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函
在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
次会议召开之前,公司董事会已事先向本人提交了《关于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公司采取的措施的议案》、《公司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确保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
联交易填补回报措施得以切实履行的承诺的议案》及其相关资料。根
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上述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我们认
为:
为保障公司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根据《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
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
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2015]31
号)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起草了《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
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公司采取的措施》及《盛达矿
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确保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填补回报措施得以切实履行的承诺》。公司
已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的相关风险进行了提示,同时,
为降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可能导致的对公司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公
1
司拟通过大力发展主营业务提高公司整体市场竞争力和盈利能力、加
强募集资金管理、完善利润分配等措施,以提高对股东的即期回报,
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或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提示及公司采取的措施的议案》和《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确
保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填补回报措施得以
切实履行的承诺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赵荣春、严复海、赵元丽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日二〇二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