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安森: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2-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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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瑛明法字(2015)第 SHE2013057-11 号

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梅安森”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以下简称“《备忘录 1 号》”)、《股权

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以下简称“《备忘录 2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

录 3 号》(以下简称“《备忘录 3 号》”)、《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9 号:股权

激励(限制性股票)实施、授予与调整》(以下简称“《创业板备忘录 9 号》”)等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就公

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涉及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

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

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

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而因客观限制难以进行全面核查或无法得到独立证据

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政府部门、梅安森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出具意

见。

本法律意见书就与本次回购注销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

备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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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涉及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

专业文件和梅安森的说明予以引述,且并不蕴涵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

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对该等内容核查和作出判

断的适当资格。本所律师在制作法律意见书的过程中,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

了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于其他业务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普通人的一般注

意义务。

本所同意梅安森在其关于本次回购注销申报或披露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根据审核要

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但是梅安森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

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梅安森实施本次回购注销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及本所律师亦未授权任何机构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

释或说明。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梅安森实行本次回购注销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

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中国证监会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除非特别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所涉词语释义与本所出具的瑛明法字(2013)第

SHE2013057-1 号法律意见书、瑛明法字(2013)第 SHE2013057-2 号法律意见书、瑛明法

字(2013)第 SHE2013057-3 号法律意见书、瑛明法字(2013)第 SHE2013057-4 号、瑛明法

字(2013)第 SHE2013057-5 号、瑛明法字(2013)第 SHE2013057-6 号、瑛明法字(2013)第

SHE2013057-7 号、瑛明法字(2015)第 SHE2013057-8 号、瑛明法字(2015)第 SHE2013057-9

号、瑛明法字(2015)第 SHE2013057-10 号法律意见书所载相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梅安森实行本次回购注销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

证,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2

正 文

一. 梅安森实施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

1.1 2015 年 10 月至今,梅安森本次激励计划的原激励对象田涛、全太锋、马成、谢

维文 4 人(以下简称“田涛等 4 人”)因个人原因先后向公司提出辞职,梅安森

与田涛等 4 人先后签署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办理了相关的离职

手续。田涛等 4 人目前持有的尚未解锁限制性股票具体如下:

持有尚未解锁限制性股票

序号 名 字 授予时间

数量(股)

1 田 涛 280,000 2013 年 8 月

2 全太锋 266,000 2013 年 8 月

3 马 成 70,000 2013 年 8 月

4 谢维文 42,000 2013 年 8 月

合计 658,000 ——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第十三节“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

终止”的有关规定,“(一)激励对象出现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董事会

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

销……(三)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

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二. 梅安森实施本次回购注销的授权

2.1 2013 年 8 月 15 日,梅安森召开 201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

对象的解锁资格,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办理已死亡的激励

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和继承事宜。

本所律师认为,梅安森董事会决定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已获

股东大会授权。

三. 梅安森实施本次回购注销的程序

3

3.1 2016 年 2 月 18 日,梅安森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

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原激励对象田涛等 4 人因离职已不符合激

励条件,同意回购注销原激励对象田涛等 4 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合计 65.80 万

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6.5500657 元/股。根据 201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授权,由公司董事会依法办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3.2 2016 年 2 月 18 日,梅安森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行为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

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

3.3 2016 年 2 月 18 日,梅安森第三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认为: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田涛

等 4 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梅安森本次回购注销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程序,符合

《管理办法》、《备忘录 1 号》、《备忘录 2 号》、《备忘录 3 号》、《创业板

备忘录 9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

定。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所引致的公司注册资本减少,

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

四. 梅安森实施本次回购注销的数量和价格

4.1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4.1.1 2013 年 6 月 15 日,梅安森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

4.1.2 2013 年 7 月 28 日,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梅安森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

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

4

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草案修订稿)》等议案。

4.1.3 2013 年 7 月 30 日,梅安森披露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及监

事会出具的《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监事会

对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 72 名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认真的审核。

4.1.4 2013 年 8 月 15 日,梅安森召开 201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重庆

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重庆梅安森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草案修订稿)》和《关于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梅安

森本次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

同日,梅安森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

4.1.5 2013 年 9 月 5 日,梅安森披露了《关于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完成的公告》,梅安

森已于 2013 年 9 月 4 日完成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首次授予的授予

日为 2013 年 8 月 15 日,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450 万股,首次授予限制

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共 72 人,授予价格均为 6.68 元/股。其中授予田涛等 4 人的限

