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对国药股份第六届董事会
第七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作为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六届
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一、对公司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议了本次《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修订议案,我们认
为本次经营范围增加销售“卫生用品”及“售后服务”符合相关规定;
本次修订能够进一步增进公司的业务发展,不会对公司所有者权益、
净利润等指标产生重大影响。董事会对该事项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同意
本次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的修订。
二、对《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为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的关联交易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于 2016 年 2 月 24 日召开国药股份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
议,针对其审议的《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药集团财务有
限公司为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的关联交易议案》以及与该议案相关的协
议、资料报告等事项,经过认真研究讨论,我们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1)国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作为一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
员会批准的规范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为本公司及其
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双方拟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定
价原则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国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基本情况》报告充分反映了财务
有限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作为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其
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措施都受到中国
银监会的严格监管。在上述风险控制的条件下,同意财务有限公司向
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提供相关金融服务。
(4)国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为国药股份公司提供办理存款、票
据、结算及其它金融服务,有利于提高公司风险管控水平、提高资金
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为公司的发展提供稳定的资金
支持和畅通的融资渠道,并有助于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及资金成本,
符合公司及股东利益。同意财务有限公司向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提供
相关金融服务。
三、对《国药股份拟向控股子公司国药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贷
款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向国药物流发放的委托贷款进行展期,能够满足国药物
流业务发展对资金的需求,有利于节约财务成本,降低财务费用,不
会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四、对《国药股份拟向控股子公司国瑞药业有限公司申请委托贷
款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向控股子公司国瑞药业有限公司申请委托贷款能够满
足公司业务发展对资金的需求,并且贷款利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
利率,有利于节约财务成本,降低财务费用,不会损害非关联股东的
利益。
五、对《国药股份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我 们 认 真 审 议 了 《国药股份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
代表的议案》,认为朱 霖 女 士 、周 宇 霞 女 士 具 有 较 强 的 工 作 责 任
感,尽职尽责、严于律己,管理能力强、专业突出,具备相
关的财务和法律背景,同意聘任朱霖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
书,聘任周宇霞女士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六、对《国药股份关于实际控制人变更相关承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针对公司 实际控 制人国药 集团变 更相关承 诺事项 ,我们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实际控制人国药集团延期履行相关承诺事项
有 助 于 解 决 国 药 股 份 与 国 药 控 股 存 在 的 同 业 竞 争 问 题 ,符 合
公 司 目 前 实 际 情 况 及 长 远 利 益 ,不 存 在 损 害 公 司 和 其 他 股 东
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签字:
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