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
并认可,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
案的议案》、《关于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等与
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及文件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得到我们事前审查和认可,我们
同意将本次发行的相关事项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认为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公司本次非
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方案和预案符合前述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方式公平、公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认为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适
当,定价的原则和依据合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切实可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市场前景良好。本次发行完成后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
盈利能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
4、公司制定的关于本次发行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有利于提升公司整体实力,
实现可持续发展,有利于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5、公司审议本次发行相关事项的董事会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
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秦 华 秦书尧 王全宁
2016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