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2015年度,本人作为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严格按照《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
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规定要求开展工作,诚信、勤勉、尽责、忠实地履行职责,积极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
的合法权益,较好地发挥了独立董事作用。
现将本人在2015年度的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参加会议情况
1、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2015年度,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共召开了8次会会议,本人均亲自参加,无缺席情况。
对于上述会议,本人在会议召开前根据公司会议通知上所列的审议事项,主动搜集
获取对作出决议所需的资料和信息,在董事会上认真审议每个议案并积极参与讨论,本
着勤勉、尽责和诚信、负责的原则,对董事会所有议案进行了认真思考后投了赞成票,
没有投反对票和弃权票的情况。
2、出席股东大会情况
2015年度,公司共召开了3次股东大会(即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2015年度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及2015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本人均亲自参加了这三次会议。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依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公
司独立董事,本人对公司2015年度生产经营活动情况进行了认真地了解和检查,对重大
事项进行核查后发表的独立意见情况如下。
(一)2015年2月15日,在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中,本人就以下事项
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如下:
1、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2)公司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均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提
供的债务担保金额(余额)10,550.00万元。
(3)报告期内,本公司对外担保发生额为11,550.00万元,全部为本公司对控股子公
司的担保。
截至2014年12月31日,本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不含为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为0.00万元; 报告期内,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为29,000.00万元,占公司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7.80%;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10,550.00万元,
占公司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0.11%。本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
1
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为10,550.00万元,占公司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0.11%。逾
期担保金额为0.00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属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资金合理利用的需
要,对外担保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其他制度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
序,担保决策程序合法,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4)公司于2008年9月份制定了《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规范了公司的对外担保行
为,该制度的制定和执行,能够有效地控制担保风险,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
法权益。
(5)公司能够严格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
会证监发 [2005]120号文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
露义务,并按规定如实提供了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2、关于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经审查,截至2014年12月31日,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证监发
[2003]56)号文的规定,不存在与(证监发[2003]56号)文规定相违背的情形。公司控股股
东及其它关联方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14年12
月31日的违规占用资金情况。
3、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在担任公司201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过程中所表现出来
的良好业务素质及职业道德,坚持独立审计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双方签订的《业务约定
书》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均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各期的财
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公司2015年度
财务报告的审计机构。
4、关于《公司201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了解,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得到了有效的落实
和执行,《公司201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内容基本真实、准确、客观。公司
现行的内部控制制度已较为完整、系统、合理、合法,符合我国有关法规和证券监管部
门的要求,适应公司不断发展的业务需要,内部控制制度基本覆盖了公司生产经营管理
的各个方面和环节;已建立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均得到充分有效的执行和落实,有力地
保证了公司各项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顺利进行,对公司的经营风险能够起到有效的控制
作用,能够保证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确保公司财产的安全、完
整,切实有效地保护了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5、关于《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公司在综合考虑企业长远发展和投资者利益的基础上
拟定的,符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同意提交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6、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2015年度银行贷款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
(1)截至本次董事会召开日,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度为29,000万元人民币,占公
司2014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7.80%。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7,550.00万元,占公司
2014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7.24%,均为对控股子公司担保。本次担保额度合计
37,000.00万元,占公司2014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5.46%,均为对公司控股子公司提
供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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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担保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属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资金合理利用的需要,对
外担保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其他制度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担
保决策程序合法,上述担保也没有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公司对外
提供担保的相关规定。
(3)公司在本次担保期内有能力对控股子公司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并直接分享
控股子公司的经营成果,同时公司审计部将定期对上述担保事项进行专项审计,可使上
述事项得到有效监控。此前,由公司为上述控股子公司担保的银行贷款,被担保的子公
司都能如期偿还,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况。此次为上述控股子公司正常经营所需的流动
资金贷款提供担保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4)公司能够严格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
会证监发 [2005]120号文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
露义务,并按规定如实提供了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公司为上述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是根据各控股子公司业务实际资金需要,对其提供
的担保额度,有助于促进控股子公司筹措资金和良性发展,可进一步提高其经济效益,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2015年3月26日,在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中,本人就公司董
事会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和修订《未来三年(2014-2016年)股东回报
规划》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此次对《公司章程》现有的利润分配政策等条款进行修订和完善,制定了持
续、稳定、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并对此前制定的《未来三年(2014-2016年)股东回报
规划》进行了相应修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兼顾了股
东取得合理投资回报的意愿和公司可持续性发展的要求,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前
提下,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或现金和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并重视现金分
红,合理有效地保护了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公司在对《公司章程》现有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修订和完善以及对此前制定的《未
来三年(2014-2016年)股东回报规划》进行相应修订的过程中,公司通过多种途径听取
中小股东的意见,充分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通过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修订和
完善,并相应修改此前制定的《未来三年(2014-2016年)股东回报规划》,进一步增强
了公司利润分配的连续性、稳定性和透明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等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我们同意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和《公司
未来三年(2014-2016年)股东回报规划(修订稿)》,同意董事会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
201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2015年7月7日,在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中,本人就以下事
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如下:
1、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在对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前期已投入自筹资金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
3
后,我们认为:
