过本合同约定的上限。
d)因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或资产管理计划内某个或某些证券进行权益分
派等原因,使资产管理人认为短期内接受参与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资产管理计
划资产委托人利益的。
e)资产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参与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资产管理
计划资产委托人利益的。
f)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资产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某些资产委托人的参与申请时,参与款项将退回资
产委托人账户。
(2)、在如下情况下,资产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参与申请:
a)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受理资产委托人的参与申请。
b)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资产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资产管理
计划财产净值。
c)发生本资产管理计划合同规定的暂停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估值情况。
d)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资产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全部或部分参与申请时,应当告知资产委托人。在
暂停参与的情形消除时,资产管理人应及时恢复参与业务的办理并告知资产委托
人。
(3)、暂停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时,资产管理人应按规定告知资产委托人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参与期间结束,资产管理计划重新开放时,资产管理人应按规定告
知资产委托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 非交易过户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资产管理人及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
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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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资产-金固股份高管定增特定多个客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继承”是指资产委托人死亡,其持有的计划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资产委托人持有的计划份
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的情形。
2、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
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 2 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
准缴纳过户费用。
(三)份额转让
在资产管理计划所持有的股票解除限售前,不接受资产委托人的份额转让申
请。在资产管理计划所持有的股票解除限售后,资产管理人有权决定是否开展计
划份额在交易所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平台的转让业务。如资产管理人
开展本计划份额转让业务,则资产委托人将可根据资产管理人的有关业务规则和
交易所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平台的有关规定转让其所持份额。
第九节 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资产委托人
1. 资产委托人概况
(1)资产委托人身份及人数情况
资产委托人的名单、金额及其比例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金固股份职务 认购额(万元) 认购比例
1 孙锋峰 董事长、总经理 23,100.00 77.00%
董事、财务总监、
2 倪永华 3,900.00 13.00%
董事会秘书
3 金佳彦 副总经理 600.00 2.00%
董事长特别助理兼战略投
4 孙群慧 900.00 3.00%
资部总监
世轮公司(子公司)总经理
5 孙华群 1,500.00 5.00%
兼任公司采购部经理
合计 30,000.00 100%
(2)资产委托人的资产状况
各资产委托人确认以其目前及可预测未来的资产状况,有能力缴纳本次资产管
理计划出资,并能承担与该等出资对应的风险。
(3)与金固股份的关联关系情况
各资产委托人系金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人员。
(4)认购资金来源
各资产委托人承诺其委托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接受金固股份提
供的任何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不存在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
十七条等相关规定的情形。
(5)关于认购资金及时筹集缴付到位的约定
各资产委托人承诺将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后且发行方案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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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证监会备案前,根据管理人的要求将认购本次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资金及时、
足额缴付至资产管理人指定账户。因委托人未及时缴付到位而致使本资管计划未
能足额认购标的股票,委托人应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且管理人将协
助金固股份就其所遭受的损失(如有)采取必要法律措施向委托人索赔。
(6)关于委托人在认购股票限售期内不退出的约定
各资产委托人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限售期内,不得部分或全部转让资产管
理计划产品份额或退出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计划分为均等的份额,除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计划份额具
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签署本合同且合同正式生效的投资者即为本合同的资产委托人。资产委托人的
详细情况在合同签署页或电子签名合同数据电文中列示。
2. 资产委托人的权利
(1)按照本合同约定分享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收益;
(2)按照本合同约定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参与和退出资产管理计划(如有);
(4)监督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
(5)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信息资料;
(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7)委托人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设定为均等份额,除资产管理合同另有
约定外,资产委托人持有的每份同类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3. 资产委托人的义务
(1)遵守本合同;
(2)交纳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范围内,承担资产管理计划亏损或者终止的
有限责任;
(4)及时、全面、准确地向资产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
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
(5)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及其投资人、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
产及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
(6)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缴纳资产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运
作产生的其他费用;
(7)若委托人为金固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持有金固股份 5%以
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则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自律性规范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不得违反该等规定买卖金固股份股票;
若违反本约定,该委托人买卖金固股份股票所得收益归金固股份所有。
(8)委托人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性
规范关于禁止证券内幕交易的相关规定。
(9)若委托人为金固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则应严格遵守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得违反该等规定买卖金固股份股票;
若违反本约定,该委托人买卖金固股份股票所得收益归金固股份所有。
(10)若委托人为金固股份之关联方,则在其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金固股份章程
的规定履行重大权益变动信息披露、要约收购等法定义务时,委托人与本资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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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计划视为一致行动人,委托人直接持有的金固股份股票数量与本资产管理计划
持有的金固股份股票数量应合并计算。
(11)向资产管理人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资产
管理人或其销售机构就资产委托人风险承受能力、反洗钱等事项进行的尽职调查;
(12)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13)保证投资本计划的资金的来源合法,主动了解所投资品种的风险收益特
征;
(14)接受资产管理人进行的尽职调查,应资产管理人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资料,并在上述文件和资料发生变更时,及时提交变更后的相关文件与资料;
(15)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
(1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资产管理人
1.资产管理人概况
名称:上海财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广纪路 738 号 2 幢 23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大厦 2203 室
法定代表人:刘未
联系人: 钟晓恬
联系电话:021-50709999
传真:021-58862666
2.资产管理人的权利
(1)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管理人报酬;
(2)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于标的资产所产生的权利;
(3)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托管人,对于资产托管人违反本
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
重大损失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4)自行销售或委托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销售资产管理计划,制定和调整
有关资产管理计划销售的业务规则,并对销售机构的销售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5)自行担任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
记业务的其他机构担任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
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6)根据市场情况对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规模、单个资产委托人首次参与金
额、每次参与金额及持有的本计划总金额限制进行调整;
(7)有权对资产委托人进行尽职调查,要求资产委托人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资料,并在上述文件和资料发生变更时,及时提交变更后的相关文件与资料;
(8)委托其他机构对投资涉及的资产进行尽职调查、资产评估等;
(9)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资产管理人的义务
(1)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手续;
