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
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作为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
态度,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实施对浙江精雷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并意向收购部分股权的独立
意见
公司本次交易标的公司为浙江精雷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交易价格是以评估机
构评估确定的评估值作为定价依据,本次交易的价格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公
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本着对全体投资者负责的原则,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
们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公司发展新能源汽车热管理系统的长远规划,有利于形成
协同效应,打开产业空间。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易相关议案的表决程
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基于上述理由,我们同意将本次交易相
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关联交易议案时,相关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关联交
易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述关联交易遵循客观、
公允、合理的原则,利于公司长远发展,没有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尤其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上述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三、 关于公司提名马永义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同意提名马永义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该候选人的提名
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其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的条件,
能够胜任所聘岗位,并没有发现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受
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等情形,任职条件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独立董事:陈威如、陈江平、吕伟
2016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