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澳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上交所 2016-02-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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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规

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

﹝2003﹞56 号)、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证监发﹝2005﹞120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浙江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三届十八

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意向书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独立第三方签署重大资产重组意向书,拟以自筹现金的方式购买标的

公司的控股权,是为了寻求在营销渠道、设计研发、人才资源等多方面的提升,

增强公司竞争力,巩固和提升公司的行业地位,为公司股东创造更多的投资回报。

本次意向书签署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申请公司股票延期复牌事项的独立意见

1、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期间,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组织有关各方积极有序地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

各项工作,公司董事会在股票停牌期间,充分关注事项进展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并根据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停牌期间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重大资产重组进

展公告;

2、由于本次交易涉及境外并购,所涉及的尽职调查、审计、评估等工作量

较大,工作程序较复杂,所需要的沟通、文件传递、材料翻译等也需要耗费更多

的时间。因此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会需要较长的时间,所涉及的相关工作正在进行

中,尚未最终完成,重组方案涉及的相关问题尚需与交易对方进一步沟通、协商,

相关事项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3、为保证公平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因信息的不确定性导致公

司股票价格的异常波动,同意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自 2016 年

3 月 8 日起延期复牌不超过 2 个月;

4、审议该项议案时,表决程序等符合《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 等规定,

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对该

项议案表示同意。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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