(2)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执行进行投资决策以外
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运作相关的事务性管理工作;
(3)在投资顾问(如有)的投资建议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要求、
本合同约定的投资条款及资产管理人的投资交易等有关原则和制度的前提下,执
行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如果投资顾问不提供投资建议则不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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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任何投资操作(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其管理的基金财产、其他委托财产和资产管理人
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5)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管理人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6)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
务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事宜;
(7)依据本合同接受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的监督;
(8)以资产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委托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9)按照《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并向资产委托人报送资产管理
计划财产的投资报告,对报告期内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运作等情况做出说明;
(10)按照《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季度及年度
报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11)进行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
(12)保守商业秘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
意向等,但法律法规、本合同及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13)保存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
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14)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
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5)自主履行或委托销售机构履行反洗钱管理的相关义务;
(16)不参与非法配资活动。除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外,未参与其他客户或第三
方融资、融券等相关事宜;未参与场外配资活动。
(17)未参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规避信息披露义务及其他不正当交易的活
动等;未为其他外部机构或者个人非法从事证券活动提供便利;不存在与海通证
券进行利益输送或者商业贿赂的情况;不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18)严禁管理人或本基金代理销售机构在营销过程中利用托管人声誉就本产
品资金安全性、本产品盈利能力等方面向委托人做出任何承诺,如托管人通过任
何途径知悉有此情形,本合同自动作废,项目终止,由此产生的委托人、托管人
损失由管理人承担。
(19)在资产管理计划所持标的股票减持完毕之前,资产管理人应及时主动提
醒、督促构成金固股份关联方的委托人严格遵守并履行前述“资产委托人的义务”
项下(7)至(10)所涉义务,若发现委托人有违反该等义务情形的,资产管理人
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20)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资产托管人
1. 资产托管人概况
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 号第 30 层第 3002 室
邮政编码:200001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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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贞妮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0637
2. 资产托管人的权利
(1)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托管费;
(2)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及查询资产管理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
产的投资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的,要求其改正或拒绝执行;对于资产管理人违反本合同
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情形,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
(3)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依法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 资产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资产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4)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托管人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5)按规定开设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6)复核资产管理人编制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报告,并出具书面意见;
(7)编制资产管理计划的年度托管报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8)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根据资产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
事宜;
(9)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保存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业务
活动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文件资料;
(10)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
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1)保守商业秘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
意向等,但法律法规、本合同及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12)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资产托管人
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
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资产托
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
(13)复核本计划份额净值及两类份额的份额参考净值;
(1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节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
(一)本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计划的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资产委托人账户管理、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交易确认、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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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并保管资产管理计划客户资料表、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本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由资产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负责办理。
(三)注册登记机构的权限和职责
1. 建立和保管资产委托人账户资料、交易资料、资产管理计划客户资料表等,
并将客户资料表提供给资产管理人;
2.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
3.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计划的注册登记业
务;
4. 接受资产管理人的监督;
5. 保管资产管理计划客户资料表及相关的各类业务记录不低于法定年限;
6. 对资产委托人的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资产委托人、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或资产管理计划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司法强制检查及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披露的情形除外;
7. 按照本资产管理合同,为资产委托人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业务,提供资产管
理计划收益分配等其他必要的服务;
8.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
9. 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求实现计划财产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主要投资于国内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三年期非公开发行股票(股票名
称:金固股份、股票代码:002488);闲置资金可投资于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
的债券逆回购、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中央银行票据、货币市场基金等现金管
理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投资的其它品种,本资产管理人在经资产委
托人、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资产管理计划主要投资于上市公司三年期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股票名称:
金固股份、股票代码:002488),分享上市公司成长过程中的分红收益及股票增值
收益。
本计划投资于现金管理工具主要用于提高资金效率。
(四)风险收益特征
本资产管理计划主要投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总体上呈现高风险特
征。
(五)投资限制
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委托财产投资组合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时,单个投资组合所申报的金额不得
超过该投资组合的总资产,单个投资组合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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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由于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组合规模变动等资
产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比例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或投资禁止政
策,为被动超标。发生上述情形时,资产管理人应在发生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投资
政策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满足法律法规及投资政策的要求。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投资禁止行为
本资产管理计划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5.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本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七)投资政策的变更
