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公司为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做为公司的独立
董事, 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华祺投资有
限责任公司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申请 15,000 万元贷款提
供担保的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华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本次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申
请 15,000 万元贷款是为了其全资子公司宁夏中利腾晖新能源有限公司提前归还
融资租赁借款的事项,并能够解除公司为宁夏中利腾晖新能源有限公司就融资租
赁提供的相关担保责任义务。公司为华祺公司申请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有利于其
节约融资租赁利息,降低经营成本。此次担保事项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不存在违法担保行为,不存在损害公
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将上述担保事项提交公司临时股东大会予以审议。
独立董事:耿小平、张圣怀、李华杰、吴秋兰、陈巍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