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路桥:《公司章程》修订前后对照表

来源:深交所 2016-02-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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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前后对照表

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公路、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公路、桥梁、隧道、市

桥梁、隧道、市政工程、给排水工程、

政工程、给排水工程、交通安全设施、机电通讯、绿化、

交通安全设施、机电通讯、绿化、公路

公路维护保养;项目投资及项目建设管理服务;工程机

维护保养;项目投资及项目建设管理服

第十三 械、建筑材料租赁,工程机械、车辆维修;生产出售

务;工程机械、建筑材料租赁,工程机

条 商品混凝土,商品砂浆和提供混凝土运输和泵送服务。

械、车辆维修。承包境外公路工程及境

承包境外公路工程及境内国际招标工程及所需设备材

内国际招标工程及所需设备材料出口、

料出口、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

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

房屋建筑施工、勘测设计。

务人员。房屋建筑施工、勘测设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何担保;

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供的任何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担保;

第四十 象提供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一条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净资产 10%的担保; 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七)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提供的担保。 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上述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

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

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即 6 定人数的 2/3(即 6 人)时;

第四十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条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

额的 1/3 时; 求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六)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六)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召开 情形。

时; 临时股东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或董事会在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地点。

……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

上市公司应通过多种形式向中小投资 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

者做好议案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并在股 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

东大会召开前三个交易日内至少刊登 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

一次股东大会提示性公告。 为出席。

公司应通过多种形式向中小投资者做好议案的宣传和

解释工作,并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三个交易日内至少刊登

一次股东大会提示性公告。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

应进行网络投票,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并公

开披露单独计票结果。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

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应当对公司 利益;……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已发行的股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份达到 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 日内,向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

书面通知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

卖公司的股票。股东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

他人共同持有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 5%后,其所持公

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 5%,应当依照前

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

公告后 2 日内,不得再行买卖公司的股票。

投资者违反上述规定,在购买、控制公司股份过程中

第三十

未依法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或者在信息披露义务过

七条

程中存在虚假陈述、重大误导、遗漏的,构成恶意违

法收购,应承担如下法律责任:

(1)公司董事会及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追究其法律责任。公司其他股

东有权要求其赔偿因其违法收购而造成的所有经济损

失(含直接和间接损失)。

(2)投资者违反上述规定购买、控制公司股份的,视

为放弃表决权,其所持或所控制股票不享有表决权,

公司董事会有权拒绝其行使除领取股利以外的其他股

东权利。

注:本章程所述购买、控制公司股份,指该投资者单独

持有、合并持有、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

通过一致行动共同持有、通过其他法人自然人间接持有

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以及其他实际控制公司股份的情形。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

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

第七十 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包括提供 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

九条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 息技术手段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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