制性股票具体如下: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序号 名 字 授予价格(元/股)

数量(股)

1 田 涛 400,000 6.68

2 全太锋 380,000 6.68

3 马 成 100,000 6.68

4 谢维文 60,000 6.68

合计 940,000 ——

4.1.6 2015 年 1 月 7 日,梅安森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确定以 2015 年 1 月 7 日

作为公司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向 9 名激励对象授予全部 50 万股预留限制

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

以 2015 年 1 月 7 日作为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向 9 名激励对象(不包括田涛

等 4 人)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 50 万股,授予价格为 8.99 元/股。

5

同日,梅安森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激励对

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

4.1.7 2015 年 3 月 21 日,梅安森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

订稿)》之‘第八节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锁条件’之‘二、限制性股票的解

锁条件’之‘(一)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的规定,因公司 2014 年度的经营

业绩未达到第一期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回购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未解

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126.60 万股,回购价格为 6.58 元/股。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

意见。其中田涛等 4 人被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情况如下:

回购尚未解锁限制性股票 剩余尚未解锁限制性股票

序号 名 字

数量(股) 数量(股)

1 田 涛 120,000 280,000

2 全太锋 114,000 266,000

3 马 成 30,000 70,000

4 谢维文 18,000 42,000

合计 282,000 658,000

同日,梅安森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

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4.2 本次回购注销数量

4.2.1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第九节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

序”的相关规定,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

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

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鉴于自本次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梅安森

未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原

激励对象田涛等 4 人持有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以及其他激励对象第一期未解锁限制

性股票数量无需调整。因此,本次将回购注销原激励对象田涛等 4 人已获授但尚

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具体如下:

6

回购尚未解锁限制性股票

序号 名 字 回购价格(元/股)

数量(股)

1 田 涛 280,000 6.5500657

2 全太锋 266,000 6.5500657

3 马 成 70,000 6.5500657

4 谢维文 42,000 6.5500657

合计 658,000 ——

4.3 本次回购注销价格

4.3.1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第十四节回购注销的原则”的相关规定,若

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

事项时,公司应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4.3.2 2014 年 4 月 19 日,梅安森召开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3 年度利

润分配方案》,决定以 2013 年 12 月 31 公司总股本 16,877.60 万股为基数向全体

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1 元(含税)。2014 年 5 月 5 日,梅安森实施

了前述 2013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

4.3.3 2014 年 5 月 10 日,梅安森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调整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决定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

调整为 6.58 元/股,调整方法为:P=P0-V(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为正数。),

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第十四节回购注销的原则”发生派息时回购

价格调整方法、调整程序的相关规定。

4.3.4 2015 年 4 月 15 日,梅安森召开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4 年度利

润分配方案》,以截止 201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168,731,000 股为基数,向

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 0.3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 5,061,930.0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

由于公司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及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截止 2015 年 4

月 15,公司总股本变更为 169,101,000 股,按照“现金分红总额、送红股总额、

转增股本总额固定不变”的原则,公司按照目前股本总额重新计算的 2014 年年

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169,101,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 0.299343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2015 年 5 月 6 日,梅安森实施了前述

7

2014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

4.3.5 2015 年 5 月 10 日,梅安森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调整为首次

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6.5500657 元/股、预留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8.9600657 元/股。调整方法为:P=P0-V(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

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为正数。),符

合《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第十四节回购注销的原则”发生派息时回购价

格调整方法、调整程序的相关规定。

4.3.6 截至目前,除上述情形外,梅安森未发生其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事项。鉴于本次回购注销的田涛等 4 人的限

制性股票均为首次授予,因此,本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 6.5500657 元/股。

本所律师认为,梅安森本次回购注销的数量、价格及其确定符合《管理办法》、

《备忘录 1 号》、《备忘录 2 号》、《备忘录 3 号》、《创业板备忘录 9 号》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梅安森董事会决定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

限制性股票已获股东大会授权;梅安森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程序、数

量和价格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 1 号》、《备忘录 2 号》、《备忘

录 3 号》、《创业板备忘录 9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

修订稿)》的有关规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所引

致的注册资本减少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外,梅安森本次回购注销已经履行了现阶段

必要的程序。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结尾和签署页)

8

(此页无正文,为《关于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

宜的法律意见书》的结尾和签署页)

结 尾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 2016 年 2 月 18 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无副本。

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陈明夏 孙 瑜

余娟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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