经本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就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等投资政策做出调整进
行变更,变更投资政策应以本合同补充协议的形式作出。投资政策变更应为调整
投资组合留出必要的时间。
第十二节 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一)投资经理的指定
1、投资经理的指定
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由资产管理人负责指定。且本投资经理与资产管理人
所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不得相互兼任。
2、本计划的投资经理
本计划的投资经理为钟晓恬。
投资经理简历如下:
钟晓恬,上海财经大学法学硕士,已通过司法考试,并具有证券从业资格证,
现任职于上海财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钟晓恬先生曾任职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并购融资部,在产品设计、项目管理、风险管理及财务分析等领域具有丰富经
验。
(二)投资经理的变更
资产管理人可根据业务需要变更投资经理,并在变更后及时告知资产委托人。
(资产管理人在销售机构网站或柜台市场系统公告前述事项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
务)。
第十三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
(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独立于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资产
托管人保管。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 除本条第 3 款规定的情形外,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资产管理计划财
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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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可以按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本
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
债权人不得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资
产管理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的债务
相互抵消。非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
得主张其债权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强制执行。上述债权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主张权利时,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明确告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独立性。
(二)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资产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计划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资产管理人应给
予必要的配合。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的持有人名称应当符合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机构的有关规定。证券账户存续期限应当符合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机构的有关规
定。
1、资产管理计划募集期间的账户开立及管理
(1)计划初始销售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销售结算资金归集账户”。该账
户由资产管理人开立或指定,并由资产管理人管理或委托销售机构管理。
(2)计划初始销售期满或停止初始销售时,初始销售后的计划金额、计划投
资者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后,资产管理人将属于计划财产的全部资
金划入计划托管人开立的托管资金专门账户。
(3)若计划初始销售期限届满,未能达到资产管理合同生效的条件,由资产
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2、托管资金专门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资产托管人可以计划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开立计划的资金账户,具体账户
名称以实际开立账户为准,并根据资产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
计划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刻制、保管和使用。托管人为本托管资金专门
账户开立网上银行,网上银行的电子密钥和密码由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托管资金专门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计划业务的需要。资
产托管人和资产管理人不得假借本计划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资金账户;亦不得使
用计划的任何账户进行本计划业务以外的活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管理人、
托管人、计划投资者均不得采取使得该账户无效的任何行为。
(3)托管资金专门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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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计划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计划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计划开立证券账户,具体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账户为准。
(2)计划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计划业务的需要。资产
托管人和资产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计划的任何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计划的任何账户进行本计划业务以外的活动。
(3)计划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资产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作由资产管理人负责。
(4)若相关监管机构在本合同生效日之后允许计划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
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资产托管人比照上述关
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计划证券账户的持有人名称应当符合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4、专用资金账户(专用资金台账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专用资金账户是以资产管理计划名义在资产管理人所选择的证券公司的下属
营业机构开立的,资产管理人、证券经纪商应协助托管人将该账户与资产管理计
划托管账户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如因管理人、证券经纪商原因致使对应关系无
法建立,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托管人同意,管理人不得注销该专用资金账户,也
不得自行通过“第三方存管”平台从专用资金账户向银行结算账户(即资产管理
计划托管账户)划款。
5、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
的规定,由资产托管人负责开立,资产管理人给予必要的协助。新账户按有关规
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第十四节 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一)交易清算授权
资产管理人应事先向资产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
指定有权向资产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的被授权人员,包括被授权人的名单、权限、
电话、传真、预留印鉴和签章样本。授权通知应加盖资产管理人公司公章并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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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时间。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对授权通知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被授权人
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二)划款指令的内容
划款指令是在管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时,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资
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支付的指令。资产管理人发给资产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
由、金额、收款账户信息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章。
(三)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下称“被授权人”)代表资产管理人
用传真方式或其他资产托管人和资产管理人认可的方式向资产托管人发送。资产
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与资产托管人以录音电话的方式进行确认。传真以获
得收件人(资产托管人)确认该指令已成功接收之时视为送达收件人(资产托管
人)。因资产管理人未能及时与资产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清算
所造成的损失,资产托管人不承担责任。资产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
法对指令进行表面审慎验证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
对于被授权人依照“授权通知”发出的指令,资产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资产管理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
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资产管理人在
发送指令时,应为资产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管理人发送有效指令
的截止时间为每一个交易日的 15:00,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协商解决。如资产管
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有效交易结算指令需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发送。管
理人在上述截止时间之后发送的划款指令,托管人尽力配合执行,但不保证划款
成功。由资产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
致使资金未能及时清算所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资产托管人收到资产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对传真划款指令进行形式审查,
验证指令的书面要素是否齐全、审核印鉴和签章是否和预留印鉴和签章样本相符,
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执行,不得延误。若存在异议或不符,资产托管
人立即与资产管理人指定人员进行电话联系和沟通,暂停指令的执行并要求资产
管理人重新发送经修改的指令。资产托管人可以要求资产管理人传真提供相关交
易凭证、合同或其他有效会计资料,以确保资产托管人有足够的资料来判断指令
的有效性。资产托管人待收齐相关资料并判断指令有效后重新开始执行指令。资
产管理人应在合理时间内补充相关资料,并给资产托管人执行指令预留必要的执
行时间。
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本计划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
余额,对资产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指令,资产托
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
而造成损失的责任。
本计划财产资金账户发生的银行结算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等银行费用,由
资产托管人直接从资金账户中扣划,无须资产管理人出具划款指令。
