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06 证券简称:莱美药业 公告编号:2016-025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于2016年1月27日以公告形式发出会议通知,现场会议于2016年2月18日(星期
四)下午3:00在重庆市北部新区黄山大道中段杨柳路2号重庆科学技术研究院15
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邱宇先生因公不能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经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李卫东先生
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
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12
人,代表股份67,465,12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9018%。其中,出席本次现场股
东大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5人,代表股份65,585,46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29.0687%;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1,879,66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8331%。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
成本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并相应修订公司章
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67,439,828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625%;
25,3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375%;0 股弃权。该议案表
决通过。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为:2,772,45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0957%;25,3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043%;0 股弃权。
2、审议通过《关于推选冷雪峰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67,439,828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625%;
25,3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375%;0 股弃权。该议案表
决通过。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为:2,772,45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0957%;25,3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043%;0 股弃权。
3、审议通过《关于推选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选举王建平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本议案表决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结果:67,405,32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114%。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为:2,737,95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7.8626%。
(2)选举章新蓉女士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本议案表决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结果:67,405,32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114%。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为:2,737,95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7.8626%。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以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
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及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