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方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首
航节能”)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规定,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
议通过的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相关事项进行了讨论,耿建新先生、龚国伟先
生和张学勇先生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已经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鉴于近
期证券市场出现了较大变化,为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顺利进行,公司董事会对
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发行数量、募集资金规模等内容进
行了调整。
我们认为:
(一)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调整是基于近期国内证券市场的变化
及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的,有利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顺利实施,符合公司的
长远发展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二)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对象涉及的相关事项,已经本次董事会
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法定程序。公司与本次发行对象均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股
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与原认购对象施晓烨签订了终止协议,约定解除原《认
购协议》。
耿建新先生、龚国伟先生和张学勇先生同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
议审议通过的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等相关事项,同意将调整后的非公开
发行股票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
实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调整非公
开发行方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耿建新 龚国伟 张学勇
2016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