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
《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北京市纵横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烟台龙源电
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
加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所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公告材料随同其他需要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本所审验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资料,并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等事项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查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已于 2016 年 1 月 19 日在巨潮网上刊
登。上述通知列明了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会议拟审议议案、股东大
会登记办法等重大会议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召开方式为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 年 2
月 19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6 年 2
月 18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2 月 19 日下午 15:00。
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为:2016 年 2 月 19 日下午 14:00,会议地
点为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时代酒店。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实际召开时间、地点及股东参加会议的方式
符合会议通知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见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9 人,代表
股份 244,786,34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7.6966%。其中,出席本
次会议的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 6 人,所持(或
代理)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256,74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2449%。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
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
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 6 人,代表公司股份为 1,256,743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2449%。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
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经核查,本次会议没有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发生重复投票的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提
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
序,采取记名方式,就拟审议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当场公布了表
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
议。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未列名的事项进行表决。
经见证,本所确认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如下表决结果:
1、关于选举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1关于选举唐超雄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243,538,400股赞成。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8,800
股赞成。
本项议案赞成票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获得通过。
1.2关于选举杨怀亮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243,538,400股赞成。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8,800
股赞成。
本项议案赞成票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获得通过。
2、关于选举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243,563,400股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5004%;1,222,943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96%;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
33,80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2.6895%;1,222,943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
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105%;0股弃权,占
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项议案赞成票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获得通过。
3、关于修订《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243,563,400股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5004%;1,222,943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96%;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
33,80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2.6895%;1,222,943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
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105%;0股弃权,占
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项议案赞成票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获得通过。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
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承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无副本。
本页无正文,为《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纵横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张京娜、付星利
2016 年 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