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作为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
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在审慎查验的基础上,对公司有关事项做出专项说明和
发表相关独立意见如下:
1、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
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
象亦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
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
的授予安排、解锁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锁定期、解锁
期、解锁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
提高激励对象的积极性,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6、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
议表决。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实施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独立董事:刘先林 邬伦 叶金福
2016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