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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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1-2
二、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
3-7
价报告
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二○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报告正文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和信专字(2016)第 000036 号
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核了后附的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龄宝公
司)管理层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对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与财
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作出的认定。
一、管理层的责任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设计、实施和维护有效的内部
控制,并评估其有效性是保龄宝公司管理层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鉴
证意见。
三、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
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上述规定要求我们计划和
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
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测试和评价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
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
理的基础。
四、重大固有限制的说明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限制,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
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降低对控制政策、程序遵循的程度,
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五、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保龄宝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
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报告正文
本结论是在受到鉴证报告中指出的固有限制的条件下形成的。
六、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保龄宝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保龄宝公司年度报告的附加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起
报送并对外披露。
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刘学伟
中国济南
中国注册会计师:姜 峰
2016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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