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云机场:关于确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董事会决议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2-24 11: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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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004 股票简称:白云机场 公告编号:2016-008

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确定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由公司董事长召集,广州白云国际机场

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于 2016 年 2 月 19

-23 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董事会应到董事 9 人,参加本

次会议并进行表决的董事 9 人,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审议通过了《关于

确定白云机场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公司拟向非特定对

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次公开发行的具体方案如下:

1.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的证券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2. 发行规模

本次可转债总额为人民币 35 亿元(包括发行费用)。

3. 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可转债每张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按面值发行。

4. 债券期限

本次可转债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 5 年。

5. 债券利率

第一年 0.2%,第二年 0.4%,第三年 1.0%,第四年 1.2%,第五年

1.5% 。

6. 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本次可

转债发行首日。

年利息计算公式为:

I=b×i,其中:

I:指年支付的利息额

b: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

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

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已转换或已申请转换为公司

股票的可转债不享受当年度利息。

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

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

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在本次可转债到期日之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公司将偿还所有到期

未转股的可转债本金及最后一年利息。

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7. 转股期限

本次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

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

8. 转股价格的确定

本次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 12.88 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

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

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

该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9. 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因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

括因可转债转股增加的股本)、配股或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使公司股

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

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发现金股利:P1= 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 为初始转股价,n 为送股率,k 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

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 为每股现金股利,P1 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

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

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

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

换股票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本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

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

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可转债持有

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

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

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10. 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 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二十个连续交易日中

至少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 90%时,公司董事会有

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该方案须经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

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

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

一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

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日及之后的交

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 修正程序

公司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

及暂停转股期间。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

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

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11. 转股股数确定方式

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

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其中:V 为可转债持有人

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P 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转

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

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

付该可转债余额及该余额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12. 赎回条款

(1) 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可转债票面面

值上浮 6%(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

转债。

(2) 有条件赎回条款

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

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 A 股可

转债:①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

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②

当本次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 万元时。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

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

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

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13. 回售条款

(1) 有条件回售条款

公司股票在本次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

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的 103%(含当期利息)的价格回

售给公司。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红股、转增股

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

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

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

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

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

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

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

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 附加回售条款

若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

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

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

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全部或部分其

持有的可转债按照 103 元(含当期应计利息)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

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

售,本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14. 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本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

益,在股利分配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享受当期股利。

15. 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可转债向本公司原 A 股股东优先配售,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

(含原 A 股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通过

上交所交易系统发售与网下对机构投资者配售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

行。认购不足 35 亿元的余额由承销团包销。原 A 股股东优先配售后

余额部分网下发行和网上发行预设的发行数量比例为 80%:20%。如

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申购与网下申购数量累计之和超过原 A

股股东行使优先配售后剩余的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数量,则原 A 股股东

优先申购获得足额配售外,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优先配售后的余

额和网上、网下实际申购情况,按照网上发行中签率和网下配售比例

趋于一致的原则确定最终的网上和网下发行数量。

本次可转债发行对象包括: 1)向发行人的原 A 股股东优先配售:

发行公告公布的股权登记日(即 2016 年 2 月 25 日,T-1 日)收市后

登记在册的发行人 A 股股东。(2)网下发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批准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和法律法规允许申购的法

人,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机构投资者。(3)网上发行:中华

人民共和国境内持有上交所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

等(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16. 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可转债给予原股东优先配售权,原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原

股东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和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采用网下

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

结合的方式进行,余额由承销团包销。

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本次可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2016

年 2 月 25 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有发行人 A 股股份数按每股配售

3.043 元面值可转债的比例计算可配售可转债的金额,并按 1,000 元

/手的比例转换为手数,每 1 手为一个申购单位,网上优先配售不足

1 手的部分按照精确算法取整。

17. 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①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②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息;

③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④其他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

(2)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①债券发行人董事会提议;

②单独或合计持有 10%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的持有人书面提议;

③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3)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①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发行人董事会负责召集和主持;

②发行人董事会应在发出或收到本条款所述提议之日起 30 日内

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发行人董事会应于会议召开前 15 日以书面形

式向全体债券持有人及有关出席对象发送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应至少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一种报刊和/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予以公告。

会议通知应注明开会的具体时间、地点、内容、方式等事项,上述事

项由公司董事会确定。

(4)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出席人员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在债券持有人会议登记日登记在册的

债券持有人有权出席或者委托代理人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

决权。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也可以在按照相关监

管规则提出议案供会议讨论决定,但没有表决权:债券发行人;其他

重要关联方。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律师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对会议的召集、

召开、表决程序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等事项出具见证意见。

(5)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程序

①先由会议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会议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律师见证后形成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

②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主持。在公司董事长未能主持大

会的情况下,由董事长授权董事主持;如果公司董事长和董事长授权

董事均未能主持会议,则由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债券面

值总额 50%以上多数(不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债券持有人作为该次债

券持有人会议的主持人。

③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

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债券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6)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与决议

①债券持有人会议进行表决时,以每一张债券面额为一表决权。

②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③债券持有人会议须经出席会议的持有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

公司债券过半数未偿还债券面值的债券持有人同意方能形成有效决

议。

④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

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⑤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经表决通过后生效,但其中需中国证监会

或其他有权机构批准的,自批准之日或相关批准另行确定的日期起生

效。

⑥除非另有明确约定对反对者或未参加会议者进行特别补偿外,

决议对全体债券持有人具有同等效力。

⑦债券持有人会议做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以公告形式通知债券

持有人,并负责执行会议决议。

(7)债券持有人认购或以其他方式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

债券,即视为同意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18. 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35 亿元人民币,本次可转债募

集的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白云机场扩建工程航站区工程

项目。

本次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如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时

间与项目实施进度不一致,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以其他资金先行

投入,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19. 担保

本次可转债未提供担保。

20.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有效期限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有效期为 12 个月,自 2015

年 4 月 21 日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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