(四)资产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违反《基金法》、《试点办法》、本合同
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时,不予执行,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资产管理人
纠正,资产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资产托管人发出回函
确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五)资产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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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
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资产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
能时,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人改
正。
(六)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资产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或改变被授权人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
使用传真方式或其他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认可的方式向资产托管人发出加盖
资产管理人公章和法人代表签名或盖章的书面变更通知,同时电话通知资产托管
人,资产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并确认有效当日通过电话向资产管理人确认。被授
权人变更的通知须列明新授权的起始日期。被授权人变更通知,自资产管理人收
到资产托管人以电话方式或其他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认可的方式确认时开始
生效。变更授权文件的有效日以被授权人变更的通知上列明新授权的起始日期与
资产托管人确认日期孰晚原则确认。资产管理人在此后三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
知的正本送交资产托管人。变更通知书书面正本内容与资产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不
一致的,以资产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为准。被授权人变更的通知生效后,对于原指
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原指令发送人员超权限发送的指令,资产管理人
不承担责任。
(七)划款指令的保管
划款指令若以传真形式发出,则正本由资产管理人保管,资产托管人保管指
令传真件。当两者不一致时,以资产托管人收到的指令传真件为准。如果划款指
令有更正,以资产托管人收到的最新的指令传真件为准。
(八)相关责任
资产托管人正确执行资产管理人生效的划款指令,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发生损
失的,资产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指令规定的时
间内,因资产托管人原因未能及时或正确执行符合本合同规定、合法合规的划款
指令而导致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受损的,资产托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托管专
户余额不足或资产托管人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如果资产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存在事实上未经授权、欺诈、伪造或未能按时提
供划款指令人员的预留印鉴和签章样本等非资产托管人原因造成的情形,只要资
产托管人根据本合同相关规定履行形式审核职责,资产托管人不承担因执行有关
指令或拒绝执行有关指令而给资产管理人或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或任何第三人带来
的损失,全部责任由资产管理人承担,但资产托管人未按合同约定尽形式审核义
务执行划款指令而造成损失的情况除外。
第十五节 交易及交收清算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程序
资产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资产管理计划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二)投资清算交收安排
1.基本规定
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全
部由资产托管人负责办理。
委托财产投资于场内交易的投资品种前,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当另行
签署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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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财产投资于非担保交收的投资品种时,资产管理人应遵守资产托管人提
前以告客户书形式提供的书面通知,告客户书应为资产管理人预留合理的执行时
间。
2.定期存款投资(如有)
本协议项下的托管资产若需投资于他行定期存款,管理人与托管人应当在定
期存款投资开始前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3.银行间债券券款对付结算(如有)
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银行间债券市场若采用券款对付结算模式,资产管理人
和资产托管人应当另行签署券款对付结算业务服务标准协议。
(三)资产管理人应确保资产托管人在执行资产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时,有足
够的头寸进行交收。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资金头寸不足时,资产托管人有权拒绝
资产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资产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资产托管
人的划款处理所需的合理时间。如由于资产管理人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支付证券
清算款,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在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
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发送的符合法律法规、本合同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如
由于资产托管人的原因导致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无法按时支付相关款项,由此造成
的损失由资产托管人承担,但托管专户余额不足或资产托管人如遇到不可抗力的
情况除外。
(四)资金及交易记录的核对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定期对资产的交易记录进行核对。
第十六节 越权交易
(一)越权交易的界定
越权交易是指资产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违反或超出本合同约
定而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包括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进行的投资交易
行为。
资产管理人应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权限内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进行投资管理,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超越权限管理从事投资
活动。
(二)越权交易的处理程序
1.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
资产托管人对于承诺监督的越权交易中,发现资产管理人的划款指令违反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
有权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资产托管人对于承诺监督的越权交易中,发现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
生效的划款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
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有权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资产管理人应向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主动报告越权交易。在限期内,资
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资产管理人改正。资
产管理人对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通知的越权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资产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 越权交易所发生的损失及相关交易费用由资产管理人负担,所发生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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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本计划财产所有。
(三)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的投资监督
1. 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资产托管人根据本合同
有关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政策的约定,对本计划的投资范围、投资限制进行监
督,不对投资策略中的相关要件进行监督。
2. 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比例和投资限制的监督和检查自本
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经与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就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等投资
政策做出调整进行变更,并书面通知资产托管人。
4. 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或者违反本合同时,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资产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或纠正,并以书面形式
向资产托管人进行解释或举证。
5. 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可能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但难以明确界定时,应立即报告资产管理人。资产管理人
应在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资产管理人在 3 个工作日内未予以答复的,资产托
管人有权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6. 在本合同存续限期限内,资产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
资产管理人改正。资产管理人对资产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资产托管人应通知资产委托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十七节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会计核算与估值
(一)账册的建立
委托财产会计核算由资产管理人担任主会计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在
本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
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委托财产的全套账册。
(二)凭证保管和账目核对
1、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各自保管各自取得的会计原始凭证,同时将原始
凭证原件传真件或扫描件发送给对方,双方可根据对方所保管原件之复印件进行
账务处理。
2、资产管理人定期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在与资产托管人核对会计核算结果
之前,必须保证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
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
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3、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每日核对账目,确保双方账账相符。资产管理人
与资产托管人每月对核算结果进行电话核对,并将委托财产资产核算结果以传真
方式或其他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认可的方式发送给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
