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
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电脑”)拟换股合并长
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信息”、“上市公司”)及重大资产置
换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
次重大资产重组”)。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子”)为长城电脑实际控
制人、长城信息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根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之规定,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现就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
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说明如下:
一、长城信息关于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
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
形的说明:
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以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
侦查,最近三年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的情况。故上市公司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
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
形。
二、长城电脑关于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
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
形的说明:
长城电脑及长城电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长城电脑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以及长城电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
查,最近三年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的情况,故长城电脑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
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三、其他参与方关于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
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情形的说明:
经其他各参与方确认,各参与方及其经办人员,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资产重组
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最近三年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
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也未涉及任何与经济纠纷有关的
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故上述各参与方及其经办人员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
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依
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
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之签署页)
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2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