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69 证券简称:天晟新材 公告编号:2016-013
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会议召开地点:常州市天宁经济开发区龙锦路 508 号常州天晟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106
3、会议召开时间:
①现场会议时间:2016 年 2 月 22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②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2 月 22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2 月 21 日 15:00 至 2016 年 2 月 22 日 15:00 的任意
时间。
4、召集人: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吴海宙先生
6、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39
人,所持股份 98,414,81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0.1900%,其中:出席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6 人,所持股份 48,785,48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4.9656%;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33 人,所持股份 49,629,32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5.2245%。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 48,016,636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4.7297%。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
长吴海宙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
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到会见证。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通过了下列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现场表决结果:同意48,785,486 股,反对0股,弃权0股。
网络表决结果:同意49,626,326股,反对3,00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同意98,411,8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0%;
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0%;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率低于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48,013,6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8%;反对3,00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现场表决结果:同意48,785,486 股,反对0股,弃权0股。
网络表决结果:同意49,398,595股,反对3,000股,弃权227,731股。
表决结果:同意98,184,0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656%;
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0%;弃权227,731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7,7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314%。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率低于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47,785,9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195%;反对3,00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2%;弃权227,73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7,7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743%。
(三)审议通过《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
办法》;
现场表决结果:同意48,785,486 股,反对0股,弃权0股。
网络表决结果:同意49,398,595股,反对3,000股,弃权227,731股。
表决结果:同意98,184,0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656%;
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0%;弃权227,731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7,7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314%。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率低于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47,785,9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195%;反对3,00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2%;弃权227,73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7,7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743%。
为了切实维护公司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充分尊重中小股东的利益诉
求,公司控股股东吴海宙先生、吕泽伟先生、孙剑先生针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回
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张隽律师、费夏琦律师现场见证并
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如下: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