对计算结果复核后,盖章并以传真方式或其他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认可的方
式传送给资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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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委托财产资产会计核算的义务由资产管理人承担。因此,就与本组合有关
的会计问题,本组合的会计责任方是资产管理人,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资产管理人对组合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
为准。
(三)估值时间
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进行每日估值。
(四)估值对象
资产管理计划所持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债券、基金或者中国证监会允许的
其他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五)估值程序
资产管理人于 T+1 个工作日计算 T 日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并以电话方式
与资产托管人核对。资产管理人应于每月月初与资产托管人核对上月末最后一个
自然日的估值表,以传真方式或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
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并盖章后,以传真或双方认可的方式传送给资产管理人。单
位净值保留 4 位小数。
(六)估值方法
本产品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A、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一个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
一个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一个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格;
B、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一个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一个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C、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一个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一个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一个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D、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E、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A、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个交易日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
B、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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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D、非公开发行股票估值方法如下: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
的市价低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作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市值;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高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
取得成本时,应按下列公式确定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Dl Dr
FV C ( P C )
Dl
其中:FV 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C 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
取得成本(因权益业务导致市场价格除权时,应于除权日对其初始取得成本做相
应调整);P 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D1 为该非公开发
行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天数;Dr 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
所含的交易天数(不含估值日当天)。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
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
估值为零。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开放式基金(包括保管在场外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以估值日前一工
作日基金净值估值(持有的货币市场基金,按估值日的前一工作日基金管理公司
公布的每万份收益计提每日货币基金收益。),估值日前一工作日开放式基金单位
净值未公布的,以此前最近一个工作日基金净值计算。尚未公布过基金份额净值
的,应以账面价值估值。如果前一开放日至估值日该基金分红除权,则按前一开
放日基金份额净值减单位份额分红额后的差额估值。
7、银行存款、回款和存单按照约定利率在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应收利息,在利
息到账日以实际利息入账。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资产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资产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七)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政策
如资产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估值违反本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资产委托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资产管理计划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的义务由资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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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责任方由资产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资产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以
资产管理人的意见为准。
当资产管理计划估值出现错误时,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该立即报告资
产委托人,并说明采取的措施,立即更正。
(八)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资产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价
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
因,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估值错误,资产管理人和
资产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政策
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政策比照证券投资基金现行政策执行:
1. 资产管理人为本计划的主要会计责任方;
2. 本计划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计划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计划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6. 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本合同约定编制会计报表;
7. 资产托管人定期与资产管理人就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第十八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
(一)资产管理业务费用的种类
1.资产管理人的管理费;
2.资产托管人的托管费;
3.行政服务费;
4.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包括开户费、网银费用、银行账
户维护费等);
5.资产管理计划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用;
6.本计划的验资费;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与之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7.本计划终止清算费用;
8.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可以在计划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资产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计划的管理费按如下进度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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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本计划成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前端一次性支付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前 3 年的
管理费,支付金额为 155 万元。上述 a 项费用,由资产委托人(一位或多位)在
资管计划成立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以垫付的形式支付。
b.本计划成立日满 3 年之日起至资管计划终止之日止的期间内,资产管理费
按前一日计划财产净值 0.3%的年费率计提。资产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计划财产净值
管理费按日计提,资产管理人于每自然季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及本计划终止日
支付当期管理费(如有)。
c.管理费支付由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发送管理费划款指令,资产托管人
复核后于 2 个工作日内从计划财产中支付给资产管理人。但如当期现金形式的计
划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可顺延至现金形式的计划财产足以支付之日实际支付。
为避免歧义,资管计划提前终止的,自资管计划提前终止日,本计划不再计
算和支付管理费。
2.资产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计划的托管费按如下进度支付:
a.本计划成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前端一次性支付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前 3 年
的托管费,支付金额为 22.5 万元。上述 a 项费用,由资产委托人(一位或多位)
在资管计划成立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以垫付的形式支付。
b.本计划成立满 3 年之日起至本计划终止之日止的期间内,资产托管费按前
一日计划财产净值的 0.025%年费率计提。资产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计划财产净值
托管费按日计提,资产管理人于每自然季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及本计划终止日
支付当期托管费(如有)。
c.托管费支付由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发送计划托管费划款指令,资产托
管人复核后于 2 个工作日内从计划财产中支付给资产托管人。但如当期现金形式
的计划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可顺延至现金形式的计划财产足以支付之日实际支付。
为避免歧义,资管计划提前终止的,自资管计划提前终止日,本计划不再计
算和支付托管费。
托管费收款账户:
户名: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 310066726018150012219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上海分行第一支行
3.行政服务费
本计划的行政服务费按如下进度支付:
a. 本计划成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前端一次性支付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前 3 年
