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喜控股: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16年2月)

来源:深交所 2016-02-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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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16 年 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有

效、合理的使用资金,使资金的时间价值最大化,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分众传媒信息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

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以盈利或保值增值为目的的投资

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除担保以外的项目投资、资产经营、证券投

资、风险投资、融资贷款、资产处置等事项。

第三条 对外投资遵循的基本原则:公司的投资应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符

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合理配置企业

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公司的投资必须注重风险,保证资金的

安全运行。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简称子公司,

下同)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公

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裁

工作细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七条 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

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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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五百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所述的交易包括如下事项:(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2)对外

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3)提供财务资

助;(4)提供担保;(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6)签订管理方面的

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8)债权

或者债务重组;(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10)签订许可协议;

(11)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

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

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

计算的原则使用本项的规定;已按照本项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八条 对外投资事项在如下标准内,董事会有权作出决策;但若《公司章

程》已规定相关事项属于股东大会的决策权限的,则由股东大会决

定: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一百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对外投资低于上述标准的,授权董事长决策。董事长可根据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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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将低于上述标准的具体交易授权给公司经

营管理团队成员决策。

第九条 本公司或本公司的子公司(包括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予、垫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对拟购买本公司股份的

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投委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

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

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为公司董事会的专门议事机构,负责统筹、

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十二条 董事长为公司投委会主席,是公司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责任人,主

要负责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经筛选后

建立项目库,提出投资建议。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投资后续管理部门,行政部为固定资产投资

实施部门,董事会办公室为对外投资前期调研、论证部门。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参与研究、制订公司发展战略,对重大投资项目

进行效益评估、审议并提出建议;对公司对外的担保以外的项目投

资、资产经营、证券投资、风险投资、融资贷款、资产处置等项目

负责进行预选、策划、论证、筹备;财务部对子公司及控股公司进

行责任目标管理考核。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负责协同相关方面办理出资

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法律部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协议、合同和重要相关信函、章程

等的法律审核。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投资项目的出资额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审议该项投资

的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的组织和筹备。

董事会会议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表决并形成决议。决议同意出资的,

由董事长或授权代表签署相关投资合同或协议后,并授权公司相关

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八条 公司投资项目的出资额在股东大会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需先行召开

董事会会议审议该投资项目,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

会审批。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由董事长或授权代表签署相关投

资合同或协议后,授权公司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九条 公司决定出资后,应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公司法律顾

问和相关专家对合同或协议进行法律审查,经相应审批机构授权后,

方可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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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公司可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论证。

第二十一条 公司监事会、内审部、财务部应根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进行监督,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应做出

专项报告并及时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监控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加强投资的管理监督,防范风险,承担投资资产的保值增值

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利用银行信贷资金和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入股票、债券、

期货等市场。

第二十四条 公司经营管理层负责组织实施对投资项目的运作及其经营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履行出资人和股东的义务,按照相关规定向被投资单位派出

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委派到被投资单位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维护公司

的合法权益,监督被投资单位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定期向公

司通报被投资单位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应指派专人跟踪投资项目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

情况时应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

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二十七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或核销对外投资:

(一) 按照章程、合同或协议等文件的规定,被投资单位经营期届

满;

(二) 被投资单位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的;

(三) 被投资单位无法继续经营而清算的;

(四) 合同规定投资中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二十八条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 被投资单位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发展战略的;

(二) 被投资单位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无市场前景;

(三) 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 公司认为有必要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相关制度办理。

第三十条 批准处置投资的程序、权限与批准实施投资的程序、权限相同。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及档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投资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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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对外投资事项的,涉及投资金额若达到《上市

规则》规定需要进行披露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董事会决议和公司

对外投资公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对外投资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股东大

会决议和公司对外投资公告。

第三十四条 审议投资项目召开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所形成的决议、会议记录等

会议资料应当连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的出资决定、投资合

同或协议、项目的可行性报告等作为备查文件保存,保存期至少为

十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且董事会应立

即对本制度制定修订方案,并提请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同。

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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