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之专项核查意见
大成西意字〔2016〕第12号
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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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 Salans FMC SNR Denton McKenna L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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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之专项核查意见
大成西意字〔2016〕第12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通股份”或“公司”)的委托,并根据公司与本所签订的《法
律服务合同》,作为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
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就“上证公函【2016】
0127号”《关于对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
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所
涉法律问题进行了专项核查,现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回复函》问题3:
预案披露,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与部分募集配套资金互为前提条件。募集
配套资金认购方西安领浩成立于2016年1月,正在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
请补充披露:(1)西安领浩备案程序进展情况,是否存在重大障碍;(2)西安
领浩各出资人是否已实际出资,出资来源;(3)结合上述情况,具体分析配套
募集资金不成功或者规模缩减的风险;(4)是否存在因募集配套资金失败导致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终止的可能,如有,请进行重大风险提示,请财务顾问和律师
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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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一)西安领浩备案程序进展情况,是否存在重大障碍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
金备案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需要先向中国证券投资基
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并在私募基金
募集完毕后 20 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
1. 西安领浩及其普通合伙人西安领庆符合其成立时关于私募股权基金备案
的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
1.1 西安领庆于 2016 年 1 月 5 日成立,西安领浩于 2016 年 1 月 14 日成立。
1.2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各类私募基金管
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报送以下基本信息:
(1)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2)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3)
主要股东或者合伙人名单;(4)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5)基金业协会规
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齐备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通过
网站公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
手续。
西安领庆已具备上述规定所需报送材料。
1.3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各类私募基金募
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报送
以下基本信息:(1)主要投资方向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明的基金类别;(2)
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资金募集过程中向投资者提供基金招募说明
书的,应当报送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公司、合伙等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还
应当报送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3)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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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托管机构托管基金财产的,还应当报送托管协议;(4)
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备案材料齐备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
告私募基金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
根据上述规定,基金业协会应在西安领浩的备案材料齐备后的 20 个工作日
内,为西安领浩办结备案手续。
综上,西安领浩及其普通合伙人西安领庆符合其成立时关于私募股权基金备
案的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
2. 关于是否符合 2016 年 2 月 5 日《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若干事项的公告》的相关规定情况
2016 年 2 月 5 日,基金业协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
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中基协发〔2016〕4 号,以下简称“《公告》”),取消
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加强了信息报送,要求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或
重大事项变更时提交法律意见书,同时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的从业资格提
出了要求。
根据该《公告》的相关规定,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
理人,其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
副总经理、合规或风控负责人等)均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根据西安领庆的工商登记资料,其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为邱俊峰,执行事
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为吴智,邱俊峰及吴智目前并不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针对新颁布的《公告》的相关要求,西安领庆正在积极的调整其高管人员,
以符合上述规定中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要求。西安领浩及西安
领庆均出具了相关承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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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企业将严格遵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
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
干事项的公告》等相关规定,在本次重组方案实施前完成私募投资基金的备案。
如因本企业原因造成私募投资基金备案不能及时完成,影响本次重组的实施
的,本企业愿意赔偿因此给本次重组其他主体造成的损失,并承担本次重组相关
协议项下的违约责任。
目前西安领浩的普通合伙人西安领庆正在按照《公告》的相关规定调整其高