(1)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前期已投入自筹资金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2)以募集资金置换前期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3)我们对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前期已投入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同意公司使
用募集资金106,226,693.90元置换前期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等额自筹资金。
2、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保障投资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在期限内
滚动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5亿元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
本约定的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公司使用的
闲置募集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
和募集资金使用,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现金管
理产品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及《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使用总额不超过2.5亿元人民币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四)2015年7月27日,在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中,本人就以下事
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如下:
1、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本公司持股50%以
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2)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3)公司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均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提供的债务担保余额为13,426.00万元。
(4)报告期内,本公司对外担保的实际金额为19,350.00万元,全部为本公司对控股
子公司的担保。
截至2015年6月30日,本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不含为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为0.00万元; 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为37,000.00万元,占公司报告期末未
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1.73%;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13,426.00万元,占公
司报告期末未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7.89%。本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
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为13,426.00万元,占公司报告期末未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7.89%。逾期担保金额为0.00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属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资金合理利用的需
要,对外担保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其他制度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
序,担保决策程序合法,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5)公司于2008年9月份制定了《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规范了公司的对外担保行
为,该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将能有效地控制担保风险,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
4
法权益。
(6)公司能够严格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
会证监发 [2005]120号文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
露义务,并按规定如实提供了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2、关于公司2015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2015年员工持股计划事宜,未发现公司存在《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
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2)《公司201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
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3)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和风险共
担机制,使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
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
(4)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
施员工持股计划,同意将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15年度,在本人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本人除参加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外,单
独或与其他独立董事在公司相关负责人的陪同下,多次对公司进行现场实地调研、考
察,累计现场工作时间在10天以上。通过现场实地调研、考察,使我充分地了解公司的
产品研发和生产经营情况,并充分利用本人的专业知识对公司的产品开发、产品定价、
规范经营及用人机制等方面提出了多项建议,并得到了贯彻执行。此外,还通过电话、
电子邮件等方式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了解公
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掌握公司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动态。
四、在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报告期内,本人勤勉尽责,忠实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对于每次需董事会审议
的各个议案,本人首先对所提供的议案材料和有关介绍认真审核,客观发表自己的意见
与观点。并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做出独立、公正的判断,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
2、深入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内部管理等制度的完善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
情况、财务管理、关联交易、业务发展和投资项目的进度等相关事项。对公司定期报告
及其它有关事项做出了客观、公正的判断。
3、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情况。报告期内,本人十分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每次董事会前都要认真审阅会议资料,会后仔细查看披露的信息。本人持续关注公司的
信息披露工作,对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进行有效的监督的核
查。本人认为:公司能够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及时、
完整的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4、加强学习和沟通,进一步提高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报告期内,本
人认真学习了深圳证券交易所编写的《中小企业板规则汇编》,认真学习了规范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方面的有关新规定。通过不断加强相关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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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规章制度的学习,本人进一步加深了对相关法规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
构和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有助于切实加强对公司和投资
者利益的保护能力,形成自觉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
五、专业委员会履职情况
2015年按照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要求,各专
业委员会分别就公司定期报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员工持股计划及高管层薪酬等重大
事项进行审议,达成意见后向董事会提出了专业委员会意见。本人所做的具体工作如
下:
1、作为公司战略委员会委员,本人十分关注公司经营与未来战略发展走向,积极主
动地与公司决策和经营层沟通,及时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投资目标的实现情况等,做
到对投资人负责。在2015年任职期间,本人参加了3次战略委员会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
《关于设立贾汪分公司的议案》、《对外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关于对外投
资设立子公司的公告》等议案。
2、作为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在2015年任职期间,本人组织召开了3次
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员工薪酬的议案》、《2014年度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考核年薪发放意见》、《关于<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
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16年度薪酬调整方案》等议案。
3、在2015年年度报告的编制过程中,本人认真听取了公司管理层和经营层对报告期
内企业经营状况、资投资项目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发展趋势等方面的情况汇报,与公司
财务负责人、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了充分和有效地沟通,积极督促年审注册会计师按照
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关于定期报告工作的通知要求,按时完成审计工作,确保公司定期
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和如期披露。
六、其他事项
1、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2、无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3、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2015年,本人本着诚信与勤勉的精神,本着为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精神,按照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加强同公司董、监事及经营层的沟通协作,加深
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情况的了解,积极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更好地起到监督
作用,使公司保持稳健、持续地发展,以更加优异的业绩回报广大投资者。
2014年10月29日,本人因个人原因向公司董事会申请辞去所担任的独立董事等相关
职务,公司董事会已同意本人辞去在公司所担任的独立董事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
员、战略委员会委员职务。但由于本人的辞职,导致目前公司独立董事人数已不能达到
董事会成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人的辞职将在公司股东大会选
举产生新任独立董事填补本人辞职产生的空缺后生效。在此期间,本人将继续认真履行
作为独立董事等职责。
2015年度,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在本人履行职责过程中给予了积极有效地配合和支
持,本人在此深表感谢。
七、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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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fj_chl8723@sina.com
独立董事:曹海伦
2016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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