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源技术: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2-19 18: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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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

《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北京市纵横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烟台龙源电

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

加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所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公告材料随同其他需要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本所审验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资料,并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等事项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查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已于 2016 年 1 月 19 日在巨潮网上刊

登。上述通知列明了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会议拟审议议案、股东大

会登记办法等重大会议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召开方式为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 年 2

月 19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6 年 2

月 18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2 月 19 日下午 15:00。

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为:2016 年 2 月 19 日下午 14:00,会议地

点为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时代酒店。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实际召开时间、地点及股东参加会议的方式

符合会议通知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见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9 人,代表

股份 244,786,34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7.6966%。其中,出席本

次会议的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 6 人,所持(或

代理)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256,74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2449%。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

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

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 6 人,代表公司股份为 1,256,743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2449%。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

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经核查,本次会议没有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发生重复投票的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提

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

序,采取记名方式,就拟审议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当场公布了表

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

议。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未列名的事项进行表决。

经见证,本所确认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如下表决结果:

1、关于选举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1关于选举唐超雄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243,538,400股赞成。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8,800

股赞成。

本项议案赞成票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获得通过。

1.2关于选举杨怀亮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243,538,400股赞成。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8,800

股赞成。

本项议案赞成票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获得通过。

2、关于选举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243,563,400股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5004%;1,222,943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96%;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

33,80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2.6895%;1,222,943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

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105%;0股弃权,占

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项议案赞成票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获得通过。

3、关于修订《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243,563,400股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5004%;1,222,943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96%;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

33,80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2.6895%;1,222,943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

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105%;0股弃权,占

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项议案赞成票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获得通过。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

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承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无副本。

本页无正文,为《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纵横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张京娜、付星利

2016 年 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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