管人员,并正在准备申请登记的相关资料,待上述准备工作完成后将着手进行私
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
(二)西安领浩各出资人是否已实际出资及出资来源
1.西安领浩各出资人尚未实际出资
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西安领浩各股东方尚未实际缴纳出资。西安领
浩的普通合伙人为西安领庆,认缴出资额 10 万元;西安领浩的有限合伙人为邱
俊峰,认缴出资额 34,990 万元。
根据对西安领庆各出资人的访谈和其填写的《关键自然人调查表》,西安领
庆全体股东莫兆杰、谭大平、虞晓江、杨彦、吴智和邱俊峰确认本次出资的资金
均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西安领庆认缴的出资额较小,预计缴纳不存在障碍。
根据西安领庆全体股东以及有限合伙人邱俊峰出具的承诺函,各出资人承诺
将严格按照西安领浩合伙协议之约定按时、足额缴付出资。
2. 西安领浩各出资人的出资来源
2.1 根据对西安领庆全体股东莫兆杰、谭大平、虞晓江、杨彦、吴智和邱俊
峰的访谈和其填写的《关键自然人调查表》,并结合西安领庆全体股东出具的承
诺函,西安领庆全体股本次出资的资金均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且来源正常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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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不存在博通股份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股东为领浩
资产管理提供财务资助、担保或者补偿的情形,本次配套融资认购不存在代持情
况,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亦不存在利用杠杆或其他结构化的方式进行
融资的情形。
2.2 根据对邱俊峰的访谈及其填写的《关键自然人调查表》,本次缴付出资
的 34,990 万元全部系邱俊峰多年来的经商和股权投资所得利润与分红,全部系
自有资金。
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邱俊峰对外投资企业情况具体如下:
如上表所示,邱俊峰直接持有青海省奥凯煤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99%的股
权,间接持有四川奥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98.70%的股权,间接持有上海蓉城奥
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98.99%的股权,间接持有青海圣雄矿业有限公司 48.51%的
股权,间接持有青海中奥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48.51%的股权,间接持有青海大美
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18.89%的股权。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根据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青海省奥凯煤业发展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 7,000 万元,资产总额 218,988.05 万元、净资产
161,735.43 万元;四川奥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33,000 万元,资产总额
91,598.84 万元、净资产 36,168.95 万元;上海蓉城奥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注册
资本 10,000 万元,资产总额 16,158.18 万元、净资产 3,880.42 万元。
根据邱俊峰出具的承诺函:本人通过认购西安领浩合伙份额而间接认购本次
配套融资的资金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且来源正常合法,不存在博通股份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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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股东为本人提供财务资助、担保或者
补偿的情形,本次配套融资认购不存在代持情况,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亦不存在利用杠杆或其他结构化的方式进行融资的情形,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认
购的相关规定。
(三)结合上述情况,具体分析配套募集资金不成功或者规模缩减的风险
1.本次交易设置用于支付现金对价部分的募集配套资金与本次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互为前提条件条款的原因
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为 73.93%,远高于软件及
信息技术服务业上市公司平均 27.07%的资产负债率水平及教育行业上市公司平
均 28.68%的资产负债率水平,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处于较高的水平。若本次
交易在极端情况下配套资金全部不成功,上市公司需要自筹资金 6,000 万元用于
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公司自筹资金支付现金对价的压力很大,且不利于公
司未来的可持续性发展。因此,本次交易设置了用于支付现金对价部分的募集配
套资金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互为前提条件条款,主要目的系防止
在极端情况下,本次交易配套资金全部不成功,上市公司需要自筹资金支付现金
对价带来的不利影响。
2. 触发上述条款的可能性
(1)配套资金认购方的资金实力
西安领浩的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额 34,990 万元,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具
体请详见本题答复之“(二)西安领浩各出资人的实际出资及出资来源”。
(2)本次交易配套资金优先支付现金对价的安排
本次交易方案对募集配套资金的使用顺序做出了较为明确的安排。本次交易
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 33,000.00 万元,在扣除中介费用及发行费用后优先用
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其次用于募投项目,并按照实际需要自行调整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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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金及偿还债务的具体使用安排。
通过上述安排可以进一步保证即使在配套资金部分成功的情况下,仍可以保
证优先用于支付现金对价,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本次交易的成功性。
(四)风险提示
虽然本次交易的配套资金认购方西安领浩的有限合伙人具有较强的资金实
力和认购意愿,且本次交易设置了募集资金优先支付现金对价的安排从而在一定
程度上保证了本次交易的成功性,但仍然存在因资本市场剧烈波动导致股价大幅
下跌或西安领浩有限合伙人特殊情况下资金不能及时到位而导致本次交易失败
的风险。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1)西安领庆正在按照《公告》的相关规定调整其
高管人员,并正在准备申请登记所需的相关资料,且西安领浩及其普通合伙人西
安领庆均出具承诺将在本次重组方案实施前完成私募投资基金的备案,预计不存
在重大障碍;(2)西安领浩各出资人尚未出资到位,各出资人均承诺将严格按
照西安领浩合伙协议之约定按时、足额缴付出资,各出资人的出资均为自有资金;
(3)本次交易配套资金认购方的资金实力较强且配套资金优先支付现金对价的
安排,减少了因募集配套资金失败导致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终止的可能,且相关风
险提示已补充披露。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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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对西安博通资讯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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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负责人:
尉建锋
经办律师:
陈 洁
姚 铟
2016 年 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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