的行政服务费,支付金额为 22.5 万元。上述 a 项费用,由资产委托人(一位或多
位)在资管计划成立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以垫付的形式支付。
b.本计划成立满 3 年之日起至本计划终止之日止的期间内,行政服务费按前
一日计划财产净值的 0.025%年费率计提。行政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25%÷当年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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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为每日应计提的行政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计划财产净值
行政服务费按日计提,资产管理人于每自然季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及本计划终
止日支付当期行政服务费(如有)。
c.行政服务费支付由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发送计划行政服务费划款指
令,资产托管人复核后于 2 个工作日内从计划财产中支付给资产托管人。但如当
期现金形式的计划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可顺延至现金形式的计划财产足以支付之
日实际支付。
为避免歧义,资管计划提前终止的,自资管计划提前终止日,本计划不再计
算和支付行政服务费。
4、.上述(一)中 4-8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
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资产托管人从计划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资产管理计划业务费用的项目
1.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计
划财产的损失。
2.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处理与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计划费用的项
目。
(四)费用调整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与资产委托人协商一致,可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调高
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
(五)资产管理业务的税收
合同各方当事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履行纳税义务。资产委托人必须
自行缴纳的税收,由资产委托人负责,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不承担代扣代缴
或纳税的义务。
第十九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
本资产管理计划于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起计算收益,存续期内不进行收益分
配。
第二十节 报告义务
(一)推介期报告
合同生效公告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办理完毕,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的次日在资产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二)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提供的报告
1. 年度报告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3 个月内,编制完成计划年度报告并经资
产托管人复核后,向资产委托人披露投资状况、投资表现等信息。资产管理人应
于每年结束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提供资产托管人复
核,资产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资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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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不足 6 个月以及资产管理合同终止的当年,资产管理人
可以不编制当期年度报告。
2. 临时报告
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可能影响资产委托人利益的重大事项时,资产管理人必
须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报告。
(三)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提供报告及资产委托人信息查询的方式
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提供的报告,将严格按照《试点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通过以下至少一种方式进行。资产委托人信息查询将通过以下至少一种中国
证监会允许的、本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
1. 网站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有关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信息将在资产管理人网站上披
露,资产委托人可随时查阅。
资产管理人网站:www.caitongam.com
2. 邮寄服务
资产管理人或资产管理人通过销售机构向资产委托人邮寄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等有关本计划的信息。资产委托人在合同签署页上填写的通信地址为送达地址。
通信地址如有变更,资产委托人应当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人。
3. 传真或电子邮件
如资产委托人留有传真号、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的,资产管理人也可通过传
真、电子邮件、电报等方式将报告信息通知资产委托人。
(四)资产托管人向资产委托人提供计划财产托管情况查询的方式
资产托管报告置于托管人办公地点备查,委托人可在营业时间前来查询。
(五)向监管机构提供的报告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履行报告义务。
第二十一节 风险揭示
资产委托人在签署本合同前,应仔细阅读本合同,并特别认真地考虑资产管
理计划存在的各项风险因素。资产管理人不保证委托财产本金不受损失,也不保
证一定盈利及最低收益。如果本合同载有任何基准收益/基准收益率,不代表资产
管理人对该等收益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资产管理人依据本合同约定管理委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委托财产承担。
资产管理计划投资可能面临下列各项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
响,导致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
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
性变化。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
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
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资产管理计
划财产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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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
化。如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收益下降。虽然资产管
理计划财产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 信用风险。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若债务人经营不善,资不抵债,
债权人可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6、 购买力风险。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
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实际
收益下降。
7、 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
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二)管理风险
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管理运作过程中,资产管理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判断
等主观因素会影响其对相关信息和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资
产管理计划财产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可视为一种综合性风险,它是其他风险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管理和
公司整体经营方面的综合体现。中国的证券市场还处在初期发展阶段,在某些情
况下某些投资品种的流动性不佳,由此可能影响到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收益的
实现。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要随时应对资产委托人提取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如果资
产管理计划财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金净值产生不利的
影响,都会影响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运作和收益水平。
本资管计划的流动性风险还包括:本计划参与认购的非公开发行标的股票 3 年
锁定期满后,对股票进行减持过程中,因证券市场或本计划所投资股票的流动性
不足,或所投资股票被停牌、除牌等情况,从而导致股票不能及时减持变现而给
委托财产造成损失,以及造成资管计划延期的风险。
(四)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 或者资产管理计
划财产所投资证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都可能导致资产管理
计划财产损失和收益变化。
(五)特定的投资办法及委托财产所投资的特定投资对象可能引起的特定风险
1、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风险
本计划资金投资于定向增发类股票,受股票市场的波动影响较大;定向增发股
票发行政策的变化对本计划投资标的的规模及预期收益有较大影响。由于股票一
级市场和二级市场在市场特性、交易机制、投资特点和风险特性等方面存在着一
定的差别,具体风险包括:
(1)参与股票定向增发失败的风险:本资管计划资金投资于上市公司定向增
发股票,存在由于监管层不予批准、上市公司取消定向增发方案、委托人的委托
资金不满足资管计划认购标的股票之对应价款等原因,资管计划参与股票定向增
发失败的风险。
(2)由于参与股票定向增发失败,本资管计划可能提前终止的风险:本资管
计划存在参与股票定向增发失败的风险,故在募集期参与的委托人面临由于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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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增发失败,资管计划提前终止的风险。若因前述原因资管计划提前终止的,
则资产管理人不需要向资管计划委托人承担任何损失和赔偿,根据委托人签署的
其他资产管理计划文件,资管计划委托人已经缴付的保证金及垫付的费用不予退
还。具体以资产管理人届时的网站公告为准。
(3)股票价格跌破定向增发价格的风险:本资管计划资金投资于上市公司定
向增发的股票。目前标的股票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良好,但如果资管计划存续
期内标的股票公司所处的宏观经济环境、经济政策、国内外相关行业市场和资本
市场状况等不可控因素以及标的股票公司自身风险因素发生变化,将可能导致标
的股票股价下跌幅度较大,存在跌破其定向增发发行价的风险。
(4)股票定向增发方案调整的风险:本计划成立后,如上市公司决定调整定
向增发方案的,上市公司有权自行调整本计划的认购股份数量或价格,则本计划
存在委托资金不能全部参与认购股份的风险。如因股票定向增发方案的调整导致
资管计划委托资金不能全部参与认购股份的,资产管理人有权将未能参与认购的
委托资金部分,按比例返还给委托人。
2、本计划拟投资于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逆回购、银行存款、可
转让存单、中央银行票据、货币市场基金等现金管理工具。上述产品的投资结果
将直接导致本计划投资的收益或亏损。上述产品及其对应的实际资产并未保管在
本资产托管人处,上述产品及其对应的实际资产可能由于其托管人或管理人保管
不善导致本计划受损。
(六)其他风险
1、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
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
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计划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
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
