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提交的拟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的《关于公司 2016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聘请公司 2016 年度会计
审计和内部控制鉴证机构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阅,在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上,
我们认为:
一、《关于公司 2016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中公司 2016 年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正常业务经营需要,交
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允定价原则由双方共同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况;本次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时,关联方董事均回避表决,会议审议及
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同意提交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聘请公司 2016 年度会计审计和内部控制鉴证机构的议案》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除为公司提供会计审计和内部控制鉴
证相关专业服务之外,与公司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公司聘请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16 年度的会计审计和内部控制鉴证机
构,保持了公司会计审计和内部控制鉴证机构的稳定性,相关聘用程序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同意公司聘请大
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16 年度会计审计和内部控制鉴证机构,
同意提交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独立
董事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张利萍 杜文聪 尹振涛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