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85 证券简称:新华百货 编号:2016-025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我公司于 2016 年 1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及《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披露了《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2016-007
号)。
公司于 2016 年 2 月 18 日收到股东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上海宝银”)及上海兆赢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兆赢”)
发来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兴庆区法院”)《民事
裁定书》(2016)宁 0104 民初 1147—1 号,兴庆区法院根据公司的诉讼请求,内
容如下:
本院在审理原告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宝银创赢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兆赢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
中,原告于 2016 年 2 月 14 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在本案判决生效前,
被告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兆赢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不得
对其违法持有的 49638844 股股份行使表决权、提案权等股东权利,不得自行或
联合其他股东召集股东大会,并冻结被告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
兆赢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计持有的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49638844 股股份,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质押、托
管、市值互换等,并由银川新华百货老大楼有限公司出具担保承诺书,自愿以其
公司所有的位于银川市兴庆区解放西街 2 号老大楼 1-6 层的房产为原告的诉讼保
全提供担保。
兴庆区法院认为,公司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兆赢股
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不得对其分别持有的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49588368 股、50476 股股份行使表决权、提案权等相应股东权利;
2、冻结被告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49588368 股股份、被告上海兆赢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持有
的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0476 股股份(股票代码 600785),不
得进行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质押、托管、市值互换等;
3、冻结银川新华百货老大楼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银川市兴庆区解放西街 2
号老大楼 1-6 层的房屋产权产籍(银房权证兴庆区字第 2005022884 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
1、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16)宁 0104 民初 1147-1 号
《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