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注册登记机构等。
2、战争、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有遭受
损失的风险, 以及证券市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
工作, 从而有影响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提取的风险。
(八)特别提示
电子签名信息保护
委托人签署电子签名合同进行交易的,应积极采取安全措施,加强账户、密
码的保护。
第二十二节 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
(一)合同变更
全体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内容进
行变更。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资产管理人有权变更合同内容的情形除外,上述情形
包括:
1. 资产管理计划认购、非交易过户的原则、时间、业务规则等变更;
2.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资产管理合同进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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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对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不涉及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4. 对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对资产委托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因上述原因对本合同进行变更的,资产管理人可与资产托管人协商后修改资产
管理合同,并告知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在销售机构网站或柜台市场系统公告
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二)合同变更的备案
对资产管理合同任何形式的变更、补充,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变更或补充发生
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资产管理合同样本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合同终止的情形
资产管理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下列事项:
1. 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委托人人数少于 2 人,本合同约定的暂停运作等情形除
外;
2. 资产管理人被依法取消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
3. 资产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4. 资产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的;
5. 资产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6. 经全体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的;
7. 资产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在告知资产委托人后终止本计划的;
8. 本合同自托管人签署盖章完成之日起 6 个月内,管理人未能将募集资金汇
入本基金托管账户的,本合同自动终止,并且管理人需向托管人返还全部合同原
件。管理人如仍需成立本基金的,需要重新签订合同;
9. 全部资产委托人缴付的资金扣除资管计划层面的费用后的余额未满足资管
计划对本次认购的标的股票之认购价款的支付要求;
10. 资管计划所持的标的股票解禁后且资管计划所持非现金资产全部变现的,
资产管理人决定提前终止本合同的;
11. 本次金固股份非公开发行未获证监会批准或者金固股份终止本次非公开
发行的;
12. 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产管理人在销售机构网站或柜台市场系统公告上述事项即视为履行了告知
义务。
(四)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清算
1. 本合同终止时,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对计划财产进行清算。
2.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
(1)本合同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
组织成立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在计划财产清算小组接管计划财产之前,资产管理
人和资产托管人应按照计划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计划财产安全的职责。
(2)计划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组成。清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或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及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审计意见),费用由本计划财产承担。
(3)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负责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 清算程序
(1)本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计划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计划财产;
(2)计划财产清算小组根据计划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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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对计划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计划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参加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6)制作清算报告;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告知资产委托人;
(8)对计划财产进行分配。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计划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计划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计划财产中支付。
5. 计划剩余财产的分配
依据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后的全部
剩余资产扣除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费用及各项负债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资产委托人必须自行缴纳的税收,由资产委托人负责,
资产管理人不承担代扣代缴或纳税的义务);
(3)清偿计划债务;
(4)偿还资产委托人根据本合同第十八节第(二)条垫付的相关费用;
(5)扣除本合同第十八节规定的相关费用后,以剩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为限分
配给计划份额持有人。
6.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清算备付金账户内的资金按
市场规则每月调整,交易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按市场规则每季调整,因此清算备
付金账户内的资金、利息以及交易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需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退款后方可清算。该笔清算资金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划往指定账户。
7. 计划财产清算报告的告知安排
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做出的清算报告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告知资产委托人。
资产委托人在此同意,上述报告不再另行审计,除非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要求必
须进行审计的。
8. 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计划资产管理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五)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相关账户的注销
计划财产清算完毕后,资产托管人按照规定注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资金账
户及其他账户,资产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第二十三节 违约责任
(一)因本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
由违约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本合同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违约,根据
实际情况,由违约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
可以免责:
1. 资产管理人和/或资产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本合同约定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 资产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
成的损失等;
3. 资产委托人未能事前就其关联证券或其他禁止交易证券明确告知资产管理
人致使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发生违规投资行为的,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均不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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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何责任;
4. 不可抗力;
5. 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二)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
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给计划财产或者资产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
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不因各自职责以外的事由与其他当事人承担连带赔
偿责任;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共同行为给计划财产或资产委托人造成损害
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资产委托人利益
的前提下,本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
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
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
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二十四节 法律适用和争议的处理
(一)法律适用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二)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本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合同当事
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各方一致同意提请本合同签署地法院提起诉
讼。
争议处理期间,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
行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资产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节 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
(一)资产管理合同是约定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
件。资产委托人为法人的,本合同经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加盖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成立(资产
托管人可加盖托管业务合同专用章);资产委托人为自然人的,本合同经资产委托
人本人签字或授权的代理人签字、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
