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
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作为
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股东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本次改聘
会计师事务所情况进行了核查与落实,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其执业团队在为公司提供审
计服务工作中,体现出了良好的执业水平及职业道德,出具的财务报告能
够真实、准确、客观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能够满足公司2015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控审计工作要求;另外,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改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告及内控审计机构。
独立董事:吴尚杰 王爱华 王炬香
二○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