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洁家纺: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2-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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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李强、孙菁菁出席公司 2016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16年2

月2日刊登于《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6年2月19日在长沙市金星中路528号茉莉花国

际酒店15楼国际厅召开。会议同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2月19日(星期五)上午

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16年2月18日下午15:00至2016年2月19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与召开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

列明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1、根据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身份证、股东账户卡等材料,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为1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59,584,400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7.8677%。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

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6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89%。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

东大会审议的提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表决

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59,644,400 票,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票为 0 票,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为 0 票,占参加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859,215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100%;反对 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0%;弃权 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0%。

2、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1)发行股票种类和面值

表决结果:同意 459,644,400 票,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票为 0 票,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为 0 票,占参加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859,215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股份数的100%;反对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

弃权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

(2)发行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 459,644,400 票,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票为 0 票,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为 0 票,占参加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859,215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股份数的100%;反对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

弃权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

(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 459,644,400 票,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票为 0 票,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为 0 票,占参加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859,215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100%;反对 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0%;弃权 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0%。

(4)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表决结果:同意 459,644,400 票,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票为 0 票,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为 0 票,占参加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859,215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股份数的100%;反对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

弃权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

(5)发行数量

表决结果:同意 459,644,400 票,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票为 0 票,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为 0 票,占参加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859,215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股份数的100%;反对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

弃权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

(6)锁定期安排

表决结果:同意 459,644,400 票,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票为 0 票,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为 0 票,占参加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859,215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股份数的100%;反对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

弃权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

(7)本次发行前的滚存利润的安排

表决结果:同意 459,644,400 票,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票为 0 票,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为 0 票,占参加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859,215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股份数的100%;反对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

弃权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

(8)上市地点

表决结果:同意 459,644,400 票,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票为 0 票,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为 0 票,占参加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859,215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股份数的100%;反对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

弃权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

(9)本次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

表决结果:同意 459,644,400 票,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票为 0 票,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为 0 票,占参加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859,215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股份数的100%;反对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

弃权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

(10)募集资金用途

表决结果:同意 459,644,400 票,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票为 0 票,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为 0 票,占参加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859,215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股份数的100%;反对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

弃权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59,644,400 票,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票为 0 票,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为 0 票,占参加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859,215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股份数的100%;反对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

弃权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报告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459,644,400 票,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票为 0 票,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为 0 票,占参加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859,215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股份数的100%;反对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

弃权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及填补措施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59,644,400 票,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票为 0 票,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为 0 票,占参加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859,215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股份数的100%;反对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

弃权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

即期回报填补措施承诺的议案》;

表决结果:股东姜天武、李菁、李军、张爱纯、李建伟、涂云华、伍伟回

避本议案表决。同意 2,859,215 票,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票为 0 票,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为 0 票,占参加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859,215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股份数的100%;反对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

弃权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59,644,400 票,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票为 0 票,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为 0 票,占参加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859,215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股份数的100%;反对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

弃权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

8、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

票相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59,644,400 票,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票为 0 票,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为 0 票,占参加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859,215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股份数的100%;反对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

弃权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

9、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59,644,400 票,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票为 0 票,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为 0 票,占参加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859,215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股份数的100%;反对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

弃权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 年-2017 年)>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59,644,400 票,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票为 0 票,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为 0 票,占参加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859,215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股份数的100%;反对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

弃权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

1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59,644,400 票,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票为 0 票,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为 0 票,占参加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859,215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股份数的100%;反对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

弃权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

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负责人:袁学良 李 强、孙菁菁

二○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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