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美家居: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上交所 2016-02-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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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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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曲美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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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曲美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曲美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曲美家居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第二次修订)》(证监会公告

[2014]46 号)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曲美家居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6 年 1 月 30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曲美家居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公

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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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6 年 2 月 18 日 14 时整在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北路 51 号院

8 号楼公司一层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 2016 年 2 月 18 日至 2016 年 2

月 18 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16 年 2

月 18 日的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16 年 2 月 18 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十五天刊登了会议通

知,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通知一致,网络投票的时间

符合通知内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60,923,200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33.24%。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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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列明事项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

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所律

师经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基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

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系统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

进行确认。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网络投票的公告、表决方式和

表决结果的统计均合法有效。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2014 年第二次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第二次修订)》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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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曲美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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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吴明德 鲍方舟

陈 炜

二〇一六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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