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高速: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2-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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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16)第 0053 号

致: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

表决程序进行核查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事

实,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鉴于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本所假设网络投票股东的资格、网络投票的程序以及网络投票

的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或由任何其他人予以引用和依赖。

基于上述前提,本所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北京 上海 西安 成都 大连 深圳 济南 厦门 香港 天津

Beijing Shanghai Xi’an Chengdu Dalian Shenzhen Jinan Xiamen HongKong Tianjin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于 2016 年 2 月 3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

报》、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站上刊发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会议通

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地点、召开方式、现场会议召开时间、网络投票时间、股权登

记日、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式、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2 月 18 日 14:55 分在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环

北路 9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陈元钧先生主持。

公司按照会议通知为股东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参加网络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2 月 18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2 月 17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2 月 18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出示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授权代理人)共 4 人,代表股份共计 715,268,63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109,000 万股的 65.6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表,本次股东大会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37 人,代表股份共计 6,031,392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总股份 109,000 万股的 0.5533%。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会议所议议案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投票进行了计票和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表,公司在网络投票截止后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

2

表决结果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基金项目计提减值准备 7500 万元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规定。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

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

3

(本页无正文,仅为《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王 维

负责人:韩德晶 徐丙坚

2016 年 2 月 18 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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