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明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广东明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广东明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
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认真负责的态度,我们在充分了解财务负责人候选人
资格条件、任职能力等情况的基础上,仔细审阅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
会议《关于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1、本次聘任岑嘉文女士为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提名、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2、经审核,岑嘉文女士具备履行财务负责人职责所必需的资格与能力,未
发现岑嘉文女士有《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情
形;
3、本次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聘任岑嘉文女士为公司财务负责人,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决议
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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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明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明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白 华 李广众 于海涌
2016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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