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成立(资产托管人可加盖托
管业务合同专用章)。本合同于资产委托人的认购申请被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成功,
且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办理完毕,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具有同
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本计划存续期为自生效之日起满 48 个月止,自本计划成立之日起至届
满 48 个月对应日止(不含本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发
生本合同规定的计划提前终止情形除外。本合同终止后,财产清算条款依然有效。
发生本合同规定的情形时,资产管理计划可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延期或提前终
止。资产管理计划延期终止的,应由资产管理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具体的延期
办理方式及安排由资产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届时
发布的相关公告中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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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节 其他事项
如将来中国证监会对资产管理合同的内容与格式有其他要求的,资产委托人、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立即展开协商,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修改本合
同的内容和格式。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
产品成立后,若需要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任何变更、补充,需以满足法律法
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为前提,并由合同各方签署。该等变更协议、补充协议自全
体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签章后生效。全体投资者在此确认,同意管理人根据
市场行情及基金运行情况对基金合同做出相应调整,并授权管理人以书面形式通
知托管人自收到管理人做出的全体投资者已签署完毕的书面通知之日起,履行该
等变更协议、补充协议中的托管人相关义务。
对本合同的合同签署页、任何有效修改、补充均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叁份,当事人各执壹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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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提示:
尊敬的委托人,您可以在收到本资管计划份额确认函后,登录我司官
方网站 www.caitongam.com,点击“我的财通”查看您所认购资管计
划的份额信息、收益分配情况及项目运作报告等。
以下无正文,为本合同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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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汇款当天配合我司将“委托人信息页[含委托人姓名、证件号码、回款账户、
开户银行(精确到支行)、认购类别、认购金额(份额)、联系方式等完整信息]、
签署页、证照复印件、分配账户银行卡(折)复印件、汇款凭证等的扫描件发送
至 baobei@caitongam.com邮箱。以便我司及时验资及报备监管部门。邮件标题
为《投资者名称+认购产品名称》”。
签约要点
一、资产管理计划募集
1. 汇款账户务必与回款账户保持一致。
2. 委托人认购资金须从本人同一账户中汇至我司募集账户中。
3. 委托人办理银行汇款时请务必注明“投资人姓名、认购类别、认购金额”。
二、合同信息填写及签署
1. 合同中《风险承诺函》、“资产委托人”签字处、《合格投资人风险测评调查问
卷》务必由客户本人签署;请用黑色签字笔以正楷字体完整填写姓名、证件号码、
银行账号、开户银行信息(务必精确到支行)、联系方式等。
2. 合同及相关复印件材料上填写的任何信息务必为客户本人真实有效信息且均
不得涂改、损毁,更不得使用修正液、胶带等工具进行内容修改(如小范围修改
以双线划掉并由委托人本人在划线旁签名确认,不得涂黑)。
三、认购本计划应提交的资料(注:所提交复印件中内容均须清晰可辨)
1. 自然人委托人须提供的资料(均须本人签字):
(1)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并签字。(注: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护照、台胞
证、回乡证、军官证等;请将正反面复印在同一张纸上。)
(2)回款账户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注:汇款账户与回款账户须一致)。
(3)认购资金的汇款凭证或银行回单的复印件
2. 机构委托人须提供的资料:
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同意认购
本产品的决议、开户许可证、认购资金的汇款凭证或银行回单的复印件,以上材
料均须加盖鲜章。
四、文件的留存
1. 签署文件清单:
(1)《资产管理合同》一式三份
(2)《合格投资人风险测评调查问卷》一份
2. 文件留存
委托人留存:《资产管理合同》1 份,《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说明书》1 份
财通资产留存:《资产管理合同》1 份,身份证复印件 1 份,预留回款银行账户复
印件 1 份,《合格投资者风险测评调查问卷》1 份及上述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托管银行留存:《资产管理合同》1 份
备注:如在签署过程中产生任何疑问,请致电我司 4009218886 客户服务中心进行
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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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本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签署页,请资产委托人务必确保填写的资料
正确有效,如因填写错误导致的任何损失,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风险承诺函
本人/本机构承诺,本机构的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机构适用)/本人的金融资
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
险产品、期货权益等)不低于 300 万元人民币,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50 万元。
本人/本机构声明,委托财产为本人/本机构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资产,保证委托财产
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授权委托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进
行委托财产的投资管理和托管业务,保证没有任何其他限制性条件妨碍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
管人对该委托财产行使相关权利且该权利不会为任何其他第三方所质疑。
本人/本机构声明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及所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
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委托事项符合本人/本机构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
本人/本机构承诺向资产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
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
实质性变更,本人/本机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资产管理人。
本人/本机构承认,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未对委托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
保,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业绩比较基准仅是投资目标而不是资产管理人的保证。中国证监会
接受本合同样本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资产管理计划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
不表明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没有风险。
本人/本机构承诺对上述承诺和保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完全责任,若有任何虚
假信息,本人/本机构将承担所有责任。
资产委托人(自然人签字或机构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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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风险提示书
风 险 等 尊敬的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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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品种不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其风险类型为进取型,建议在合格投资人风险测
匹配提示 评中,测评结果为保守型投资人、稳健型投资人、积极型投资人的客
户投资。如非前述类型的投资人,投资该项产品,可能导致高出您自
身承受能力的损失。
我公司就上述情况向您做出提示,并建议您应当审慎考察该产品
的特征及风险,自行做出充分风险评估。
在产品风险等级与您的风险测评结果不对等时,若您经审慎考虑
后,仍坚持投资该产品,请签署下附投资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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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增特定多个客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产品的相关提示,并已充分了解
该产品的特征和风险,充分知悉该产品风险等级高于本人/本机构的
风险承受能力等级。
经审慎考虑后,本人/本机构坚持投资该产品,并愿意承担该项
投资可能引起的损失和其他后果。投资该项产品的决定,系本人/本
机构独立、自主、真实的意思表示,与贵公司及相关从业人员无关。
(请投资人参照上文黑体字填写以下空白部分)
经审慎考虑后,本人/本机构_______________,并____________
该项投资可能引起的损失和其他后果。投资该项产品的决定,系本人
/本机构独立、自主、真实的意思表示,与贵公司及相关从业人员无
关。
客户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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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委托人务必确保填写的资料正确有效,如因填写错误导致的任何损失,资产管理人和资
产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资产委托人
自然人姓名/法人名称
法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证件类型 身份证 军官证 护照 营业执照 其他
证件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认购计划的划出账户(及退出计划的划入账户)
资产委托人认购、参与计划的划出账户与清算退出计划的划入账户,必须为以资产委托人名
义开立的同一个账户。特殊情况导致认购、参与和清算退出计划的账户名称不一致时,资产
委托人应出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至支行)
银行账(卡)号
初始委托资金与认购种类
认购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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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本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签署页,请资产委托人务必确保填写的资料正确有效,如因
填写错误导致的任何损失,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资产委托人(自然人签字或机构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资产管理人:上海财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资产托管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二零一六年二月 日
签署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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