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88 证券简称:金固股份 编号:2016-018
浙江金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
或监管措施以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金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固股份”)最近五年按照《公
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
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机制,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目前,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报非
公开发行股票正处于审核阶段,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第153621号《中国证监
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要求公司公开披露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
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以及相应整改措施。现将最近5年来
公司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公告如下:
一、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 公司最近五年被深圳证券交易所采取的监管措施具体如下:
(1)监管函
2013年5月9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出的《关于对浙江金固股份有限
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3】第62号),《监管函》指出公司2012年年
度报告披露的净利润为5,724万元,与2012年业绩快报披露的净利润7,125万元相
差1,401万元,差异幅度为24%,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2012年修订)》第2.1条、第11.3.7条和《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
第1号:业绩预报、业绩快报及其修正》的有关规定,要求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
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收到深交所的《监管函》后,公司高度重视,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重新深入学习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和关于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规定,强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
实、准确、完整的意识。公司将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要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责任。
(2)年报问询函
2013年5月15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出的《关于对浙江金固股份有
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3】第246号),要求公司就深交
所在年报审查中发现的问题作出书面说明,主要包括前五大客户的具体情况及其
变化、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应收账款大幅上升的原因及回收情况、存货的成本计
价方法及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毛利率、净利率波动的原因、营业收入的波动情
况等。
2013年5月17日,公司出具《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的复函》
(浙金固【2013】第15号),2013年5月28日,公司出具《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
所年报问询函>的复函补充》,就深交所提出的问题进行了回复。
(3)关注函
2013年5月29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出的《关于对浙江金固股份有
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3】第 48 号),《关注函》指出,公
司2012年在存货成本核算过程中由于存货统计及计价差错,导致在2012年期末补
计提了2012年一季度至四季度的营业成本共817万元,占2012年经审计营业成本
的1.23%,2012年营业成本存在季度间跨期确认的问题,要求公司董事会充分重
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收到《关注函》后,公司除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重新深入学习《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外,
还邀请公司审计机构对财务人员进行了培训,提高财务人员的专业水平,加强财
务部会计核算,对各项财务核算进行反复的复核,提升财务核算的真实性和准确
性,杜绝上述事项再次发生。
(4)问询函
2014年5月28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出的《关于对浙江金固股份有
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4】第49号),指出公司在筹划非公开发行
股份事项临时停牌期间,公司所在地及周边地区账户中有部分投资者在股票停牌
前交易量较大,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主要包括就信息是否泄密进行严肃自查,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内幕信息知情
人与附件中所列投资者是否存在关联关系,附件所列投资者是否为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份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014年6月3日,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出具《关于对<深
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复函》(浙金固【2014】第11号),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
注的问题逐一进行了回复说明。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
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公司于2010年11月10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制订了《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管理制度》,并于2012年4月19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
五次会议修订了该制度。制度中明确了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规定
了内幕信息的审批和登记备案制度、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在内幕信息及知情人
管理制度的执行方面,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规定的要求,对内
幕信息的内部流转、披露实施了有效监管,同时公司不定期组织董监高、实际控
制人及其它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就防控内幕交易进行培训。
(5)年报问询函
2015年4月24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出的《关于对浙江金固股份有
限公司2014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5】第 48 号),要求公司
就深交所在2014年年报审查中发现的问题作出书面说明,主要包括对子公司超出
额度发生的担保、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与营业收入增长幅度存在较大差异的原
因、预付款大幅下降的原因、存货余额大幅增长原因及说明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
是否充足、应付票据余额较高的原因、毛利率增长的原因、子公司出现微利或亏
损的原因、销售费用与营业收入增长幅度不一致的原因等。
2015年4月29日,公司出具《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的复函》
(浙金固【2015】第9号),就深交所提出的问题进行了回复。
(6)问询函
2015年5月15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出的《关于对浙江金固股份有
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5】第140号),指出公司股票自2015年3
月13日以来,涨幅较大,要求公司进行自查并做出书面说明,主要包括公司前期
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公司经营情况及内外部经营环境是否
或预计将要发生重大变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是否存在或者
筹划关于公司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在此期间是否买卖公司股票;近期公
共媒体是否报道了其他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
重大信息。
2015年5月19日,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出具《关于对<
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复函》(浙金固【2015】第10号),对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注的问题逐一进行了回复说明。
(7)关注函
2015年10月15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出的《关于对浙江金固股份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孙兴源的监管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5】第479号),《关注
函》指出,公司的副总经理孙兴源于2015年3月10日卖出公司股票,又于2015年9
月9日买入公司股票,上述股票买卖行为构成《证券法》第四十七条所界定的短
线交易。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对此高度关注,要求孙兴源充分重视上述问题,
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同时,提醒: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收到《关注函》后,公司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重新深入学习了《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的规定,副总经理孙兴源先生也于2015年11月27日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了辞职报
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11月28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
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关于公司副总经理辞职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5-093)。
三、 公司最近五年被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采取的监管措施具体如下:
(1)监管关注函
2015年12月21日,公司收到浙江证监局发出的《上市公司监管关注函》(浙
证监上市字【2015】128号),《关注函》指出,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特维轮网络
科技(杭州)有限公司在其官方认证的微信公众号中发布的微信信息与公司法定
信息披露内容不符,要求公司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加强涉及子公司的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的执行,并按公司制度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
理。
收到《关注函》后,公司已对特维轮网络科技(杭州)有限公司的负责人进
行了警示谈话和内部处罚,并对微信公众号中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相符的微信
信息进行了删除。同时公司也约谈了各子公司负责人,指示他们学习信息披露相
关规则,并要求他们无论是否以公司、子公司或个人名义对外发布与公司有关的
信息均需公司证券部预先审核。公司此后也将严格控制、预审官网、公司及子公
司微信公众号等媒介的信息发布内容,确保信息披露的一致性,杜绝此类事件的
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浙江金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